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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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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有法定与自治之分.自治之制,一般情况是所有权从合同成立时转移,危险负担也随之转移;法定之制,一般情况是登记或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时间,交付转移占有和危险负担.我国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对危险负担之转移,采交付主义,即对物权变动与危险负担,采法定之制.但我国立法与德国物权变动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及其无因性的登记生效主义不同,不动产物权合同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分阶段转移,物权变动的效力基于合同、登记法律事实之构成,债权效力基于合同行为,危险负担转移取决于合同、交付法律事实之构成.我国应对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变动和危险负担作出分阶段转移的司法解释,以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保留买卖已被世界各国立法及判例所确认。我国《合同法》第134 条虽然首次对此做了规定, 但由于规定过于简单, 尚不能解决所有权保留买卖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相关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包括对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同一标的物上的所有权保留买卖与设定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所有权保留买卖后买受人对标的物再处分行为问题、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与违约求偿权的问题等, 进行深入探讨, 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要使民法学成为一门科学,就应该做到民法学的基本概念之间逻辑一致、和谐统一.而"债权契约"概念不合逻辑,又无法与物权契约相对应;物权契约仍为契约,也不能与物权行为相同一;物权行为既为处分行为,就不可能与任何契约划等号.因此,"债权契约"概念应该废弃,物权契约(称物权合意更妥)概念如果允许其存在,就应作新的解释.与此紧密相连的买卖行为具有双重属性:买卖合同本身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买卖合同的履行(交付或登记)是物权行为(处分行为).只有坚持这一区分原则,才能理清民法基本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概念的混乱与矛盾;才能恰当处理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也才能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的、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相似文献   

5.
"林权"的物权法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物权法视角看,"林权"是"涉林物权"的统称,包括森林资源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具体物权形态.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一般应为林户,但也可能由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主体担当.森林资源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系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登记公示仅具有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6.
李文涛 《理论界》2006,(12):101-102
本文基于我国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相关的具体规定,结合交付与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等热点问题,对交付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和梳理。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交付动产是物权公示的方法,也是动产物权公信原则的体现。交付对保障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在买卖合同中,交付之时是界分标的物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的准据时点。  相似文献   

7.
《理论界》2016,(4)
合同的无权处分是民法范围内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概念,从应用层面来看,其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从理论上看,其又涉及物权、取得及社会交易安全等问题。究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针对当事人之间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这种转移对于所有权人来说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易的安全与确定;二是无权处分行为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利益主体,即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受让第三人,标的物所有权的最后归属对于这三者的利益都影响巨大。如何能够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与正义原则,成为立法者必须考量的因素。本文以《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为探讨的出发点,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理论结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为无权处分合同制度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个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意味着土地的私有化呢?这是一个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为用益物权,不是土地私有化性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移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部分权能,而不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在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下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而不是实现土地私有化性质的土地(所有权)兼并型规模经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允许多种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将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性质得益彰显,但不体现土地私有化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满足"三个不得"的条件.  相似文献   

9.
就本质和分工而言,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在出发点、着眼点、目的及功能方面不同,应分属两项法律制度。但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利益的分配并非总是按照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违约责任可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负担遵循天灾由所有权人负担的思想,租赁物毁损、部分灭失场合的风险负担应结合承租人的目的落空与否、承租人是否继续承租等因素综合判断;承揽合同中材料的风险负担原则是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工作成果于其完成时即归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否则,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奉行合理分担主义。  相似文献   

10.
秦伟  杨占勇 《东岳论丛》2001,22(4):111-115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就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但所有权人对于标的之支配并不止于抽象的存在 ,而通常表现为若干具体形式 ,这些形式即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权能的部分或全部 ,可通过设定他物权或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分离不仅包括所有权人保留所有权 ,而将部分权能交与他人的正向性分离 ,而且还包括所有权人仅保留部分职能 ,将所有权移转他人的反向性分离。所有权及其权能的正向性分离和反向性分离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移转所有权。所有权及其权能的双向性分离属于物权变动的一种 ,是所有权人对自有物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支配权的结果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是物权法定主义之要义.但是,物权法定主义过于僵化,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故对物权法定主义应采取缓和态度.物权法定主义之"法"应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依习惯创设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仅包括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禁止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12.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按(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般民法理论认为:(互)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又是唯一的完全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3)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而不包括智力成果、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  相似文献   

13.
当前关于网络虚拟物法律属性的争论集中在其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上?网络虚拟物的法律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而债权凭证上承载着物权与债权双重权利.在网络虚拟物上存在两种财产权法律关系,若区分"载体"和"记载内容",我们就不难发现,虚拟物上既存在物权法律关系,又存在债权法律关系.玩家只能就"记载内容"电磁记录享有债权,其债权的义务主体是服务商;而就"载体"电磁记录而言,服务商成为该电磁记录的物之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善意取得的概念,目前学者多采用描述式定义法。由于所持观点各不相同,因而对善意取得的定义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有将善意取得理解为即时取得,定义为:以设定所有权或他物权为目的,由无让与权人善意受让占有者,自取得占有时起,依法取得受让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物权取得方法;也有将善意取得定义为“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我们认为,结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和发展方向,对善意取得制度总体概念的界…  相似文献   

15.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所有权的联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正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而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相似文献   

16.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而原始取得阻却了新所有权与原 所有权的联系,原所有权上所存之负担不能延续及新所有权。虽然某些原始取得的形式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准正新所有权人的权源,但当在原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时,如果一概适用一般理论未免有不公平之嫌,因而需要对原有规则进行修正,以求法律之公正和缜密。 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是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不能彻底贯彻区分原则的产物,不利于善意受让人之保护。然而《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认可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该做法虽然更彻底地落实了区分原则,却不得不接受备受质疑的"物权行为"的概念。事实上,通过重新解释"债权形式主义",将事实行为的合法性也纳入影响物权变动之"事实构成"中,就能彻底落实区分原则,不必大费周章地引入物权形式主义。此外,落实区分原则,意味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不应由物权人决定,但不能反推其必然有效。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应当被直接规定为影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因素。  相似文献   

18.
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买受人对于合同标的物之处分行为的有效,应当以出卖人主张取回权时买受人之处分行为对于出卖人之利益实现不构成妨碍为前提。在所有权保留之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于条件成就前,对于标的物所有权之处分,第三人得否因此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应依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而分别认定。期待权受让人获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得源自附条件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所约定条件之成就。  相似文献   

19.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其没有作出界定。我国《物权法》中有关物权的法律制度与《海商法》中的船舶物权制度差异性的规定导致学界对船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一。船舶所有权制度涉及船舶、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权等基本构成,笔者从船舶与所有权着手,对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船舶所有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以及船舶所有权与船舶国籍分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排除立法模式交错引起的理论困扰,完善《海商法》中船舶所有权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20.
项波  钟健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11):161-171
"买卖型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常见手段,但目前学理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或裁判路径,适用上产生较大分歧。真正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不利于保护弱势债务人利益,导致禁止流质、流押的适用;另一方面由于规范民间借贷监管的需要,在价值判断上认定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由此,现有解释路径存在超出"买卖型担保"涵射的范围、参照担保物权解释等两大误区。就法律效果而言,"买卖型担保"具有独立性,性质上不属于担保物权,可以在内部证成为仅属于诺成性的担保性质约定,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借款债权,区别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和以物抵债;在外部证成为可以实现与担保物权相类似的对抗效力和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具体经过预告登记保全借款债权顺位、完成所有权移转本登记实现优先受偿、实行处分型清算实施借贷监管等三方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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