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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制定与修改,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折射出中党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演变,反映了整体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反映了制度创制、执行对社会变迁的约束、激励,以及对婚姻家庭成员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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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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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向一夫一妻制度叫板。《刑法》对制裁包“二奶”之类现象存在法律盲点。《婚姻法》修改。重婚纳妾成焦点。妻妾成群、养情人不是社会进步、只会导致家庭解体、社会不稳定,甚至会诱发腐败。广东省出台的惩治包“二奶”现象的《意见》引起纷争。《婚姻法》的修改要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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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重大突破。2001年12月2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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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价值观念受到强烈冲击,过去较为稳定的婚姻家庭日渐脆弱,离婚率显著提高。婚姻关系的变动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完整与安宁,也给社会造就了离婚妇女这一特殊的双重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确立了均等原则和适当照顾弱者原则,体现了保护女性、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倾向。但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一味强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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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供明确、有效的救济途径,侵权人也未得到应有的惩戒。2001年4月28日颁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新《婚姻法》),则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认为是开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将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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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但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新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值得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通过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对被害方的婚姻权利的救济,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力求通过本文来提高人们对此问题的理解与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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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出台,此新婚姻法一出,立即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新婚姻法的出台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观念的革新,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必将对社会带来积极影响。同时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新婚姻法在相关规定中的不足和争议也将对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本文注重探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社会影响,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调适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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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允许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经新《婚姻法》修改后有了很大进步和完善,但仍存有诸多疏漏。本文对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以期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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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的本质,即婚姻的本质决定了婚姻法所独具的伦理性本质,而这种伦理理念要求婚姻法在制度设计上与普通私法不完全吻合,原因在于一定条件下伦理性本质与个人意志的对抗性。如果在制度设计时即一味地对个人愿望显示出软弱态势,则在实质上是将婚姻法与普通私法的理念混为一谈,其结果只会贻害无穷:动摇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之稳定,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恶性延展起到推波助澜的副作用;令婚姻在个人冲动的冲击下风雨飘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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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随之有了很大的提高。于此同时夫妻财产关系也走向多样化,因此在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加规定了夫妻约定制。因为夫妻财产日益复杂,不仅关系到夫妻间财产公平,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行,同时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安全以及经济问题。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具有战略性的意义。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适应了当代实情,对于夫妻约定财产方面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与修改。但是对于法令的具体实施方面还存在歧义,下面对此引发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以期能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订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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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法发展历程中,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受歧视逐渐转为受保护,在当代社会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在诸多国家的亲属法中大都建立了准证和认领制度,从而确保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然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非婚生子女认领和准正制度还未能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必要借民法典制定之机,设立非婚子女的认领和准正制度,以完备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本文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的现状认,为其中的准正和任意认领制度其实并不矛盾,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当事人特别是父亲对亲子关系的否定。笔者建议: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我国建立强制认领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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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的新《婚姻法》中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它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旨在保护离婚时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文通过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与现实意义、构成要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方面着手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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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在我国《婚姻法》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该种制度的设立,对于调整规范夫妻关系,维护财产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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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恋关系中引起的各种矛盾纠纷,尤其是婚恋中的财产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尤显重要,现行的《婚姻法》、《民法》等主要处理基于已婚人群,然而,在涉及婚恋进行时出现的关系破裂导致的纠纷却无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多时候,只能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日显不妥。现就此类纠纷及处理予以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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