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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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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当代信访制度的雏形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从那时起它作为表达民愿、参与政治和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信访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人权救济方式,它的功能也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迁。但是近几年来,由于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以及信访人的法律救济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致使信访作为一种非诉救济方式却很难再实现其化解纠纷、救济权利的目的。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构,不断规范信访制度,通过对中国古代、近代信访制度的考察,进一步探讨中国信访制度的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2.
信访权利是宪法上公民的监督权,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实现其监督权的一项刺度。并没有也无力承担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就在于其功能的异化。有的监督功能被弱化,本不具有的权利救济功能却被强化,甚至有代替司法救济成为权利救济主渠道的趋势。因此,要使信访制度的困境得以求解,宪政框架内两条变革思路必须同时并举:一是强化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二是剥离信访制度的权刺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3.
信访制度的功能是信访制度本身的必然属性,其功能的定位涉及信访机构设置、信访机构职责等信访制度运行中的多个问题,是研究信访法治化的前提。我国信访条例所定位信访制度的功能是沟通功能,而民众则期待信访制度能发挥对主体权益的救济功能,但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其功能还受到政绩考核以及反腐败工作等因素的影响。功能定位的冲突导致信访问题多发。因此,在现有信访规定的前提下,信访制度的功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增强信访制度权力,增加救济功能;二是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但现阶段,坚持信访制度沟通功能,将信访问题向法治化引导是最现实、最佳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4.
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访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悠久本土渊源的制度.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由于司法制度上的阙失,信访权利较之国外的请愿权而言,其法律权利的位阶及效力问题一向被边缘化,乃至隐身于非法律意义的层面.然而,<信访条例>中的规范语句还是为实务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而且该制度在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填补司法权利救济以及公民行使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政治权利在事实上不足的作用.不过,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信访权利的具体内涵与边界尚无法借助司法审查制度在判决中所确立的审判标准得以明晰化,信访制度与国外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相比也缺乏以议会为主导的制度设计所具备的优点,其低效性更成为质疑的焦点.而这种"饮鸩止渴式的权利与制度安排"所呈现出的规范与事实上的各种问题,也正昭示了我国在走向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困境中暗含的契机.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信访     
信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创建的一种法律传统,行政信访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文章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和精神,阐述了行政信访的概念、特征、原则、作用和程序,分析了各类行政信访主体在行政信访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探讨了行政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的关系及其未来发展。  相似文献   

6.
信访制度的价值是信访立法的根据,也是信访制度实施的需要。新《信访条例》确立的权利保障、秩序维持、效率提高、正义实现等价值,是信访制度的基本价值。新信访制度价值的实现需要诸多制度设置上的保障。然而,由于信访制度设置上的障碍、“清官情结”等方面的原因,信访制度价值的实现遇到了阻碍。只有树立法律的权威、弱化信访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促进信访制度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目前信访制度担负着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有契合之处,对于和谐社会的建立有其积极的作用。同时信访制度的运行与法治社会建设目标之间存在冲突,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需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对其功能进行科学定位和依法规范,以发挥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救济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民意表达的重要渠道,但现实运行中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着诸如功能错位、工作部门职责不清、重"人治"轻"法治"等问题,针对此,通过对信访现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提出了从信访立法、完善信访监督体系及相应信访代理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完善我国信访制度的建议,其对于完善我国利益表达机制及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国家权力体系试图用立法来规范信访,但缺乏法治核心精神的信访立法十分被动与混乱,无法实现与正式救济制度的衔接,程序保障的欠缺又使其很难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而要把信访推向法治,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在各分散的立法中植入正当法律程序,总体的目标则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信访立法并保障其正当程序化的运作,而这个目标的达成还依赖权利本位的回归和程序主义的弘扬。  相似文献   

10.
民主与法治之间:信访的多维解读与多重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田文利  马立民 《南都学坛》2008,28(4):107-110
信访制度是我国当今迫切需要完善的民主法律制度。在主体间性理论范式下,信访制度反映了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中的多重复杂关系。在关系理论之下,可以重构信访制度的功能、角色以及权力结构。信访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1.
信访权的理论本质就是请愿权,信访制度的核心内容则是为了保障公民请愿权,以实现权利救济和参与国事的制度目的。从请愿权保障角度看,我国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须从三个方面重构信访制度:信访观念的更新;法律规定的完善;改革信访机构。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信访是否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根本上取决于信访本身的属性及其与复议和诉讼的关系。具体而言,信访作为监督和(特殊)救济机制,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获得是针对信访投诉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条件。此外,从信访、复议和诉讼的关系来看,信访既不应是超越于法律监督和救济制度之上的机制,也不应当是独立于法律监督和救济之外的机制,它只能是在法律范畴内、能够与既有法律监督和救济机制相衔接的机制。  相似文献   

13.
中国信访制度之现代转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访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信访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的存在和发展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在经历社会转型的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信访行为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此相关的信访制度也面临着由传统到现代的理性选择。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框架内,信访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应当摆脱传统政治思维的桎梏,逐渐实现信访制度的去政治化,信访机构的多元设置要通过更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充分实现其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此外对公民所享有的信访权利的定位也要实事求是,从现有的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体系的实际状况去考虑。通过审慎的思考使信访制度能够更好地为社会稳定及发展提供一种有效的保证方式。  相似文献   

14.
信访的本质是公民维权与化解纠纷机制,如今信访却越来越面临着困境,不仅不能解决社会矛盾,反而加剧了矛盾;更日益与司法权威相冲突,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阻碍。信访作为“本土资源”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也有着政治与法律的渊源,但急需被纳入法治轨道。我国信访法治化的总体目标是构建科学的纠纷解决机制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以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信访法治化的具体改革思路为:明确制度定位并制定《信访法》;加强普法教育;建立诉访分离制度并树立信访制度的权威;要与人大制度紧密结合。  相似文献   

15.
涉法涉诉信访属于法律主导型信访,其内容大多与法律有关,或者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解决。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激增,面临困境,解决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悖论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革是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制度,其存在有自身的政治合理性作为支撑,包括符合了我国执政党的政治信仰、顺应了政治逻辑的运行、延续了我国的政治传统文化.但是,现阶段它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复杂矛盾,体现为效率与需求、目标与手段、权威性与执行性的矛盾.因此,信访改革需要重构信访功能,在重新审视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其新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在信访实践中,检察机关常常遇到涉及行政机关非法行使行政权和公安机关非法行使侦查权的信访事项.但由于现行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定位局限性,导致检察权无法对行政权和侦查权进行有效地监督.因此出现了信访人反复上访、超级上访、缠诉上访和进京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文章从构建"和诣社会"的角度深入分析检察权制约行政权和侦查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在立法上要赋予检察机关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同时提出在实践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制约行政权和侦查权的有效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8.
信访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进行体制现代化变革,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内容和方法的创新,在法治框架内寻求新的解决方案,最终就是要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形成一个良性的法治氛围,达到法治信访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以京津冀地区的信访秩序规范为典型样本进行细致研究对其他地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随着法律规范的不断变迁,信访秩序的内容、形式、意义指向、语境等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信访秩序概念本身蕴含着信访工作秩序和信访活动秩序双向指向,但从具体条文规定看,信访活动秩序指向为重,信访工作秩序指向为轻.信访秩序从单纯追求社会整体的平稳(静态秩序)转变为追求社会整体平稳与个人内心平稳的均衡(动态秩序)是化解信访制度各种衍生肌瘤的重要途径,促进静态秩序向动态秩序的转变需要利益充分表达和民主协商.  相似文献   

20.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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