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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贵州省是少数民族大省,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当前贵州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呈现公法“纵横交错”的格局,但却存在私法保护严重不足、知识产权法律无法全面覆盖传统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缺憾与不足。新时代背景下,应坚持依法治国,以科学立法为目标,总结贵州省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有问题。据此提出建立完善以民法为主结合其他特别法的私法保护体系,提高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增强权利主体意识等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2.
基于“个人自治”的私法保护路径已经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数据时代下共享社会的有机性、个人信息标识性以及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性共同塑造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由此生成维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预防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公法保护路径,弥补了传统个人信息私法保护路径的单一性、有限性、扩张性缺陷。但公法保护路径仍存在法理依据不明、个人信息专责保护机构缺失、信息保护节点导向性不足等问题。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法规范体系,提出以基本权利作为公法法理依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责机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保护机制,以加快形成我国公私并行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3.
文章分别从儒家语言、儒家的人性论、儒家的核心价值观等视阈研究儒家文化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存在礼法合治、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个人权利等特点,提出中国立法一方面要对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进行继受,另一方面又要认识到中国法律传统中重公法轻私法、重义务轻个人权利,忽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等内在缺陷,吸收西方国家重视个人权利、私法以及尊重财产权等现代法治理念,从而在我国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实现向现代法治国家转型。  相似文献   

4.
论公法私法的划分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实际,依据现行宪法的精神,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在适用领域、本质、法律本位、精神及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公法与私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市场经济立法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规律要求建立公法与私法相分离的市场法律体系.本文从公法与私法产生的历史渊源论述了两者相区别的意义,阐明了公法与私法各自的定位和作用范围,澄清了我国理论界对公法和私法划分上存在的误区,为市场经济的立法奠定了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6.
根据互联网与传统市场的关系,互联网市场划分为互联网基础市场和互联网交易市场。互联网特性使互联网服务商和经营者具有自然垄断性并损害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行私法制度下存在局限,应当依靠公法制度特别是完善反垄断立法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独立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加大法律责任及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模式,但其私法保护模式还是一片空白。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资源价值、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全可以寻求私法手段进行保护。而我国目前的私法保护模式只是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进行,其作用微乎其微。因而,我们应寻求更好的私法模式进行保护。在已有的行政规范中渗透私法性质的规范、利用司法解释整合现有的私法制度、制定专门的私法法律制度,都是我国将来可供借鉴的私法保护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8.
一、学者对于社会法概念特征的研究 社会法的提出大约已经经过了一个世纪,但是其概念和范畴并不像传统的公法私法划分那样清晰。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以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  相似文献   

9.
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耿焰 《东方论坛》2004,(3):113-119
文章从公民人格权的定义出发,认为人格权同时存在于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中,具有双栖性,这种双栖性本身导致了人格权在公法和私法中不同的人格利益保护(虽然人格利益的字面表述相同).同时也提出针对人格权的双栖性问题,人格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公法或私法能解决的,而是应由公法、私法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0.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相似文献   

11.
社会公平首先是一种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首先在于对立法环节作出完善。我国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公法、私法领域的立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任何合法财产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公法私法保护;加强维护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的立法;立法要平等对待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诸主体;立法要鲜明保护农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黑龙江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资源丰富、形式多样.当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呈现出复兴与衰退并存的局面.面对不容乐观的保护现状,需要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清晰界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内涵与外延.在探寻国内外立法背景的前提下,得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上要实施分类保护方式,即采用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并重的法律模式.在公法保护中以宪法和刑法规范为主,在私法保护中则以著作权和地理标志保护为重点.  相似文献   

13.
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现代法律体系的宏观结构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要素构成。我国现行法律部门体系还有许多不足 ,必须在宪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民商法、行政法 ,特别是要突出经济法的地位。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度等难以起到显著作用,尤其是专利制度不仅无法保护处于“公有领域”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反已然成为生物海盗行为的工具。中医传统知识保护的困境决定了中医药传统知识想要获得全面保护,必须采取积极性保护模式。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确认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的相关“财产权”,划定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权利边界,可以有效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国内与国外专利授权的冲突,使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能真正得到落实。  相似文献   

16.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形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法律属性是一种带有公法因素的民事合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运行及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特征,但是本质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和独立的法人经营权,并且是一种民法上的"准物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私法属性凸显传统公共服务领域公法主治的偏颇,应充分运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私法机制,并坚持公平竞争、平等原则与信赖保护、诚信原则等私法观念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行政特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其由古罗马法学家创立,中世纪一度沉寂至罗马法复兴得以延续,近代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获得充分发展.20世纪后出现"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趋向,传统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发生动摇.  相似文献   

18.
生态修复责任关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中国现行法律中生态修复责任表现为一种行政管制工具和一项法律责任方式。作为一项法律责任方式,司法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是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生态修复责任虽有"私法责任"之名,但在私法责任的理论框架下,难以得到圆满解释和适用。遵照大陆法系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生态修复责任实为公法责任。此处的公法责任不同于传统的公法责任体系,是环保行政主管机关依赖公法规范督促监管污染者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公法责任属性下生态修复责任的实现,应当建立起以"行政磋商修复+行政责令修复+行政代履行修复"为主导的公法机制。  相似文献   

19.
大学生权利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及其法律救济制度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高等学校在对大学生行使管理权时定位不准,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性质难以判断,成为司法救济的障碍。在程序规则方面,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因此要厘清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制订与之相适应的公法和私法,完善中国的教育法规体系;通过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通过行政诉讼等来构建高等学校学生权利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无法调整和规范现代社会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此情况下兼有公法和私法特性的社会法应运而生,它以兼顾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利益为本位,以强弱鲜明对比的新型私法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公权介入私权关系的方法来保护弱者,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对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协调中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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