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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安徽省委副书记、原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一个高级官员“中箭”落马。1991年2月至2005年2月的15年间,王昭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晋升职务,先后294次非法收受44人或单位给予的人民币696万元,美元98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04万元元。此外,王昭耀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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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请看下面一组报刊披露的案例:在原广西贵港市副市长李乘龙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受贿数是374万余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却高达566万元;在原阳春市委书记严文耀的经济犯罪中。认定的贪污、受贿20余万元,而认定的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300余万元。在安徽阜阳原市长肖作新的经济犯罪中,夫妇二人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缓,但对高达1200万元的不明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百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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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杨立峰就任广西柳州市税务局副局长,1991年任局长。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他担任了柳州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后又兼国税局长柳州市市长助理。自1992年至1997年,杨立峰贪污公款277万元人民币,还有1052万余元人民币、3.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擅自挪用大笔税款进行投资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950万元损失。2003年6月,时年56岁的杨立峰因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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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笔者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何为"数额巨大"、差额财产部分的数额计算、关于"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以及"不能说明"的时间界限等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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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建清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2)
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形成的体制因素、文化传统的影响和本身的缺陷三方面原因,阐明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和监控机制,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建立金融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设计.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反腐斗争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改变当前的尴尬处境,成为反腐的锐利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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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明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5(1):143-14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化后纷争不断 ,有的论点称该罪“违法” ,似乎从根本上怀疑该罪的正当性。而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又是刑法存在的最根本前提 ,如果没有了正当性 ,刑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其行为主体的作为义务———“说明义务”来源于财产申报制度等一系列“阳光法案” ,其在客观方面的要求即“说明义务”也与宪法及刑事司法原则是一致的 ,因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创制具有其正当性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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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飞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1):129-13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包括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方式,对于本罪对象规定应从四个方面把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人能够成为本罪主体,对于本罪中的明知应从明知的时间、内容、程度三方面理解;对于本罪第二款的规定的理解关键是理解本款规定的"掩护"的含义以及对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掩护、包庇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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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庭内,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静静等待自己最终的判决。此前的2006年9月5日,因受贿670余万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贪污18.74万元,雷渊利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雷渊利不服,提出上诉。鉴于在二审期间查证雷渊利有重大立功表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决定对上诉人雷渊利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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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侵犯客体是文书的证据机能。公文书和私文书的界限在于文书是否出自于公务人员职务上的制作,并且是否具有证据机能。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据罪的伪造、变造包括有形伪造、有形变造和无形伪造、无形变造两种形式。该罪的主观方面应作“以行使为目的”的主观目的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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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琴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6-99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系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同时,必须注意本罪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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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刑法吸收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该罪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就更为明显.本文试图深刻的论证本罪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驳斥了它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的理论,从实际出发论证了举证责任的履行,最后提出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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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官至正厅级的甘肃省窑煤集团董事长李人志因非法所得2020.9万元,除受贿的1107万元外.另有913.9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引人注目的是,李人志在法庭陈述中声称,自己曾经想做一个纯洁高尚的人,如果组织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腐败就不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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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过轻、对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行为处相同刑罚的缺陷,使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有可能得以利用并逃避严惩,给社会带来众多消极影响。立法纠正应以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诸多方面进行,以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和以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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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新近确立的罪名,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应当明确该罪的构成特征.区分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正确认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运用受托财产实施的其他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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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瞭望(下半月)》2011,(16):15-15
干等万等始出来。历时三年之后,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股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1.25亿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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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庆华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9-12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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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东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3(5):83-8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价值一直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本文从立法的正义性、立法的功利性、立法的完善上对该罪的立法价值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