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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麟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1(1):23-26
行政指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行政权力行为 ,围绕这种行为是否应当或言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 ,学术界有过争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这种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不仅存在文字问题 ,也有“违法”之嫌。从行政指导行为的本身性质、特征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来看 ,行政指导行为应当而且可以纳入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
刘靖华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6(4):58-61
行政权是我国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时考量的重要因素.现代行政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导致行政权多元化与非专属性的加强,行政权的发展变化导致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多元化的趋势意味着行政行为的范围的扩大,部分公共行政行为也将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行政终局行为的可诉性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应取消肯定列举式的规定,而采用由肯定的概括、否定的列举及例外三个部分结合构成的立法模式;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涉及公务员基本权利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有必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增加肯定式列举内容、撤销判决、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解释、增加判决类型和规章确定的行政主体等方式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遗憾的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的低级错误仍然存在,部分内容是对原有法律制度的重复,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意义,内部行政行为依然游离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合同原本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项,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仍未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样的修改不能达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目的,不能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使行政诉讼法在其他方面的修改意义不大。有必要通过修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法院、缩小否定式列举范围和明确判例法等方式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5.
刘莘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1):67-71
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自身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宪政体制内对其效力问题的理解形成了困境。跳出困境,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合适的。本文提出解困途径——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间接审查的程序及时限。 相似文献
6.
辛长青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7):29-31
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为视角,通过与各国立法进行对比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影响因素、立法模式的分析,阐述了我国行政在受案范围上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消以具体行政为对象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的标准,同时,给出了将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纳入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的一些具体看法和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7.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直接体现着其社会法治建设水平。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在司法审查、权益保障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应该从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构建专门行政法院、完善行政诉讼立法原则等方面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和重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胡锦光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应当改变原有的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法院应当享有对部分行政法规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原告和第三人既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请求;法院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当奉行合法性审查原则、附带性审查原则和拒绝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9.
李淮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2-33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补偿争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式从诉讼法上赋予其可诉性。通过实证发现,行政补偿诉讼存在着诸如受案范围有限、管辖不够规范、审理方式比较保守、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少、监督行政效果不佳及案件实体审理较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受案范围,规范管辖制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的功效,强化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并应确立被告一体化机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 相似文献
10.
徐荟华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2):94-96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只是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体制的缺陷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抽象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应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张娟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1):88-90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这种现状已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缓解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诸方面确有必要,为此建言,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确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诉讼路径。 相似文献
12.
王春业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61-66
新行政诉讼法将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都列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是存在问题的。鉴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本身以及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都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能采取一概由法官独任审理的简易程序,对大部分此类案件应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确保此类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3.
章剑生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2(6):27-35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我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相似文献
14.
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的构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荣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1):13-18
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协调的客观需要,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庭审程序、简易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构想,并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和设计。 相似文献
15.
韩兵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6):45-49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立法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仍显不足.中国应加强行政立法起草的科学性,大力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确保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在程序设计时还必须关注立法草案的公布制度、立法主体的理由说明制度和立法审查的责任机制.中国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应该将行政立法纳入其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6.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现代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机关拥有了越来 越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已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行政主体在 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对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中的作用以及控制加以深入探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研究如何运用简易程序来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期有利于行政部门正确、及时而有效地执法,切实保障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能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治在实质上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17.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依程序行政",是否依程序行政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程序法典,这导致了"人间悲剧"的不断上演,因此,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原则及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结果这几个方面作一番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8.
林婧祺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52-56
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在公正与效率、接近正义基本理念的指导下,已发展成为涵盖管辖法院、适用范围、救济机制及配套便捷规则的一项成熟法律制度。而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初步设立,尚有不足。为此应汲取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予以适用范围弹性空间,类型细化,简化起诉审理裁判等相关规则,设置上诉或申诉的限制条件,明确误用诉讼程序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9.
王霄艳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33-35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律不太完备 ,其中有关行政立法的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的制订尤其欠缺 ,发挥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显得非常迫切 ,如通过参与性价值可以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通过选择性价值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限制行政机关恣意 ;通过制约性价值达到对行政机关的最终监督。实现行政立法的程序价值的途径在于 ,积极地实现参与性价值 ,灵活地实现选择性价值和强制地实现制约性价值。 相似文献
20.
赵德铸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1):74-77
行政机关的居间裁决是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依照法律对民事纠纷行使职权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裁决不服,如何寻求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当事人诉讼是日本颇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它以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同时行政厅要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具有民事诉讼的特征而不强烈地具有行政诉讼的特色。该制度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在我国原有的诉讼模式的基础之上应该根据实践需要建立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当事人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