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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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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法部门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法学界把宪法视为部门法的认识有许多弊端 ,主张将宪法仅定位于根本法 ,不再视为部门法 ;取消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部门 ,重新划分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法部门” ,以规范宪法学的概念 ,理顺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更好地实施宪法 ,实现宪政  相似文献   

2.
宪法是中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实施宪法即将宪法规定的内容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实施宪法不仅是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重要的实践问题,对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宪法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致使在宪法意识与宪法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误区。因此,为使宪法在实践中得到实施,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规范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宪法和法律在根本属性上的区别决定了在宪法学研究中不能简单地复制部门法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尤其是早期现代的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必然不能只把目光盯在实定的宪法条文上。以学科的“科学性”相标榜,进而把宪法学研究限定为一种解释学或教义学,乃是缺乏勇气的表现。现代国家首先是一种民治政体,现代宪法首先是人民的宪法,而不是专家的宪法。近年来国内围绕宪法学研究的争议,本质上是由于对“何谓宪法”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歧所致。在广义的宪法概念看来,宪法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力量,远远超出规范分析意义上狭义的宪法法。在现代共和国家,人民借助宪法同时实现控权和赋权,建立宪制。  相似文献   

4.
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06,自引:0,他引:106  
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 ,作者以此为基点 ,结合 2 0年来的经验 ,讨论宪法改革面临的理论问题。首先 ,宪法之根本法则由以人本和自由为核心的价值法则、张扬人民主权的政治法则和体现程序理性的程序法则构成 ,蕴涵道统、政统和法统 ,是宪法合法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终极来源和根基。其次 ,宪法作为法律应具有的效力有赖于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 ,但不是宪法的一切内容都要司法化 ;应区分宪律与宪德 ,并按法治的要求加以识别和转化。其三 ,界定违宪主体和违宪行为应以立法模式为主兼及治理模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宪法监督要体现人民主权和程序理性的完好结合。最后 ,宪法是价值法则通过政治法则和程序法则在公共领域里的运用 ,以约束权力和保障权利为核心 ;宪法改革应围绕宪法核心问题 ,调整好国家权力与阶级结构的关系、国家权力内部的横向、纵向关系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 ;同时 ,转化使用走进权利时代过程中的积极要素 ,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 ,并改进权利体系和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需要不断地修改完善。宪法的修改是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我国于1982年通过的宪法已经历了三次修改,而最近一次修改意义尤为重大: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第一次明确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明确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及改变“反革命活动”这一政治概念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术语等。这些修改,都使我国宪法更符合实际,推进了宪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秦强 《兰州学刊》2007,(4):89-92,138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现的是一种控制权力的理念,但控制权力并不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规范必须以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为宗旨,合理安排好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和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价值关系,最终通过对宪法规范的价值定位,来实现我国宪法的价值转变.  相似文献   

7.
宪法具有时代性、阶级性、民主性、法律性、经济性、最高性等属性,但阶级性和最高性等属性并不是宪法的根本属性。宪法的根本属性是民主性。宪法的民主性要求宪法必须反映时代的要求,必须具有正当的价值取向,必须真正成为国家的最高法。确认和宣传宪法的根本属性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实行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关系是宪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宪法创制是特定政治组织对于已有的政治实体和形态作出根本判断的首创性活动,它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是某种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因此,宪法创制权作为原始性的政治权力,应该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创设国家权力的权力。研究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理论,可以进一步明晰“权大还是法大”的宪政难题,对于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奠定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落实有限政府以及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9.
宪法价值是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作为一种价值现象,其功能存在特定的价值适用区间,这种价值适用区间决定了宪法价值发挥自身作用和影响的范围。只有从分析宪法价值的功能区间入手,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一套较为科学和有效的评价方法,宪法实施既有宪法实践方面的"事实客观性",同时又有宪法价值方面的"价值主观性",只有在理论上将宪法价值与宪法实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识和看待我国现行宪法30年来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才能更好地认识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法律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10.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困境是如何摆正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对法律体系概念的误读.该命题的实质是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要理解这一命题,始须引入"法秩序"概念.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白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的解决方案在于宪法实现和宪法解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命题再次凸显了宪法的纯粹性和开放性.  相似文献   

