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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一九八一年《贵州社会科学》第五期和《贵州民族研究》第四期发表了廷贵、酒素同志的《苗族“习惯法”概论》、《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的“三根支柱”》的文章以后,我省几个刊物陆续发表了这方面的几篇论文。这些文章除了所叙鼓社、议榔的组织活动概况基本相同外,其起源和是否是“习惯法”问题仍存在很大分歧。一些文章认为:鼓社、议榔起源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一些文章则认为:起源于原始公社末期开始有了私有制财产的时候。至于榔规榔约,有的认为:它便是苗族的“习惯法”;有的人则认为:它不能叫做“习惯法”,更不能当做法律规范加以论述。苗族鼓社、议榔究竟起源于何时比较符合史实?榔规榔约是否可以叫做“习惯法”、能否当作法律规范来加以论述?由于历史原  相似文献   

2.
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与李廷贵、酒素同志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廷贵、酒素同志的《苗族“习惯法”概论》(载《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以下称《概论》)、《略论苗族古代社会结构的“三根支柱”》(载《贵州民族研究》1981年第4期,以下称《略论》)等文,对苗族古代社会的议榔规约、伦理道德、禁忌、习俗等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提出不少有价值的见解,读后受益不浅。但是,对于作者把议榔规约等当作苗族的习惯法、法律和“系统的‘法典’”的观点,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一《概论》作者关于议榔规约是苗族的习惯法,法律和法典的观点,是同他们对于议榔产生时代问题的看法联系着的。因此,在讨论榔约是否苗族的法律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就议榔产生的时代问题取得比较符合实际的认识。《略论》说:“议榔这种立法形式,看来源于原始公社末期开始有了私有财产的时候。”我们认为,这种看法不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3.
《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刊载韦启光同志的文章(以下简称《韦文》),对我们的《苗族“习惯法”概论》提出一些意见进行商榷。认为:一、苗族鼓社、议榔的创立时代,以为是母权制时代,二、苗族氏族社会的榔约没有法律意义,不能视为习惯法;三、苗族古代社会的伦理道德、宗教禁忌、氏族鼓社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氏族婚姻习俗等惯例规则,不能当作法律规范来加以论述。对此,我们认为,《韦文》的看法是不够恰当的。现在我们就来讨论这三个问题,以向韦启光同志和方家们请教。一、关于鼓社、议榔产生的时代问题苗族“立鼓结社”的起源时代苗族兴鼓社的情况,我们在《苗族“鼓社”调查报告》等文已叙列了不少我们现在所能发掘到的资料,足够认识苗族鼓社是创立在苗族社会已从母系制进入父权制的时代了。这在理论上可以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中列举希腊和罗马的氏族制度得到很好的说明。恩格斯在列举了雅典和罗马的氏族制度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制度比较之后指出:“罗马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除已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而我们所列举的苗族的氏族制度,在我们的论述中,已论证它体现在苗族的鼓社体制,也是完成了向父权制过渡的。但是《韦文》则认为:“鼓社源于苗族社会进入父系个体家庭(产生私有制)的时代’,这同氏族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是有矛盾的”。并说:“恩格斯指出: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出现,氏族制度‘这种事物  相似文献   

4.
“理辞”与“苗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系统。苗例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体系。议榔所立之法经过历代的完善和固化而被诗化,即成为理辞,理老对案件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辞为准绳,理辞具有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条例的功能和性质。  相似文献   

5.
清代以降,尽管中央王朝不断加强对苗疆乡村社会的控制,但在苗疆传统制度中,村寨内部实行的是苗、侗等民族共有的族长制、寨老制等,因此形成了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共治的局面;村寨之间依赖苗族的“鼓社”制和“议榔”制、侗族的“侗款”制、单一民族或跨民族的首寨制度等,维系苗疆乡村社会的日常运作,构成苗疆乡村社会内部双重自治制度的核心部分。  相似文献   

6.
我们在《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见《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以下称《问题》)文中,就苗族鼓社,议榔的起源和性质问题,谈了初步的看法。认为鼓社、议榔源于苗族的母系氏族时代,本来意义的议榔不是习惯法,更不是法律。李廷贵、酒素同志《答“关于苗族的‘习惯法’问题”》(载《贵州社会科学》1984年第1期,以下称《答文》)一文,对此提出异议。这里,主要就《答文》的不同看法,谈一些认识,就教于李、酒二同志及各位读者。  相似文献   

