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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目的犯是指以具有超过罪过要素的一定主观目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以此标准判断金融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目的犯的金融诈骗罪立法上是不周全的,应当把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全部规定为明示,司法中采用推定的方法,在立法中增加非目的化的金融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区别。从客观行为表现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种重要方式。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还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集资款的具体去向、行为人的履行意愿与履行能力是否具有统一性、共犯在集资犯罪中的犯罪目的是否相同以及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转变。由于推定事实与案件事实可能存在差异,故应当适当限制司法推定:限制的基本理念是刑法中的谦抑原则,限制的方法是允许反证推翻已经推定的事实。  相似文献   

3.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确立,对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范围予以限定:当非法占有目的以隐形之形式出现时,具体应采用左顾右盼法、体系考察法、自我审视法进行判断,并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予以限定。  相似文献   

4.
分析贷款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并就如何认定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展开论述,指出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犯罪目的,应当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予以科学合理的推定。  相似文献   

5.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和中国大陆的各种观点,阐述了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之规范结构、非法占有目的之心理构造、所有权能的组成和财产犯罪保护现状等。非法占有目的指向应是占有的本身,占有之下对财物的所有、使用和收益是比占有更深层的类似发起目的的心理动机,不属于占有目的的范畴。占有的本体事实和占有之下对财物更进一步处分的价值评价结合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含义。  相似文献   

6.
合同诈骗罪属于目的犯,以非法占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现方面的必备要件,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前提,也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合同纠纷的重要标准,对于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当前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三个误区:一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占有集资款后出现经营困难而携款潜逃就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只要出现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客观结果就直接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背景下,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商事思维、商事特性选择从宽适用。一是对使用集资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情形,需要结合集资活动处于商事场域的特殊“品性”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一概而论。二是在获得集资款时间界点之前、之时还是之后,也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必然要件,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认定。三是在不能返还非法集资款的情形下,行为人并非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判断: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客观事由阻却返还情形时,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可以按照刑法谦抑原则选择从宽,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相似文献   

8.
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其内容在于排除意思而非利用意思。当然,这里的"排除意思"是指永久性排除他人占有的意图,只有坚持如此理解,才能符合盗窃罪是侵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实现保护财产法益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对于非法占有的理解,采排除权利者意思说,不只是排除权利人对其财物的支配和控制,还具有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要素.  相似文献   

10.
非法占有目的:犯罪成立体系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过程中,目的犯的目的首先作为责任要素,最终发展成为存在于犯罪构成该当、违法、有责之中都存在的要素。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选择要件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都存在有机的联系,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着不同的规定和理解.我国刑法虽未明文规定盗窃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通常都认为该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必备要件.本文拟就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及必备要件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12.
欺诈与诈骗是两个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欺诈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之外的不法意图,而诈骗等于欺骗加非法占有目的。欺诈与诈骗不可能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13.
刑法对贷款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只规定了自然人主体,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这些犯罪的主体。对于经单位集体决策,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贷款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信用卡诈骗,所骗得财物归单位所有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学界认识不一。这种情况下,上述罪应当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司法机关在解释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时,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准,这与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原理不符。根据法益侵害原则,金融诈骗罪中的数额应当理解受害人因被诈骗而损失的数额;金融诈骗罪未遂时的数额,则应当理解为犯罪行为指向的数额。刑法规定,部分金融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高刑为死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应当指犯罪数额以外的间接损失,而不是犯罪数额以内的未挽回的损失。  相似文献   

15.
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犯意进行明晰,其次要扩大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再次是要进一步完善犯罪数额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16.
引起广泛争议的是关于持有型犯罪的行为形式、主观构成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但是由于该类罪的特殊存在形态,致使其在罪数认定上表现出复杂性。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为了实施其他后续犯罪时,以后续犯罪的预备犯处理;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某特定物是因为已经实施其他前继犯罪时,以前继犯罪的事后不可罚状态论。只有当司法机关难以证实前述情况时,才可以持有型犯罪一罪论处;当持有与任何前罪、后罪都不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关联时,可成立持有型犯罪与他罪的并罚数罪。  相似文献   

17.
诈欺不法原因给付财物与利益之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诈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是否成立诈骗罪,德国、日本和我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都有所不同。在诈欺的对象是财物的场合下,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在因诈欺行为交付之前,也是民事法上保护的对象等原因,应当肯定诈骗罪的成立。在诈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下,不法利益本身并非民事法上应当得到保护的利益,不应得到刑法保护,应否定财产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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