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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黎明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3):96-99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2.
针对动产分期付款买卖的普及和分期付款合同的特殊性,对普通买卖合同动产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适用规定的局限性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应引入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补充。保留所有权条款给人一种字面上的误解,实际上它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再次取回,把其称为取回所有权条款比较合适。最后论述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使用费"和使用费数额的计算方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中,期待权为民法特别是合同法理论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外研究相对较多,并且已经形成了多种学说。尽管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买受人的期待权未明确规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效力、转让以及保护等问题进行阐释并作进一步探讨,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纠纷。 相似文献
4.
张瑞萍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65-69
担保交易制度与传统的担保制度具有同样的功能,并在一定范围有重合之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若干差别.对于该项制度,我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在民法典或物权法、债权法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动产担保交易法;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渗入担保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如果不制定单独的担保交易法,可考虑在买卖合同制度中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是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还是动产抵押制度,都需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莫雅兰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2):118-122
19世纪以来,随着信用经济的兴起,所有权保留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如何,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所有权保留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担保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最后,本文基于对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识,提出了所有权保留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6.
本文分析在国内外贸易中实行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文章首先阐述了"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和原理;继而着重对所有权保留中的相关权利进行剖析,尤其是对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由此揭示出卖人、买受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主张运用物权公示原则去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民法所有权保留制度只是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就不动产分期付款买卖而言,并不会存在所谓的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为担保自身价款债权的实现,不能直接就所有权的移转附加条件,仅能就出卖人(协助)登记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其次,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条款并不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当中关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关条款附有条件,保留所有权本身就是法律行为的一部分。最后,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不存在适用所有权保留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的制定与结婚、夫妻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明舜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4):7-11
婚姻家庭 (亲属 )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 (亲属 )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本文主要以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 (亲属 )部分为蓝本 ,探讨在制定民法典过程中如何完善结婚制度和夫妻关系。 相似文献
9.
王相东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0(6):64-68
随着分期付款买卖的大量出现 ,所有权保留这种非典型担保方式正在被广泛使用。实质上 ,出卖人只能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权” ,其真正享有的是一种担保权益。如何平衡这一法律关系中出卖人、买受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摒弃传统的静态观点 ,而代之以动态的观察视角 ,是一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王鹏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4(3):13-15,50
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为肯定说 ,一为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采用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11.
王鹏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Z1)
取得时效制度已经被大多数的国家所承认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为肯定说 ,一为否定说。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采用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12.
申惠文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50-55
德国民法典是债权-物权结构,日本民法典是物权-债权结构,俄罗斯民法典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债权结构,荷兰民法典是财产法总则-物权-债权结构,埃及民法典是债与合同-主物权-从物权结构,巴西民法典是债法-企业法-物法结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债权-物权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所有权-债权-民事责任结构。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坚持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三元结构,不制定债法总则,制定民法小总则。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重要方式,应体现并规定在物权法中,现行《民法通则》虽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善意取得是得到承认的。目前正在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理论界已有深入探讨,本文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朱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3(3):13-18
债法修改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债法与物权法的制度协调。经由债法和物权法的区分,财产法内部出现了区隔。该区隔观念涉及有体物限定、抽象所有权、物权法定、物权行为等一系列重要制度的确立。但此种财产法区隔的观念在《德国民法典》的发展之中逐步被软化,《荷兰民法典》和DCFR虽然仍坚持财产法内部的区分而非完全融合,但使得财产法内部呈现出多元化的关联。这种关联并非仅仅是一种现象,而且是一种必然,并由此导致制度的诸多因应改变。 相似文献
15.
贾淑文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0)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规范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了该项制度,它的制定和实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实践中程序合理公正是重中之重;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和救济机制是这一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6.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程啸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徐红霞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6-41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理念获得广泛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重要因素.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通过民法典构建完整的信用权制度,有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并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在未来民法典上确立信用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并给予直接保护,不断完善信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刘昕杰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
民国时期立法机关移植大陆法系民法体例制定中国民法典,传统民事制度面临三种遭遇,一是通过独立保留原有制度的方式嵌入到新的民法体系中;二是以西方民法理论重述原有制度的内容,将传统制度重新界定后纳入民法典体系;三是不再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而成为民法典之外的民间习惯。这种以不同方式赶搭法典化班车的"搭车模式",是中西民事制度差异及法律移植过程中的社会文化因素导致的。在民国基层仍讲求化解纠纷的实用主义司法程序中,不同类型的传统民事制度在基层诉讼中也就表现出不同的法律实践样貌。 相似文献
19.
左武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14-17,29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典权制度的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够满足融资者保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绝卖也不及拍卖对弱者有利。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留典权制度,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在融资租赁交易的过程中,出租人以对交易标的物之所有权予以保留的方式获得对其期待利益保障、对潜在风险控制。但是,在该交易中,由于承租人对标的物长期实际占有、管领、控制,被保留的所有权的权能在现实中被形式化与边缘化,可能导致出租人保留之目的落空。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及其配套文件中,应考虑建立融资租赁的登记、公示与标记制度,对融资租赁标的物发生添附时做出特别的规定,保障出租人的物权回复权利,同时在制度安排上将融资租赁交易纳入担保交易,发挥被保留物权的固有权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