7.
“鼓社”和“议榔”是本世纪50年代前尚残存于黔东南苗族地区的两种社会属性不同、产生时代各异的重要历史事物。它们都是绚烂多姿的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学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见解。但是,在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看法上却各说纷纭有继续进行讨论的必要。笔者认为,弄清这两个事物及其相关的问题,对苗族社会历史的研究无疑是很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8.
历史文献和苗族古歌、传说等已证明,苗族是从黄河中下游或长江中下游迁徙至贵州、广西、湖南、云南、四川等地的,但各地苗族具体迁徙的原因不尽相同.湘西和川黔滇方言的苗族史诗、传说中反映的迁徙原因是与汉族战争的失败.如,滇东北地区的13章苗族古歌,后8章即叙述汉族与苗族在黄河流域争夺中原地区的历史,每一章谈一次战争场面.由于战败,苗族退出了中原,遂开始艰难的迁徙.而黔东方言苗族则与此不同,据流传在清水江流域的苗族古歌,其迁徙原因是由于人口增加,导致粮食、生态等方面的问题:“雀多窝窝往不下/人多寨子容不了/难容火塘煮饭吃/难容簸箕簸小米/难容脚板舂碓杆/没有地方去开亲/没有地方去花钱/七个公公一把锄/一个挖地十个等/日子实在太难过/六个婆婆一架车/一根蒿针共纺线/一人在纺十人看/真是实在太艰难.”而流传于广西北部苗族地区的神话《创世大神和神子神孙》亦载:“六层坡有了寨子,六层岭有了山村,后来寨又添寨,村又添村,六层坡寨子盖寨子,六层岭一村连一村.村看寨,寨子像天星,寨看村,村子像鱼鳞.寨子人挤挤,村子人嘈嘈,因为田少地多,碓小难舂米,有的人得吃,有的人饿肚,只好挖芒树,采野蕨过活;衣服不够穿,被子不够盖,热天打赤膊,冷天围着火塘坐;挑水不够吃,个个又叫渴.”  相似文献   

9.
“血亲复仇”是氏族社会的一种极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其表现为:当某氏族或部落的成员遭受其他氏族或部落成员伤害时,受害者所属的氏族或部落认为是对其整体的侵犯和伤害,并对肇事者氏族或部落进行集体的报复行动,以求获得相应的报偿。这种报复常常由血腥的械斗发展为大规模的氏族战争,持续很长时间。同时,“血亲复仇”也成为一种为人们普遍认可和接受的行为准则和道德习俗沿袭下来。人类学、民族学的大量资料证明,历史上世界各民族处于氏族社会这一发展阶段时都曾有过“血亲复仇”;同时学者们还发现,即使在本世纪,仍处于氏族社会的民族依然保留复仇的观念,遵守这一习俗。血亲复仇的具体方式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特点,但这一社会现象和习俗却是世界性的。它在整个氏族社会从母系氏族制、父系氏族制到军事民主制都是十分盛行的,是原始战争的重要原因,血亲复仇战争是群体性的,大规模的,野蛮,残酷,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因此,在氏族社会晚期即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它逐渐转变为同态复仇、以赎金赔偿代替大规模的血腥仇杀。此后,尽管大规模的血亲复仇不再那么盛行,但作为一种观念却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乃至现在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  相似文献   

10.
从原始氏族社会到阶级社会,要经过家长制家庭公社。家庭公社在经济关系上是土地公有;在亲族关系上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长制家庭;在生产关系上即农村公社。其埋葬习俗,则是“公共墓地”制。周代氏族宗法制度,就是由这种以血缘为主的族制系统改造而成的。反映在墓地上的是族葬制,即族坟墓制度。族坟墓有两种,即“公墓”与“邦墓”。“公墓”是国君、王室等贵族墓地;“邦墓”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人”墓地。两类墓制的共同点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族而葬,同一墓地的死者都是同族或同宗者。族坟墓制度随农村公社的存在而存在,它从一个侧面揭示族坟墓制度是当时亲族关系和土地国有制的局部反映。  相似文献   

