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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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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人工智能会面临不被信任的现实困境。目前,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质疑主要集中于违背“同案同判”原则的“算法歧视”。然而,“歧视”并非人工智能所特有,它往往从过往决策者(法官)裁判中继承而来。在完成诸多特定任务时,人工智能往往比人类法官表现更优,在决策的准确性、检偏去偏以及不同目标权衡上具有巨大潜力。面对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不被信任的困境时,我们更应关注感知层面的公正匮乏问题。究其根源,导致人们对司法人工智能不信任的因素主要有:司法大数据导致的“不公”易于识别、人工智能缺乏权威合法性和程序中缺乏感知正义。因此,为提升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应坚持具有权威合法性的法官的决策主体地位,同时采用人工智能增强法官能力,提高司法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2.
试论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辩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超 《理论界》2008,(10):91-92
法律论辩是通过交互对话或商谈为法律行为提供合法性、正当性理由的证明活动。它是寻求法治合法性的一种理论追求,它承载着一项重要的使命,即寻求达致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之方法。通过运用辩论方法,实现个案裁判之公正,彰显法治之目标。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4.
法律推理视角下的司法确定性寻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证明。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是法学界长期争执不休的论题。确定性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否定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就是对法治的否定。但是法律推理又有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同案不同判"的大量存在,损害了法治统一,损伤了司法权威,降低了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积极探究约束法律推理不确定性的有效机制,使法律推理向着确定性道路迈进,是法治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刘成安 《东岳论丛》2006,27(6):221-224
依法裁判是法治理念对法官的要求。司法三段论是依法裁判的逻辑表述。然而,由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依法裁判命题在法官审判活动中常遇窘境。通过法官解释构建个案的裁判规范,是救济制定法和司法三段论之不足、证立依法裁判之命题、维护法治之理念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6.
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正义理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的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与以卢梭为代表的平等主义价值理念之争。除了两者正义观的差异之外,两者之间也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两者的正义观在逻辑基点上强调个人主义;两者的正义观在价值层面上都属于自由主义的范畴;两者的正义观都属于义务论,并坚决反对功利主义;两者正义观共有的论证方式是诉诸直觉;两者的正义观在理论架构上都不可避免带有理想主义色彩。  相似文献   

7.
司法判决的说理性不足,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与社会道德价值相冲突,法官滥用、怠用自由裁量权以及在裁量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都会引发公众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公平性、合理性的质疑。裁量正义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基础。以裁量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官合理运用司法技术,强化裁量的说理性;推进案例指导制度和智慧法院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实现司法裁量和社会正义理念的良性互动,强化法官裁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相似文献   

8.
苏和生 《晋阳学刊》2022,(1):124-138
家事裁判文书是家事司法中看得见的正义,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及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双重推动下,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在理论维度,家事纠纷内含身份性、公益性、伦理性、隐私性等复杂因素,这使得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和功能与普通民事裁判文书存在显著差异。其特征主要表现为:说理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性、平衡家事私益和公益之保护、关注家庭人际关系的持续性和面向未来性。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殊功能是家事人际关系调整功能,其更为强调"诊断、修复、治愈"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在实践维度改革背景下,说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积极成效,但与此同时,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仍然遭遇诸多现实困境。据此,为巩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正当性基础,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家事司法正义之实体化和可接触化,应当从深化改革之维度探寻出路,即需从说理内容、说理论证、说理表达三个层面来探析优化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理性对策。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8,(2):192-200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已十年有余且已取得巨大成效,理性地检视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一直存有量刑机械化之倾向。该种思潮实际上是在挤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追求所谓的同案同判,不仅不具有可行性,而且本质上是以"机械正义"取代"个案正义"。我国量刑改革对机械化量刑进行扬弃也应从传统非技术性路径与新兴技术性路径两个维度予以展开。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逐步走进法学研究及司法审判视野的当下,更有必要在辩证批判机械化量刑思潮的基础之上,探讨人工智能于量刑实践运用的限度及其前景,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于量刑实践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无法取代法官的客观现实,进而在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理论定位的基础上使得裁量化下的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0.
法律关系是人际关系的特殊表现,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发生导致了人际关系的破坏,法律的正义观应关注未来的人际关系。现实中被设计出来作为化解冲突、实现和谐的司法制度,却往往在实际的案件裁判中更多的成为延续和引发再次冲突的根源。因此,司法必须通过裁判使当事人从内心消除怨恨,实现人际关系的修复,而不是仅仅着眼于一个具体个案的审结。简单的追求效率不是以人为本的司法,也不符合转型社会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1.
张爽 《北方论丛》2023,(1):71-79
近年来,与“道德恐慌时代”的入罪化诉求相反,社会对于部分犯罪陷入了反向恐慌,达成出罪的高度共识。对于前者,即使不能入罪,刑事裁判凭合法性和公平性也能取得社会认同;而与后者共识相悖的刑事裁判仅此已不能证成其正当性,道德冲突已经从“公平”的职业伦理要求转向“正义”的良知底线,因此动摇了社会的遵法守法意识。为使刑事裁判道德可接受,说理必须以司法良知为道德基点。基于司法论证前提集的饱和要求,刑事裁判说理仅以法教义学诠释为前提是不充分的,司法良知作为说理的基点是刑事裁判社会证立的应有之义,与依法裁判立场并无冲突,也不会损害社会对可预测性的期待。相反,道德理由在教义学诠释传统下的隐而不彰,才是社会对刑事裁判作出否定性道德评价的重要根源。  相似文献   

