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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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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和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2.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3.
环境公民诉讼是对公民或公民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简称,而我国立法将其属性错误地设定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此种错误属性设定的理论基础有二,分别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诉权基础理论和将环境公益责任属性认定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判断。这二者都存在根本性错误。环境公民诉讼的诉权基础应是宪法监督权,环境公益责任的属性应是行政责任。在对这两项理论基础进行辨析与矫正后,应将环境公民诉讼的属性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矫正为环境公益监督诉讼,即环境公益司法审查诉讼。此外,针对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程序设置存在的载体错择、与行政执法程序脱节等问题,应将程序载体更改为行政公益诉讼,并完善行政管辖优先原则与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要综合考量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背景、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应承担的角色和功能以及现实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这些因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模式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性选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模式虽然能够化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模式的一系列问题,但在我国背景下不足于对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不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模式的理想模式。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人、公益代表人、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而是公诉人。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反映存在诸多局限,应从制度内参与和制度外参与两方面加以克服。要真正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现实作用,从制度环境上必须坚持检察独立,并考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限度。  相似文献   

6.
司法能动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让司法更接近社会弱势群体、提升司法的人权保护水平、促进诉讼中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提升公益诉讼制度实效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的性、经济效益、权力制衡和实效性的角度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能动亦可能存在导致公益诉讼目的偏离、司法资源非充分利用、权力制衡体系遭到破坏和象征性意义追求过度的潜在风险。基于此,对应策略的设计可以从强化诉讼程序的应用、对司法能动和公益诉讼进行严格区分、严格约束司法冒险主义、追求司法能动与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着手,以最终促进司法能动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协同。  相似文献   

7.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理基础是预防性行政诉讼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具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诉讼制度。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为双重预防性,容许性体现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在启动要件、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与诉前程序调适、与暂时法律保护措施对接等方面建构和完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8.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及法律秩序等显著客观诉讼特点,明显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的主观特征,其程序条理主要体现在起诉条件的实体审查、受案范围的扩大、违法性审查范围的扩大、诉前程序的结果导向等方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内在行政法理与其客观属性互为表里,内在行政特性及其制度功能决定了该制度的客观诉讼特征。由于实践中仍存在生态环境责任归因错位、公益诉讼利益获得主体有争议、诉前程序忽略了行政提前介入、司法程序中忽略了行政监管等制度罅隙,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应遵循环境治理的客观规律,建立以行政为主导、多元参与共治的综合治理体系;检察机关应防止司法越位,注重诉前程序检察建议功能的充分发挥;细化秩序维护的裁判类型,在程序完善方面还原与强化该制度的客观属性。  相似文献   

10.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我国,行政机关负担起对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由于实践中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造成了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过理论的提出、试点改革等实践,我国于2017年确立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本文立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司法实践,着重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面临的立法不足、线索收集渠道单一、检察建议效力需要增强和事后监督不完善等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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