11.
“夷俗仁”,即东夷人风俗仁厚、纯朴,正说明他仍然保留着许多氏族社会的道风,因此,对西周人来说,在文化上是一种原始和落后的表现。“仁”的基本概念是“亲亲”,“义”的基本概念是“尊尊”,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是我国古文献中用以区分两种不同质文化差异的习惯用语,不能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12.
作者认为,原始道德规范客观地存在于氏族社会中,通过风俗发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人际关系的功能,它是原始氏族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人际关系的反映。本文较全面地分析了由共同的氏族生活和氏族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成的原始氏族公社的集体主义和团结互助;由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形成的民族成员间关系的平等和氏族部落组织内的民主;由集体自卫的正义行动和集体责任所表现的同态复仇和勇敢精神等主要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13.
一、老子思想的历史根基 1、西方古希腊进入奴隶社会之后,很为彻底地清除了原始氏族社会的制度,观念、风习。而在中国古代,原始氏族社会的制度、观念、风习却大量地保存了下来。这是了解东西方思想文化差异产生的一大关键。 2、中国古代的原始氏族社会大约经历了很长的时间,获得了高度的发展。中国古代思想的产生同原始氏族社会的观念有着最为直接而密切的联系,深受原始氏族社会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的精华首先是源出于原始氏族社会。研究中国原始氏族社会的状况对于了解中国古代思想有着极大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4.
根据贵州省黔东南地区苗族口头流传而整理的《苗族史诗》,是我国的一部著名创世史诗。这部博大宏富、汪洋恣肆的作品曲折反映了苗族远古社会的种种情形,其中有关于古代苗族图腾崇拜的生动记述。苗族文化的独特规定性,决定了包括图腾神话在内苗族远古神话大量融入到创世史诗之中。《苗族史诗》中的“古枫歌”和“蝴蝶歌”的图腾生人神话,有着一种特殊意义的、别具一格的形态,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侗族地区在历史上是一个“没有国王的王国”,素有“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社会风尚,这与侗族历史上的合款组织及其议定的款约有着密切关系。侗族款约的惩治手段十分严厉,主要有抄家、进驻吃喝、开除寨籍、罚款等。侗族款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严肃性、无徒刑等特点。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研究、发掘和利用侗族款约的合理因素,有助于侗族地区经济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有助于侗族地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有助于侗族地区村民自治工作的进行,降低司法成本,促进侗族地区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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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学是一定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古希腊文学就是对“人类正常的儿童”希腊先民社会生活的生动反映。希腊先民以塑造众多的女性形象,展示了自己较之其它任何古老民族内涵更丰富和完整的妇女观。这具体表现古希腊文学中妇女由“女神”到“女人”再到“女奴”的形象衍变所勾画出的古希腊人之妇女观倒金字塔式的嬗变轨迹:上面一层是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女性生殖崇拜、女性美崇拜和尚武精神;中层是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女性美崇拜与贞操观,最底层则是奴隶社会阶段(即文明时代之初)的贞操观。本文拟通过对神话、史诗和悲剧的具体分析,对此作一粗略考察。  相似文献   

17.
古代中国由氏族社会向国家的过渡──试析尧·舜·禹的“禅让”侯玉臣古代中国的奴隶制国家始于夏王朝。在夏王朝之前,是人们称为“禅让”时代的尧、舜、禹的时期。以往学者多将“禅让”看作是原始氏族社会的“民主选举制”。还有人称其为“二头政长制”。就是说,在历史...  相似文献   

18.
湘西潭溪地区流传的”苗婆放蛊”传说,反映了潭溪地区土家族和苗族在资源竞争和分配体系中的紧张关系,土家族通过这种叙事文本的创造与传播强化了族际边界与族内凝聚力.“无蛊不成寨”则反映了潭溪地区土家族与苗族在日常生活和婚姻方面的密切联系,为两个族群现实中的共存关系提供了合理性的解释.  相似文献   

19.
这篇文章通过对伏羲的神话传说和史籍记载的研究 ,认为 :伏羲出生于人类社会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始制嫁娶 ,以俪皮为礼” ,变革原始婚姻制 ,是伏羲的一大划时代的历史功绩 ;大力加强对伏羲文化的科学研究 ,正确对待伏羲变革原始婚制的历史功绩 ,使之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应有效力 ,是社会学工作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0.
母系氏族社会是典型的氏族社会,在与之相对应的对偶婚制度下,夫妻也是生活在一起的,“走访婚”不属于对偶婚。母系氏族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是“家户经济”。父系氏族社会是氏族社会瓦解时期的别称,不能视作与母系氏族社会并列的氏族社会发展阶段。在所谓父系氏族社会阶段,部落联盟发展为军事民主制,出现个人性质的权力并从此开始了向国家的演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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