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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
环境损害是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形态,环境侵权不能涵盖环境损害。通过私法和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环境权利损害的充分救济。环境权利司法救济缺乏权利基础。在宪法和法律未对环境权利及其可诉性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主体缺乏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要求性。对环境权利的可诉性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观点。应从权利本身出发研究环境权利的可诉性,从权利人的立场重新思考环境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转变可诉性问题的思维模式,改变环境权利可诉性的研究视角,从环境权利可诉性的概念化争论转向环境权利如何裁判这一新任务。 相似文献
2.
吴亚辉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46-52
通过对“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含义与内核的解读,指出我国近期真正实现该模式存在的三大主要困境,即权利的实现缺乏一定的物质保障,使得权利话语逐渐“沦为”一种修辞技术;市民社会的发育欠成熟以及宪法诉讼制度的缺位。并基于这种认识,试图探寻化解这种困境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3.
刘超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2(1):55-60
环境侵权行为对公民环境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而公民并不能通过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很有效地救济自身受到侵害的权益。这基于环境权是一种兼具公权与私权性质的复合性的权利,突破了单纯的民事权利的属性,并且其法定化程度不高。由此,环境侵权中的权利冲突呈现出多种类型,有应然环境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法定环境权利与法定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有规范权利转化为实际权利过程中出现的冲突,这对于环境侵权救济路径选择提出了多样化需求。 相似文献
4.
张震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1(6):39-47
生态文明入宪以及民法典的颁布,提升了人们对环境权的预期,但一定要避免环境权在论证中过度泛化的问题;要充分认识环境权不可替代的独特权利价值;识别出与环境有关的但并非环境权所独有的权利,明晰环境权的核心内涵;环境权的规范与社会功能导致环境权应被再次认真对待并加快其宪法化进程。 相似文献
5.
王东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13-17
为了克服经济自由的弊端,经济权利应运而生。经济权利是指以实现经济公平为目的,着力克服经济自由的弊端,是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结果,是与经济自由完全不同的、人们能够比较公平地享受经济发展成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包括可诉型经济权利和目标性经济权利。对于这两种经济权利,宪法应采取不同的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6.
本文以权利的人际环境因素在权利实施中的功能性作用对交易成本、外部成本的影响为基点,阐释了权利环境对权利实现的数量和质量的意义,并提出了营造良好权利环境的可能进路。 相似文献
7.
崔自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106-110
法的可诉性应是现代法治国家法的本质属性之一。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存在着大量不可诉的法 ,这种法的可诉性缺陷 ,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乃至法治建设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 ,建立具有可诉性的完备法律体系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杨娟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104-107
高校学生作为高等教育活动的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随着教育法制的完善和发展,高校学生权利的内涵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加强,但仍存在学生权利内容模糊、司法审查介入限度不清、救济机制欠缺等问题。因此,应从强化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意识,建立健全教育法规,促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执行,明确司法审查地位和作用,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薄弱已经阻碍了经济法的发展,加强对经济法可诉性实现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经济法更好的发展和得到执行。学界现有的几种模式设想都有其自身的缺陷,要从更新经济法诉讼的理念的高度对其加以综合并创新,以利用现有诉讼机制和创设经济法特别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来加强经济法的可诉性。 相似文献
10.
环境举报是公众行使监督环境保护权的重要方式。环境举报人是否可以基于监督环境保护权向人民法院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立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与处理,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该类型行政行为对环境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或认为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环境举报,举报人因非行政行为相对人或与所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从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起诉资格。因此,大量环境举报案件被排除司法审查,导致环境保护基本法设立公众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目的不易实现,亦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根据行政权力应当接受司法监督以及权利必须救济的原则,该类诉请纳入司法审查确有必要。建议宽泛认定行政机关查处行为对环境举报人产生的影响,重构原告资格认定的利害关系标准,确保必要范围内环境举报人能够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1.
