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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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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正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过程中,能动司法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种司法理念、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和司法效果,进而成为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的基本取向.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深入推进能动司法制度建设,把一个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动司法的经验加以总结,形成人民法院和法官共同遵守的司法准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具体实践.  相似文献   

2.
万巍 《理论界》2011,(5):40-43
作为一种政治话语,司法能动主义源自于美国20世纪以来一系列司法政治实践。围绕司法能动主义合法性展开的辩论,说明司法能动主义的终极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权利。  相似文献   

3.
楚道文 《兰州学刊》2012,(2):174-179
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传统的法学理论及实践突出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但也导致了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司法能动主义发端于西方,但"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可以论证,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法律实用主义倡导一种语境主义和工具主义进路的法律理论.它既将法律视为历史的衍生物,又将法律视为实现社会福利的工具.法律实用主义在实践中主张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对美国司法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在我国法治实践以立法为中心转为司法为中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倡导一种受法治约束的司法能动主义.  相似文献   

5.
司法能动,作为一种司法者的宪法审查哲学,是在美国宪法审查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和与之对立的司法自制哲学交替主导着美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审查实践过程.通过颇有政治企图的斯科特案和否决立法规制的洛克纳案可直观感性地认知司法能动概貌.本文在评介此两案基础上将能动司法之特征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踩踏政治棘丛、创造新的权利和影响公共政策形成,其总体特性就是司法的冒险.  相似文献   

6.
解永照  王国龙 《学术界》2012,(7):51-62,286
在司法的基础理论上,能动司法并不能构成一个时代的整体性司法哲学。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是中国规则治理这一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推进与落实,在司法实践上是中国法条主义司法的惯性发展和逻辑递进。因此,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还主要是在中国司法机制内部的全面展开,是在贯彻规则治理的中国法治理念下,以充分发挥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审判当中的"能动性"为内容的一种能动司法,以克服司法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和判决缺乏社会后果考量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7.
司法能动这一术语需要多面向地、具体地、历史地理解,其本身并不构成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依据.原则裁判与司法能动在前提预设、先例对待、自由裁量以及价值导向这四个方面存有差异.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限定了司法能动的界限,另一方面构成了司法能动的价值检验标准.对两者关系的梳理可以揭示出司法能动对制度结构与程序框架的依赖问题,同时也帮助我们避免误解甚至滥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司法能动.  相似文献   

8.
徐和平 《学术界》2012,(7):63-69,287
司法能动主义源于美国,是在司法独立、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等条件下司法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如此,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很少声称自己是司法能动主义者,究其原因,司法能动主义除与民主原则相违外,如何运用、如何制约,"度"的问题也是难点,任何抽象性的方法和结论都不可避免地会招致批评。司法能动主义理论观点纷呈,在分析美国司法理念和司法史基础上,对司法能动主义运用特点进行试探性的分析有助于对该词在实践中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延伸教育是当代司法能动的产物.延伸教育将法院的职能、司法服务范围、司法方式都予以能动延伸.延伸教育的能动适用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对教育和改造青少年犯罪也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但在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延伸教育存在对传统司法的巨大冲击,对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不力等局限性.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立法以规范延伸教育的适用,使延伸教育的适用依法能动、适度能动.  相似文献   

10.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相似文献   

11.
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12.
司法调解进社区,指导和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途径,也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实现形式。基于能动司法理念,为凸显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遵循"走出去"的方针,以促进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完善司法调解进社区机制,并以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13.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理念,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然而,"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在讨论者之间却呈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歧义认知和错位解读;许多论者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实质同一或既有区别又有一致的同类概念。实际上,"能动司法"是我国"服务大局"这一特有政治—司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哲学,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客观意义上的直接关联,把两者视为同一或同类,是反向格义导致的结果;与此同时,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确立尚缺乏一个认真的理论反思过程。  相似文献   

14.
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15.
张娟 《江淮论坛》2012,(4):116-121
能动司法在我国行政审判的生成缘于行政审判的新形势,能动司法在我国行政审判的展开路径缘于行政审判的新探索。但同时,能动司法也存在着其相应的局限。能动司法局限的克服,需要从夯实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的能动基础开始:准确的思维定位是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展开的思想基础.精良的制度设计是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展开的关键支撑,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设是能动司法在行政审判展开的重萼保障.  相似文献   

16.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判模式在根本上属于开事司法问题,故能动司法必然牵扯刑事审判模式.从能动司法的内涵和特征出发,体现能动司法的刑事审判模式应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包含着回应什么和如何回应即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它包含并超越了适应性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刑事司法.合情合理合法是回应型刑事审判模式的底线,或是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克制抑或能动——我国当下应当奉行什么样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是法学理论中两种不断尖锐斗争的司法哲学,两者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问题.我国当下尚无明确的司法哲学,法院和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司法克制有助于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应当成为主流的司法哲学;司法能动则应受严格的限制,只可为辅助性的或例外原则.  相似文献   

19.
《东岳论丛》2017,(12):147-155
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20.
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能动司法的概念界定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概而言之,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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