12.
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基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权威来源于公信力和执行力,从而与程序正义密切关联。司法权威必须通过司法主体的权威、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权威以及司法裁判的权威表现出来。程序正义的主要构成要素是司法中立性、程序平等性和司法终局性。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运作都具有合理性,每一个环节都要体现司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13.
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依据的来源,包括效力渊源与认知渊源两种类型。它们在法律论证活动中扮演着权威理由的角色,从而使之有别于纯粹的道德论证。法律论证是提供理由来证成裁判结论的活动,以追求依法裁判(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实质正确性)为目标,事实上是作为规则之治和理由之治的法治在司法裁判领域的要求。法律渊源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了从规则之治内部解决法律(裁判依据)的效力闭合性与内容开放性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体现了赋予规则之治相对于理由之治的通常优先性。法治首先就意味着基于来源之实在法的统治。  相似文献   

14.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15.
陈瑞华 《江淮论坛》2022,(1):5-16+2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审判程序公正程度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强程序自身的内在道德性,还可以对裁判结果具有影响、选择和决定的效果。这主要体现在“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程序自治效应、审判程序改革导致的结果选择功能、量刑规范化改革引发的裁量限制作用以及涉案财物追缴程序改革所促成的程序阻隔效果等方面。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实质的程序正义”的理论假设,这一理论可以克服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的局限性,更好地解释程序正义对于裁判结果的积极塑造效果。这是程序正义自主性价值的又一体现。  相似文献   

16.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2012,(5):117-122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7.
正义与义形成于古希腊和先秦时期,构成一组可类比的概念,两者在雅典学派和儒家的相关理论中集成,共同构成轴心文明时代两种典型的正义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守法正义观关注个人外在行为规范,与荀子行义以礼等观念具有相似性,构成两种不同道德规范体系;古希腊公平正义观涉及利益占有行为,不同于孔孟个体道德领域的义利之辩,却与荀子礼义观具有相似处。柏拉图个人正义强调心灵和谐状态,类似于孟子义内说之寡欲集义,两者聚焦个体内在德性,但属于不同人格类型。从社会制度德性而言,柏拉图城邦正义与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各与荀子群居和一说及度量分界论具有极大相似性,两者皆强调基于天赋资质的社会分工和个人优绩的差等分配。正义与义容纳德性与规范维度,在个体或社会层面体现秩序与公正本质。  相似文献   

18.
证据规则是证据制度抑或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据规则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要求司法机关和法官始终保持中立的裁判地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 ,确立“以当事人主义为主 ,以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 ,这对于尽量消除司法过程中的人为误差 ,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极具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适当性义务制度,是针对金融机构的义务规则,要求其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随着投资性金融产品的极大丰富,出现了大量以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诉讼。如何对投资者给予私法上的救济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救济,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由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制度引入国内时间晚、立法层级低、相关法律规定散乱,导致司法裁判的混乱。而适当性义务制度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倾斜性保护,因此有必要完善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规则,厘清适当性义务制度的法律性质,解决司法裁判中的问题,以此提升投资者参与投资活动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持续稳定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刘斌  赵宇峰 《东岳论丛》2019,40(4):176-183
从教义学的立场出发,在司法适用中恪守污染环境罪的形式及实质双重判断标准,显然是对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的回归。通过对个案以及类案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入罪以及量刑近来都呈现出明显的变化,单位追诉率的走低、务工人员入罪尺度的不一、量刑上的非规范化都是在司法适用中对教义学立场之偏离。污染环境罪教义学视阈下的司法适用应以新"十六字方针"作为价值引领,以严格依法定罪量刑作为基本要求,以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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