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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责任     
罗马法将民事责任分为两种:“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大陆法国家继承了这一分类法。英美法稍有不同,把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信托的责任及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所谓合同债务,是合同中规定当事人应为的一定行为。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正确履行债务,不会发生责任问题。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合同责任。所谓合同责任,即法律视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为违法行为,使行为人处于一种受制裁之法律地位。合同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习惯法时代,曾经通行一种用名誉作为债务担保的责任制度。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债权人即当众公开宣  相似文献   

2.
在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视域下,违约行为出现了先前和向后扩张的态势,必然导致根本违约形态的拓展.不同法系对于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经历了债法的改革及学理上的争鸣.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若违反了先合同告之义务,致使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丧失,而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场合,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判断标准是什么?在实务中张某保险合同告之义务案引发了笔者构建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思考.缔约过失根本违约的提出是合同义务理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判断标准包括合同有效成立、投保人违反的是先合同告之义务、投保人违反先合同告之义务造成严重损害致使保险人合同目的落空、投保人须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先合同告之义务不知情.  相似文献   

3.
合同错误效力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炳生 《浙江学刊》2004,(5):138-143
存在错误的合同应当得到法律的适当救济,然而救济的后果并非取消所有因错误而签订的合同之效力.作为一项原则,单方错误的合同、表示方有过错的合同和一方自愿承担风险的合同,其效力均不应被否定,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又受制于适当的条件.对于合同错误的处理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考察两大法系对各类合同错误效力的规定及其救济规则,是比较法合同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4.
《求是学刊》2017,(4):69-76
强制性标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民法院一般依循"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路径展开司法续造。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属性",并且从技术、效果上讲,强制性标准不得也不能被拟制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作为判断"强制性标准—合同效力"关系的媒介。应当将强制性标准归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其规范合同效力的应然路径应当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社会公共利益。当违反强制性标准且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无效。《民法总则》施行后强制性标准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应当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条款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5.
建设工程合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要求对其规制符合意思自治和法治原则,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并入承揽合同.理性回归契约精神.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具有天然的鸿沟,国家强制主要体现为法律管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违反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均不完全导致合同无效,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有大量例外,以最大限度地维持私法自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缔约方式、转分包、合同变更和转让、任意解除权、承包人留置权等制度,合同法均不应规定有别于一般承揽合同的特别限制.契约自由并不排斥政府对建设工程进行适当有效的管制,这些管制通常属于取缔性规定,而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应受行政法调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  相似文献   

6.
合同解除有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依当事人双方协议或者当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实践中,合同解除在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尚需明确的问题。一、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与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不同,它是当事人一方解除法律约束力的重大行动,产生影响极大的法律后果,所以有必要以严格的程序加以限制。从法理角度讲,程序与合同可以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程序既可容纳千变万化,又可保持不离其宗。它使无限的未来…  相似文献   

7.
一、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特点我国过去制定的涉及合同的几部法律 ,都有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的规定。 1 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的第二节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其内容主要为 :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主观过错为必备条件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支持违约金。 1 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四章规定了“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其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以过错为前提的 ,是过错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是违约金和赔偿金。 1 985年制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  相似文献   

8.
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 《社科纵横》2004,19(3):85-87
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很灵活的制度 ,两大法系中各国合同解除制度构造各异 ,我国《合同法》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共同的逻辑起点构建合同解除制度 ,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9.
我国企业亟欲承接跨国公司的外包。由于技术和行销均依赖于人,企业谈判权低毕竟。企业和当地政府缺乏法律意识,在企业与外商发生法律纠纷时经常陷入被动,以致造成经济损失。本文就此问题作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假定跨国公司和外部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完备的;但是当跨国公司违反合同时,执法并不完善。探讨了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在生产率区间的分...  相似文献   

10.
侵权和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尽完善、不尽合理导致其上述功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将对民事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侵权和解协议是债权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侵权和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基础和诉讼时效.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对我国民事和解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及对民事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而解决民事和解机制与诉讼机制的有效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1.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应当包括并且主要体现为法律机制,即“两岸法制”.两岸法制是统摄两岸涉对方事务的法律和两会协议的总括性概念.两岸法制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稳定、持续的驱动力,并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转化为一种稳固的结构,是两岸保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制度因素.当前,两岸法制经由两岸各自城内的涉对方事务立法和两会协议及其体系化的尝试,已经初具雏形.在构建两岸法制的过程中,签订两岸宪制性协议、完善两岸造法机制和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等,都可以作为具体的方法加以运用.  相似文献   

12.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一项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其本质上是一种为寻求市场利益公平的法律伦理,具有道德规范性、法律规范性和双重功能性等主要特征.作为一种基本的商业道德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释等合同行为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3.
婚姻协议是夫妻之间对其配偶权利和义务做出的约定,由于婚姻关系的伦理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婚姻协议与一般的商业合同有很大区别.婚姻协议缔结之初客易出现认知失真;婚姻协议的内容要受到更多伦理、道德的评判;婚姻协议从缔结协议到履行协议所隔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夫妻生活境况的不可预见性使得婚姻协议的内容有可能在协议履行时变得显失公平;有的婚姻协议还会潜在地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婚姻协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有效要件需要更多符合婚姻特点的规定,婚姻协议公平合理性的判定不仅要审查形式公平还要审查实质公平.法院在审查婚姻协议的效力时既要尊重个人自治,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当事人境况发生的变化以及根据协议和根据现行法律分割财产结果的不同,提高审查的程序性要求,要审查协议缔结时的公平合理性,还要审查协议履行时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随着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责任承包合同得到广泛运用。国营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所发生的经济联系,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所规定下来的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均应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制裁。责任承包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责任制是这类合同的经济本质和内容,而合同则是责任制所采取的必要的法律形式。《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必须抓好订立合同的工作,把生产队与农户、作业组、专业人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  相似文献   

15.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  相似文献   

16.
在校未成年人致人损害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校未成年人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监护关系或教育管理关系,而是存在双重法律关系,既有教育教学合同关系,又存在教育管理关系。教育教学合同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发生的基础,教育管理关系是学校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承担责任的依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违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7.
一、客观责任发展轨迹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客观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它强调行为人违反合同或侵权致人损害,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中有约定),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正如许藻熔所评论的...  相似文献   

18.
《社科纵横》2017,(2):145-148
保险人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时候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该项解除权与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和撤销权相比较,在权利行使对象、形式要件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本文以合同法上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为参照系,探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经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发展合同关系的动力。加强经济合同的作用,可以缩小行政命令对合同双方意志的直接影响,可以提高经济杠杆和刺激所产生的间接影响的作用。经济合同是计划的工具。计划任务和经济合同的关系在于通过合同,使作为合同的基础的计划任务得到具体化、详细化和落实。保证按照原规定执行合同的基本手段应该是经济制裁,受害一方保留要求赔偿因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权利。制裁制度将会促进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综合体中的国家纪律。  相似文献   

20.
陈婧  闫弘宇 《求是学刊》2022,(1):130-14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纠纷。理论与实务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属性存在着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争议,其争议的本质在于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关系认识不清。理论上的"完全区分说""原因结果关系说"以及"平行交叉说"均有不足之处,应采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双重视角分析两者关系。合同履行障碍规则在比较法上存在不同模式:大陆法系采取"多元规则+多元结果"模式,英美法系采取"多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国际、区际法律文件采取"一元规则+一元结果"模式,最后一种模式最为合理。在《民法典》体系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宜界定为事件,其引起合同履行障碍的法律适用的关键在于区分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履行障碍规则:一是区分不能履行、履行艰难与履行费用过高,二是区分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三是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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