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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21,(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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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开发利用与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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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和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手机短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沟通交流方式。但垃圾短信的出现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烦恼,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当前,我国对垃圾短信规定还很不完善,为促进和完善我国在垃圾短信侵权问题方面的法律制度,笔者试从垃圾短信的界定、垃圾短信侵权的主体、客体等几方面来论述有关垃圾短信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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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的泛滥已非“专项治理活动”所能解决,对垃圾短信的规制需要更加综合性和体系性的法律措施。现行法律规范主要从“内容”界定来规制垃圾短信的方式存在缺陷,应考虑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切入点,结合“行为”的角度来规制垃圾短信。具体而言,应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规定个人信息合法收集者的保密义务、非法盗取者和非法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加强垃圾短信治理专门法规的建设,对运营商、SP等主体进行规范;并且在特别法立法完成之前,积极利用普通法的一般保护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遏制垃圾短信的泛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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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治理对策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良友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3):25-30
近年来,垃圾短信已成为社会公害,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造成垃圾短信泛滥成灾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对垃圾短信监控和打击不力、部分民众法制意识淡薄.因此,要有效遏制垃圾短信,就必须完善有关短信业务的立法,强化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对手机短信的监控责任,全面推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加大对垃圾短信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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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开发利用与人格权保护之衡平——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信息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资源。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在信息经济背景下,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势不可挡。波斯纳的隐私经济学理论是反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最强有力的声音。社会对个人信息二次利用的态度决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宗旨在维系信息社会个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格权保护之衡平——在保障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促进个人信息资源的合法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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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背后所承载的价值利益也在与日俱增,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遏制非法泄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切断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概括性和"应急性",导致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困惑性问题,诸如对于"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界定,为了有力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对于打击此类行为的罪名进行优化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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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物流收集系统主要包括居民收集系统,保洁员收集系统、环卫工人收集系统和废品收购人员收集系统.居民收集系统是城市生活垃圾物流的起点,也是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础.本文针对目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居民收集中的问题,从垃圾细分、收集器具和设施创新、功能再造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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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要求生态宜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态宜居的必由之路,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嵌入乡村社会的外部行为规范,与乡土性、流动性和个体化的乡村社会相结合,产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嵌入性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农民分类意识淡薄的主体性困境、垃圾分类规则模糊的制度性困境和村庄动员能力减弱的公共性困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通过组织机制、制度机制、宣传机制、奖惩机制构成嵌入性治理机制,以重塑村庄公共性、明确治理规则、培育垃圾分类意识和规训垃圾分类行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嵌入性治理的有效性,体现在嵌入性治理的治理能力提升、治理规则规范和治理权威型塑,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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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信息指的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通过对自然人面容进行人脸识别技术处理所得到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自然人面容本身并非人脸识别信息,后者的产生必须经过特定设备的数字化处理。因此,“抓拍”并非对已经存在的信息进行采集,而是人脸识别信息的生成与初次录入,其虽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移转式”获取的含义,但属于从无到有的“生成式”获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知情同意规则”是判断获取行为合法性的主要标准,“无感”意味着权利人对抓拍行为并不知情,更不存在同意,因此属于“非法”。无感抓拍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非法获取”的含义,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无感抓拍设备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潜在风险,但针对该行为本身,我国《刑法》中不存在恰当罪名,因此无法构成独立犯罪;当设备使用者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时,生产者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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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90村的调查数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排放量迅速增长,导致村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并制约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分析,提出三个假说,并利用对全国90个村庄的调查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法,探讨政府管理、村域社会资本、个人因素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之间的内在关系。研究发现,政府管理、村域社会资本和个人因素均对村庄生活垃圾治理有正向影响。其中,政府管理和村域社会资本通过直接和间接两条路径发挥作用,且二者之间具有显著相关性。政府管理、村域社会资本和个体因素的结构性优化,是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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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问题是文化、科技领域的一个敏感问题,一方面如果作者的著作权被侵害,创作行为就难以完成和继续发展;另一方面,如果著作权的取得和行使超越了法律的限度,势必要产生诸多消极与非法的创作行为.这些行为将会导致文化、科技领域的混乱,将会严重妨碍我国改革开放与两个文明建设的进行.因此,完善著作权的保护与加强创作行为的法律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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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并不包括非法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而实践中经常发生非法滥用“宽口径授权”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此类行为因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安全而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非法滥用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虽然属于合理授权的范围,但如果将获取的个人信息用于牟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并且造成严重损害即属于犯罪行为.在刑法没有将此类行为直接作为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时,并不意味着此类行为不具有可惩罚性,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合理地适用“以刑制罪”对“宽口径授权”情形下滥用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必须严格遵守运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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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过剩现象及其负面影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计算机和互联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动态的和超文本式的信息传播模式,带来了信息与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加工处理的高效与便利,这对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无疑具有重大的积极影响。然而,由于信息社会自身不可避免地具有廉价生产信息和知识的倾向,加之计算机和网络自身的内在逻辑所导致的信息技术基础自身所存在的某些缺陷,也使信息和知识无限制地急剧增长,以至人们常常使用“信息爆炸”一词来描述信息社会这种特有的现象。 “信息爆炸”的直接负面影响便是信息过量乃至信息过剩。所谓信息过剩,是指信息的生产、传播、接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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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的广泛应用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人脸识别黑产泛滥等问题.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直接识别性、不可更改性、易采集性、法益特殊性以及不可匿名性等特征.现行刑法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滞后、无法有效规制非法使用公民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等问题.可通过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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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遭受行政行为非法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也是对传统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