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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依法界定劳动关系,明确劳动争议案中的主体,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拉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最易混淆,前者由劳动法调整,后者归经济法或民法调整,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笔者试从下例个案,分析劳动关系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问题是判断争议双方主体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还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国立法中未对劳动关系的本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判断困难。本文结合案例,从雇佣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分的基本要点。  相似文献   

3.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都应当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性工作,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本文借助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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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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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关系运行的顺畅程度直接决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程度。因此,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一份规范的书面法律文书,将是确保劳务派遣用工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期圆桌谈话将基于当前法律规定及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法律文书的设置进行探讨,从而为各类单位正确适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9.
要完善劳务派遣中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就要确立要派单位的雇主地位,建立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的雇主连带责任。在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上,既从劳动法的角度以强制约定防止责任逃避,也要在民事协议上放宽两方雇主的任意约定比例,从而达到收放自如的法律调整目标。  相似文献   

10.
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构成了其余两类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重点。本期圆桌谈话将继续上期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问题的讨论,通过分析有关劳务派遣劳动关系运行的法律规定,阐释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运行规则,从而为企业正确适用劳务派遣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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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转换较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等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将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将保安、司机、门卫等岗位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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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确,导致劳务派遣立法理念和具体规范均出现偏差,如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单独的纠纷,用工单位负协助处理义务,用工单位只有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能退回劳动者。劳动关系建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可以统称为劳动关系领域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其他合同,其法律适用原则是《劳动法》有规定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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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问:陈某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还在原单位做会计,但是她和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单位每月发给她500多元,却没有按劳动法要求支付节假日的加班费。请问,陈某和单位的这种工作关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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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企业用人形式已呈多元化趋势,既有按政策接受的转业退伍军人,也有按企业需求自主录用大中专学生;既有“劳动力租赁”,也有单项工作的对外承包。如何确定企业与他们的关系,企业与他们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是企业劳动人事工作部门经常要遇到的问题。要明确这些问题,就必须弄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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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D公司是一家物业公司,赵某于2013年4月1日起任D公司的物业保安。赵某前后两次分别签订为期3个月的《临时劳务合同》,期限分别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此后,赵某继续在该小区物业任保安,但未再签订书面协议。后赵某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2013年9月30日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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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婷 《中国劳动》2012,(2):49-50
案情简介曾某自2006年1月进入甲市A公司担任机修工。2006年4月,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4日,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输送劳务人员,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综合费、服务费,并承担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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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王先生夫妇退休后,在市内某机关单位做门卫兼保洁等工作已有5年时间。2013年9月,用人单位打算请物业公司来做保安和清洁工作,二人被辞退。请问:该单位辞退他们后,是否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答:经济补偿金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前提是双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认可确认,同时也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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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索某于2006年11月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聂某支付拖欠其的劳务费2600元.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某在该市某大厦八层食府经营"面老大",是由某酒店在该大厦租赁的.大厦和某酒店双方签订了《大厦餐饮场地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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