胡耘通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行政规划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手段,一种新的、特殊的行为模式,已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中。由于其自身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几乎所有的行政领域中都有其身影的出现,这些与传统行政行为差异的特殊之处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规划的可诉性存在诸多争议。但基于法治主义的理念、规划裁量扩张的特点以及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将行政规划纳入诉讼程序中进行有效的制约成为必然选择。因此,完善的诉讼制度设计无疑要担负起监督行政规划、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重任。 相似文献
12.
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界定首先要从“举报”的概念中剥离出“检举”的概念,从而区分宪法意义上的检举权和一般的举报权利,其次则要对比分析检举权概念的中西差异,从而明晰公民检举权概念的独特性.公民检举权的权利类型辨析则围绕“请愿权”说与“监督权”说之间的争论而展开阐述.无论是从权利的概念、内容、位阶还是从权利的历史演变所展现的权利谱系来看,包括检举权在内的宪法第41条所涉基本权利都不宜归为请愿权的范畴.使用“公民监督权”的概念则较为准确地反映了宪法第41条六项权利的意旨,且能从制度渊源的维度来揭示我国宪法第41条六项权利的由来及设置理由.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环境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强调行政行为的单方性,缺乏与相对人协商,公众的参与程度低、缺乏积极性。行政机关过分关注政绩,没有更好地考虑公众利益,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成了环境资源管理的障碍。由于国家机关职能的转变和民主行政的要求,公众参与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公众参与的范围应当扩大、层次应当提高,但是对公众参与也应当有适当的限制,以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和环境资源执法中行政和解制度为例,探讨了公众参与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秦宗川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0(5):88-95
合法化是检察改革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指检察机关实施的改革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正意义的检察改革在内容上必定具有不法性,因而检察改革的合法化主要针对改革的程序而言。我国检察合法化改革面临较大的困境,即不法性的检察改革层出不穷,不法的检察改革具有巨大的消极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规制。实现检察合法化改革首要的是应有调整检察改革专门性的法律,保障检察改革有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改革的法律化运作。 相似文献
15.
公司环境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我国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公司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公司环境责任体现在现有立法之中。然而,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却未对公司破产、终止等特殊情形下的环境责任承担问题预留制度空间,这容易引发公司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的道德风险。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环境债权作进一步区分,并且公司终止后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公司主体资格,敦促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自觉与自律。同时,糅合社会化的方式,促进公司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6.
刘宏渭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和立法例中,商人和商行为是两个基本范畴.而无论是对商人概念的界定还是对商行为理论的建构,都离不开“营业”.营业自由是营业权的核心内容,该自由并非没有限制.对营业权的认识应有两个层次,即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我国立法上,营业自由首先应由宪法予以保障,其次是商事法律对这两种意义上的营业权的明确规定.法律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应属强行法范畴. 相似文献
17.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资源,对此进行挖掘梳理将有助于我们解决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在价值理念上的重建问题。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解读出"天人合一"、"众生平等"、"道法自然"、"寡欲节用"等古代朴素观念中体现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思想。通过对上述思想的梳理,文章指出我国在解决现代环境问题时所存在的环境伦理上的偏失,继而就重新解读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提出了看法,以期能对解决当前人与自然的矛盾,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仇小敏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1):102-106
邓小平在实践中,解决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到中国所面临的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探索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现逻辑:以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前提,在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原则,坚持理论创新的根本方法,以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基本途径,从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即邓小平理论。 相似文献
19.
曾玉珊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80-86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承包权流转的方式之一。现行法律出于维护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等立法目的,对承包权转让作了多种限制。从私法自治理念出发,这些限制性规定并非都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当然引起承包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后果。应当对合同法第52条作限缩性解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应当处理好转让自由与土地管制的关系,取消承包权转让限制中的不合理规定。 相似文献
20.
杨晓丹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0(1):85-88
行政垄断具有经济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现行法的规制方式主要是行政制裁,难以抑制其危害性。文章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制订反垄断法,建立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垄断(特别是抽象行政垄断)的可诉性,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