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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而言,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我国实践中对通讯表决适用范围作出的限制不利于其优势的发挥.重构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应当允许其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东大会所有的决议事项,并允许所有的股东采用.  相似文献   

3.
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关键是,将东北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政府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政府只以被动表决权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保留权利;而将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售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调动流通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  相似文献   

4.
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要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5.
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 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要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 表 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 实现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6.
现代股份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股份分布相当分散,多数中小股东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则成本必然大于收益,因此股东投票代理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即结合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股东投票代理权征集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的投票代理权征集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郑显芳 《天府新论》2005,(Z1):214-216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损害小股东利益,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立法精神.股东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具有以下几个属性是对股东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进行信托;股东在信托表决权部分股份上的转让权在信托期间受到限制;它是意思表示权利的信托,而非实物财产的信托;信托结果承受人是股东.股东表决权信托不仅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可避免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公司财产的损失,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抵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关联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管理层的不适干预,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8.
表决权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的权利,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的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等。  相似文献   

9.
本文对分拆上市的概念与特征以及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观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表决权转移至股东大会;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让股份时,应规定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表决权;应确定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资格,量化具体标准;中小股东应享有监事与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监督分拆上市后中小股东权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0.
委托书征集制度是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化、流动化的必然产物。委托书征集,是指在享有投票权的股东无法或不便出席股东会,亦未选任适当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公司的现任管理层或公司的其他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表决权①。委托书征集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征集委托书,使自己获得连任;二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要求更换现任的管理层,而向股东征集委托书,以支持他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如果管理层和挑战者同时向股东征集委托书,就被称为“委托书争夺”。在公司股份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每个股东持有的股份与公司的股份总额相…  相似文献   

11.
论完善表决机制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普遍实行的多数表决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压制、侵害中小股东的现象合法化 ,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的表决机制 ,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保持一种均衡的态势 ,既不伤害大股东的投资利益 ,又不损害中小股东的投资利益 ,这是各国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公司法表决机制立法单一 ,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 ,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累计投票制、代理表决制及明确表决权排除制度 ,以真正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表决权集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铁柱  陈强 《社会科学》2004,(12):17-23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造成了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采取各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违规现象。中小股东因持股分散而难以“千手对一手”,造成“无作为”、“用脚投票”的消极状况。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数学“集合”概念,对上市公司现行的股东会表决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将分散的个体进行“集合”的科学设想,通过中小股东表决权集合抗拒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作者还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推进表决权集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3.
股东表决权的主要功能及意义,即是透过民主程序,使得身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能适当监督公司的人事布局与经营策略,以确保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不致落空.同时,股东也可以藉由参与股东会并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无论直接或是间接)制衡经营不善的经营者或淘汰更换公司经营者.藉助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重新审视与检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为我国公司自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的授权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授权立法的概念与范围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又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限法制定和发布各种形式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  相似文献   

16.
关于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遗漏诉讼请求构成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但其下几款规定又把注意力集中到了如何处理行政赔偿请求。在德国也同样存在如何处理诉讼请求与合法性审查关系的问题。对此,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八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法院不得超越诉讼请求,但不受申请范围之限制。”对该条规定进行解读,一窥德国行政诉讼法上关于诉讼请求对司法审查范围的关系,并通过案例予以分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法律规范蕴含着法的价值,不同的立法模式体现了不同国家的立法机构在立法时的价值选择.本文意图通过对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及我国关于侵权行为立法的规定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揭示其价值取向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的适用的影响,进而构建我国侵权行为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8.
贾学胜  梁玉霞 《学术界》2008,(3):228-232
犯罪预备行为的法益侵犯性决定了对犯罪预备行为应采取"原则不可罚"的立法模式.基于这一思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立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19.
消费品买卖法作为欧盟法转化为德国国内法的直接结果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并非附属于民法典,而是具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德国消费品买卖法的特殊性首先应该在现代意义上消费者保护法的语境中被研究和讨论,其次主要借助其关于适用范围、偏离的协议、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特殊规范得以具体体现。德国的立法模式表明,以消费品买卖法为代表的消费者合同法凸显了德国现代消费者保护法及欧盟私法发展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本票与支票 ,存在若干与世界各国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相吻合之处 ,应作出修改。我国《票据法》应取消对汇票、本票出票人身份的限制 ,允许一般商业主体及自然人签发商业汇票与本票 ;取消对本票到期日的限制 ,恢复本票信用票据的本来面目 ;修改对划线支票的现行规定 ,并增加规定保付支票 ,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票据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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