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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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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侵害的排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保护私人利益为其出发点的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得到了一定 的修正和发展,主要表现为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我国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也应当通过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等充分发挥环境行政诉讼在环境中的作 用,在实现经济社会繁荣的同时保护好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资源。  相似文献   

2.
公民行政公益诉讼中泵告资格的确立与规则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此必须解决原告资格问题。我国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又有现实依据,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公民可以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以保护公益、防止滥诉、有利监督为基本原则,在立法、律师援助、鼓励措施、滥诉制约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传统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一理论越来越受到现实的挑战。为 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旨在分析发达国家公益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解决的是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规定的检验原告资格的具体标准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缺陷,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利于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实现。应当放宽起诉条件,降低行政诉讼的"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扩大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解释性法律法规文件 ,均未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做出规定。因此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 ,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 ,维护社会公益。为此 ,我国应适应当代不断放宽行政诉讼起诉资格的立法趋势 ,根据我国国情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关系到当事人诉权的重要问题,但是我国关于证券监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审查的研究相当薄弱。根据对我国证券监管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司法审查现状的考察,我国司法审查中存在若干不足,亟需矫正,以期促进对当事人诉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行政诉讼活动的垫脚石,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和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重要性不言而喻。行政诉讼法自施行以来,原告资格由窄到宽,进一步保障和扩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由此拟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问题作一阐释,并就如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提出一点浅薄之见。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原有的"相对人原告资格论"已经不符合行政法制建设和实践的需要,现已发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该理论的提出体现了一种观念上的更新,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个新发展.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行政私益诉讼的由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的、直接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行政诉讼、它包含行政公诉和由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了保护公益、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原有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制度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11.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2.
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过两年多试点探索正式建立。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绝大多数公益诉讼案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通过诉前程序也就是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因此,有必要从行政公益诉讼以及诉前程序当中选择将诉前检察建议作为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本质在于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权,与诉讼程序启动司法救济相对应。应当把这一类型检察建议定位于诉前程序的核心内容,归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程序要素而非仅仅是一种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此前提下对检察理论进行重构并细化完善案件实体裁量标准。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恶化、生态危机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单一的行政监管环境模式争现行法律制度,由于存在着种种缺陷.不足以对环境形成周全的保护,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显得日益迫切.本文在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释之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建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构该制度必须界定清楚公益诉讼的概念,而且出于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特殊性考虑,在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提起主体方面应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我国建构公益诉讼制度定会遇到很多障碍,克服此障碍应该在法律授权、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及公益诉讼费用改革等方面上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16.
从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呈现出“公权主导”和“民主行辅”的制度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本质与核心价值,由此造成主体困境、法理困境、制度困境等诸多问题。通过域外经验考察, 中国应当秉持行政执法优先的理念,建立激励机制,发展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环境公益诉讼。具体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辅,运用惩罚性赔偿发挥震慑功能,回归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17.
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这一制度使行政机关受到具有强制力的监督,对实现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支持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法理、宪政的依据,而且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应积极着手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支持公民维护社会正义之举,使国家、社会的利益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法治化,滋生出一种通过诉讼方式维护环境公益的程序竞合,并引发了现实中的模式选择难题。"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主张,根源于学界对法院承担环境规制职能的忌惮。实际上,在"夜警国家""福利国家"和"风险社会",法院以私人讼争裁决者为底色,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还承担了环境规制制衡者和环境规制替代者的角色。法院的环境规制替代者角色可以从"代理彩票理论"中得到证成,加之法院和政府在环境规制中存在优势和功能互补的特性,双方的合作规制成为一种"次优选择",这也就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重"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应然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19.
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近年来不断出现,但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被法律承认。很多学者已就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也进行了很多的分析,但是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原告问题却缺乏充分的研究,也即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由谁提起。  相似文献   

20.
负面清单模式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归根到底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公民行政诉权的性质,理应以符合权利属性的方式来表述.当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不断扩大可诉范围,但其设计模式存在问题,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充分保护的目的,必须引入负面清单模式进行重新设计.先以肯定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概括性规定,然后将不予受案的各类事项以排除方式明确列举,而未予排除的其他所有符合概括性规定的行政案件,均在应受理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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