11.
王昕 《理论界》2005,(11):81-8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它具备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了解和明确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对于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在第五条第2款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  相似文献   

12.
陶波 《理论界》2008,(1):84-85
“总章程”、“母法”的传统宪法定位导致我国宪法存在着三个主要缺陷:宪法被虚置,宪法价值失坠,宪法权威低落。从宪法的本质属性出发,我们应该将宪法定位于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的根本法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13.
宪法解释程序是平衡宪法价值与事实、宪法原则与社会现实的重要纽带,也是控制解释权滥用的重要保障。宪法解释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依托于有效的宪法解释程序。通过吸纳和对比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法体制,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整合、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限制解释权滥用、宪法学原理本土化等功能上。基于此,健全中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使宪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是中国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相似文献   

14.
当今世界各国都对私有财产权提供了程度各异的法律保护,但透过法律规范文本予以考量,实质上是对私有财产权根本属性的认识差异所致。实际上,私有财产权已经具有了超越物质本身的价值判断,不仅是个体生命权的延伸,而且是其自由的守护神,因而具有了人权属性;同时,能否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则决定了法律正义能否实现。因此,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基本关系的根本法,宪法关注私有财产权就有了正当性。  相似文献   

15.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制的核心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依据和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在全民族中牢固地树立宪法观念,即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自觉遵守和实施宪法的观念。同时,我国现行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体制是同国家性质相适应的,但仍存在问题,需要解决好宪法监督和一般法律监督的关系,完善宪法监督的主体机构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6.
宪法惯例的理论及其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概念、理论基础、生成路径、功能、效力及发展趋势等六个方面对宪法惯例作了分析。作者认为,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其作用及拘束力的程度因各国的宪法体制不同而互有差异。作者还对我国宪政实践中存在的几项宪法惯例及其意义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何谓宪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宪法解释的概念,国内学者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四个方面展开,但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如果从构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着眼,可将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场合分别界定为“违宪审查机关”、“宪法诉讼”。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解释的客体应当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文本”。从哲学诠释学角度看,宪法解释的目标是立宪者、宪法文本和宪法解释者之间“视域融合”的产物。因此,宪法解释的概念应当重新定义为:违宪审查机关在宪法诉讼中对宪法文本含义的阐明,这一含义是立宪者原意、文本意图与违宪审查机关意图三位一体的融合。  相似文献   

18.
陈玉山 《浙江社会科学》2012,(6):65-71,64,158
关于宪法序言是否包含着宪法的根本性规定,具有法律实证主义倾向的学者一般认为宪法序言只是政治性宣言,继而否定其中包含根本性规定;而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序言中由政治权力的事实构成的政治决断具有根本性,其见解与立宪主义的精神相冲突。我国宪法学的传统学说虽认定宪法序言包含着根本性规定,但由于缺失体系化论证,其说服力有限。规范宪法学认为,在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机构规范以及以国家根本任务为统领的公共利益规定中,作为宪法序言之核心内容的国家根本任务虽可被视为根本法,但其既非唯一,也非最高。  相似文献   

19.
宪法产生于近现代国家调整人的个体性与国家的实体性、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矛盾运动的过程之中,其根本伦理价值目标和内在普遍本质是保障和实现人权.权利的实现和权力的运行应当体现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协调和解决好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职权和职责之间的关系,通过建构宪法内在的伦理体系以克服这些矛盾,使之能够彰显人类宪政文明的神圣性与尊严感,由此获得人民对宪法的内在认同.宪法的正当程序是宪法制度向宪法实践运行转化的重要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20.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以 ,要树立宪法权威。而要树立宪法权威 ,就要坚持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 ;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 ;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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