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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次修正入管法,凡外沿学校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有完整的教学设备,虽土地或建筑物非学校所有,不能取得学校教育法上的认可,但其他施设、用具、班级数、教职员较各种学校更充实者,则“关于设备及编制准用各种学校之规定”做为修正入管法的主体或客体。本(1990)年5月文部省、法务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发表,自去年9月到今年3月经过5次审查,认定全日本的日本语学校有345所是优良学校。并介绍各学校简要分三册印成“日本语教育施设要览”1989Japanese Language in Japan。但外务省认为其中包括各种有问题的学校,如果颁发至海外使领馆只能做为参考用。中国学生指出在上海发生退费纠纷学校也榜列优良。日本语学校受到重视时,专门学校乘机而起,高价  相似文献   

2.
日本国会于1989年12月8日,通过了新修改的《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并决定从1990年6月1日起执行这一法规。中国的北京、上海等地的一些年轻人想到日本去留学、进修、探亲访友等,打长途电话或写信给日本有关单位去询问这部法规的内容,以及到日本留学、进修、探亲访友等一些新的规定。我们应读者的要求,特请日本明治大学法学博士张雅涛先生写了《日本的新入境法规》一文,介绍《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内容,解释一些新的规定。此文比较长,我们分期连载,以飨读者。编者  相似文献   

3.
活动与本国公私机关缔结契约,依其契约从事属于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其他人文科学分野的知识有关业务活动,或其他以外国文化为立脚点的思考或感受性有关业务活动。(法附表第一之一教授、艺术、报导,之二投资·经营至教育、企业内转动、兴行等活动除外)。居留期间1年或6个月。基准省令一、以人文科学分野的知识为必要的业务者,应具备下述要件:  相似文献   

4.
从排列顺序来看,不同目的居留资格杂然并列。其次,5与13在日本从事营业活动,当然应该取得报酬,6~12学术研究、教育、技术技能学习可否获取报酬?或本行业之外可否另谋其他工作收入?条文中欠缺明确规定。旧入管法之居留资格与居留资格者的经济活动,  相似文献   

5.
二、管理在本国投资的贸易,其他事业者: A.同上一。B.经历、毕业证明书等证明经历的文件。三、代替在本国开创投资、其他事业的外国人而为经营者: A.派遣书影印本、其他有关职务内容、赴任期间、地位、待遇等证明文件。B.同上一。四、代替在本国开创投资、其他事业的外国人而为管理者: A.同上三之A。B.同上一。c.同上二之B。申请人  相似文献   

6.
11.教育——法附表第一之二教育是从教授到native speaker。修正前入管法,在日本从事教育活动的居留资格是4-1-7“教授”,范围限于“在本国学术研究机关或教育机关从事研究的指导或教育”,“教授”两字顾名思义只有大学或学院等高等学府的教师方能当之无愧。而实际上,一  相似文献   

7.
4.迅速——提高审查效率对出入境管理另一责难是迟与慢,从申请到取得签证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拟入境的外国人首先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公文旅行的途径是: 驻外使领馆—→外务省—→法务省(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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