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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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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立法法》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深化地方改革、扩大地方自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由于此次大规模赋权中,立法机关在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前瞻性等方面考虑得不够充分,加之立法解释的滞后性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使得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主要体现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能力、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三个方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厘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加强设区的市的立法能力建设,加强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定期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地方立法的制度设计上有许多不科学之处,地方立法实践中呈现出许多问题,比如立法权的平等性问题、授权立法的形式性问题、立法能力的有限性问题、重复立法和观赏性立法过多等。建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等手段,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级市)以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建立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机制,并且明确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范围和重点,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未能顾及“较大的市”和部分新赋权的设区的市立法的实际需求。在立法实践中,某些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越过了立法权限的边界,存在越权立法的现象。因此,需要调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模式,建立纵向合理的立法“分权”体制,赋予设区的市相对完整的地方立法权,并通过立法批准等控权机制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监督和指导。  相似文献   

4.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立法权,既是渐进式的纵向分权的体现,也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优路径。"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并非"违宪",而是宪法规范对社会的滞后性反应,从规范与事实的龃龉角度可以作出解释。《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等"字规定,应从立法实践与草案三稿变化得出"等外"之义,而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内涵应从短期与长期两个方面作出理解。此外,新修订的《立法法》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制度框架内化解了"较大的市"立法事项收缩与法定事项以外的法规效力之间的张力。在"设区的市"行权问题上,未来的对策应从设置立法机构、强化人大对立法的主导地位等角度考虑,通过多层次的审慎举措推动地方立法实践的良性发展,使之契合国家治理的导向和良法善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6.
《立法法》肇始于2000年,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改革与发展促生立法活动频繁的今天,暴露出一些严重的缺陷。学界普遍认为《立法法》的修改迫在眉睫,在此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法》修改列入其立法规划之首,并于2015年3月完成修改。此次修改涉及税收法定、扩大地方立法权、加强立法监督等多方面。扩大地方立法权虽在调动两个积极性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样面临对法治统一、立法质量的挑战,且可能促生地方保护主义合法化,如何处理其与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之间关系等问题值得深究。  相似文献   

7.
我国对立法行为的规范基本上经历了从宪法和组织法授权型规定、程序化规定到单行法律或法规规定,最后发展到法典化这样四个阶段.《立法法》作为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完善法学体系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立法法》实现了立法制度的法典化,充实了程序性规范,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及可操作性,它根据社会实际需要,扩大了立法主体的范围,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给予了一定的制约,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且增加了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裁决机制,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8.
法域多重化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隐形特征,每一个有立法权的地方都有可能发展成一个独特的地方法域。城市群恰恰发生在地方法域林立的地区。规划中的中国十大城市群,每个城市群内都存在一个以上的不同法域。地方性法规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是妨碍城市群发展的制度障碍的根本。立法体制改革应当适应城市群发展的需要。将一个城市群内的多个立法权统一为一个立法权,或者将一个城市圈的中心城市的地方立法的效力范围扩大到整个城市圈,对于新世纪立法体制改革而言应该是一个合理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9.
改革的过程就是不断去特权化的过程,立法特权是一切特权的源头,立法不平等是最深刻和最上游的不平等,全面扩大地方立法权的平权过程就是在立法上从特权走向宪法平等的过程。故此,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改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优化我国立法体制本身,必将极大促进地方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和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型,也会更加深远地影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发展。同时,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大也是执政党兑现“共同富裕”和“科学发展”政治承诺的关键步骤和革命性举措,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通过对地方立法经验的总结,未来应将设区的市改制为自治市,在保留其立法权能并转化立法权属性的基础上,适时地赋予县政与其事权相适应的立法权,逐步实现对建国初期即1954年以前地方立法权配置格局的历史性回归。  相似文献   

10.
论民族立法中的扩张权、限缩权与排除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 ,同时享有自治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权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享有的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而享有的立法权 ,二者之间有着质的差异。在自治立法中 ,立法机关分别具有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的权能 ,而地方立法权则不具有这样的权能。因此 ,正确区分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并正确的行使自治立法的扩张权、限缩权和排除权 ,是完善民族立法 ,充分行使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11.
国家治理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分层分级,省域是中国行政区划的顶层,是国家治理在地方的基本单元,市县治理和乡镇基层治理都是以省域为边界展开的。地方人大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双重角色,合理调整“地方性事务”是地方立法的宗旨,地方法治扩散的对象通常带有“先行先试”的试验性质,“地方法治扩散”来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性驱动和外生性驱动。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体制变迁方面,经历了从全国人大为唯一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体制,到推行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体制,再到《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机关“变通立法”和“先行性立法权”的不同发展阶段。立法能力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立法协商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高质量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手段。  相似文献   

12.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新的规定,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订后,全国200多个设区的市首次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但通过对安徽省的实证考察发现,这些“晋级者”们由于立法经验匮乏,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还存在立法名称使用缺乏统一性、立法根据表述缺乏科学性、立法语言表达上存在模糊性、立法修辞逻辑缺乏严谨性等问题,这有悖地方立法权扩容初衷,有损地方法治化进程和地方人大公信力。对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而言,目前亟待加大对相关人员立法用词用语知识技能培训,引入语言修辞学专家进入“智库”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为立法用语“护航”等路径措施,提升立法语言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相似文献   

14.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以政府的机构改革为前导,我国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整个国家机构也都面临改革的课题。根据此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地方立法存在的不少问题也应在改革中得到重视和解决。从现行立法看,我国地方立法的权限是不明确的,其中涉及中央完全专属立法的权限亦即地方立法不可僭越的权限范围不明确、中央与地方均应规范的事项即二者共同拥有立法权的范围不明确以及地方专属立法的范围也不明确。而授权立法也存在授权权限不清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立法成本高、立法效率和效益却不高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修改《立法法》将立法权下放是改革所需发展所要,是中国法治建设实现"良法之治"的关键。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也是立法腐败的多发之地,除了要将立法权关在《立法法》的笼子里,从《立法法》自身的角度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事前防控之外,还应该将立法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完善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是防止立法权滥用的最有力防线。为此,不仅应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提请权的适用情形,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宪法而行使的法律选择权和法律解释权,完善人民法院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权,从而让我国司法审查制真正承载起防止立法权滥用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7.
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立法权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法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首要的基本的自治权 ,但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 ,民族自治地方所享有的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的立法权相比 ,具有不独立、不完整的一面。这需要我们改革现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程序 ,通过完善立法监督机制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独立地行使立法权。  相似文献   

18.
自治立法的宪政困境及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的充分行使,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良好运行的基础和前提,然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自治立法权行使得不尽人意.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现实宪政体制下集权的政治理念和行政化的分权体制,因此,必须树立地方自治理念,将行政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模式转变为立法化的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进一步明确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权限,完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健全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作者在港刊《香港社会科学学报》第22期2002年春/夏季上发表文章指出,《立法法》的颁布为中国立法活动确立了基本的制度和程序,但其中提出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律学术界的广泛争论。本文集中研究《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界定和分配的有关安排,认为应从理论上对这些安排进行讨论和分析。作者认为,中国实行的是一元二级立法体制。作者在中央法律共同体和地方法律共同体之下,讨论了各有关立法者及其立法权限的界线,指出了现行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及有关理论的无力苍白现象。作者认为,立法活动的不规范和无秩序主要不是因为现行法律…  相似文献   

20.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考察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现状后 ,结合《宪法》及《立法法》 ,作者指出民族自治地方拥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及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变通的立法权 ,它与自治区的地方法规有差别。另外 ,作者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适用以及在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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