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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婷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1,(2):45-49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罚适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自首从宽制度的贯彻执行,它至今仍规定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并在惩治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从自首制度的历史轨迹、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的处罚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3.
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制度构成要件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俊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67-73
自首是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司法机关有效追究和预防刑事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人的改造和人权保护方面不可或缺。我国1979年刑法就确立了自首制度,1997年刑法对自首的本质、特征、条件和内容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正,但在自首的认定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疑难、复杂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这些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对自首制度构成要件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认为,自首构成要件宜取“两要件说”,即取消“接受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对“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两个构成要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加以厘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高海洋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21):22-24
对有关自首本质的诸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自首的本质应当是"自告自受",并对自首的内涵、界定标准、自首的基本特征及其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地阐述,还就"余罪自首"的基本要件及其与"普通自首"的本质区别、"余罪自首"的主体扩大、"其他罪行"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於贤淑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4)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二者虽然同属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范畴,却有着明显的界限与认定标准.认定自首的基本路径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一般自首还是准自首,从成立条件不同、本质特征不同、主体不同、法律要求不同四个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认定界限.在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的基础上,立足实际情况和立法精神,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两个构成要件探讨一般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从准自首的主体范围、供述的内容性质探讨准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6.
徐文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本文在介绍了我国自首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后,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的自首制度,并就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的处罚以及自首与立功、坦白的界定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论单位自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莺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4):91-94
单位自首在 97刑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造成实践操作的困难。讨论何为单位自首 ,谁能代表单位自首以及单位自首如何处罚 ,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单位自首并据此对单位及责任人员合理量刑。 相似文献
8.
秦汉时期的"自出"并不等同于"自告"。自告是犯罪未被发觉之前,人犯主动向官府投案的行为;对"自告"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自出"适用的是"逃亡之人"这一特定对象,对"自出"者只能减轻处罚。魏晋南北朝时,"自告"自首"混而存在。唐律对秦汉律继承革新,以"自首"替代"自出"与"自告"。 相似文献
9.
谭德凡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3):20-22
“特殊自首”已成为我国刑法自首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正确认识“特殊自首”的主体、内容以及刑法对其的处罚规定,明确区分“特殊自首”和“一般自首”法律界限,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0.
王飞跃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3(5):47-5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应当结合影响行为人供述的认识过程、记忆过程和表达过程进行.行为人以其表达能力将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保存及时向办案机关进行足够叙述,就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制度中,应当建立"如实供述"有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程度与自首从宽处罚幅度的对应关系.余罪自首中,行为人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选择性罪名的,只要前后行为对应的具体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就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行为人主动交代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同种罪行",应以生效裁判对行为人主动交代行为的定性为依据来认定. 相似文献
11.
阮崇翔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2):23-26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了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一般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可以免除处罚。但是自首制度存在着疑惑与缺陷。这种现状造成了理论上的困惑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受到社会的否定与批评。通过对上述问题和观点的深入探究,解决当前自首从宽处罚在理论上、实践上、制度完善方面的困惑,从而使自首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相似文献
13.
王凯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76-78
关于自首概念的科学界定和合理表述,学界争论已久。在借鉴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依据行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性质,可将自首界定为犯罪人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相当于主动投案的情况下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整体。自首应由自愿承担刑事责任、主动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三个要件共同构成,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4.
自首认定中犯罪人没有供述先前犯罪记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成为一个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话题,导致此种争议的根源在于:要么是过度坚持"真诚悔过"的标准,要么是过于扩张解释"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犯罪记录"和"前科"、"累犯"是两个层次的概念,"犯罪记录"不属于后罪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范畴,对于"犯罪记录"的隐瞒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是,如果犯罪记录异化为"主要犯罪事实"的一个组成部分,则不在此限。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为,虚假型、作废型、冒用型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罪仍然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以及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三种具体情况的说明,笔者建议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持卡人应进行明确法律界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应独立成罪。鉴于当前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处罚较重的事实,应降低刑罚标准。 相似文献
16.
论单位自首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文华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1)
单位与自然人作为犯罪两大主体,都应该存在自首问题.单位自首的主体包括单位犯罪参与者、单位内部监管机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授权人员一般自首的认定与处罚,应当充分考虑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主体二元性、处罚双重性以及各犯罪成员的共犯性质等,并兼顾不同单位成员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加以综合分析判断.非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授权人员的单位成员代表单位自首,只成立单位自首,个人不能成立自首. 相似文献
17.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Z1)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 ,对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 ,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 ;分化瓦解犯罪势力 ,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及时侦查破案 ,有效惩治罪犯 ,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自首的概念 ,本质 ,成立条件 ,自首时间 ,自首形式及自首与坦白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8.
章礼明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1):61-64,92
“双规”期间如实供述是否应当以自首认定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对此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自首予以认定。这有刑法立法、司法解释以及立法原理几个方面的合理根据。但由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在几种特殊情形之下则作为例外,不应当以自首认定。 相似文献
19.
胡跃攀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45-48
近年来,恶性交通肇事事故的频发重新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实务界对交通肇事罪的思考,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问题直接关涉被告的基本人身权益,而实务界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问题已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报警候处行为既是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站在刑法的视角,该行为与去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相似文献
20.
如何理解和认定"确已准备投案",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在司法实务处理案件过程中时有争议。对此,应严格把握以下标准:行为人主观上有准备自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有准备投案的外在行为表现;被抓获之时就表达准备投案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线索;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一审判决前仍处于如实供述的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