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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原刑法自然人单一犯罪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加的一种犯罪主体。过去我国虽有单行刑事立法等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在刑法学上只讲一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如何区别,与我国以往长期使用的法人犯罪的概念有何不同,是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通过研究分则条文,提出了单位犯罪在主观上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在处罚上,以双罚原则为主,也有单罚制,而且从我国刑法的规定上看,单罚制只限于个人代单位受罚,对单位的处罚方式只是判处罚金。对这些特征加以阐释,以划分单位犯罪主体和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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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不同于吸收犯。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实质触犯异种罪名,是罪数论中的实质数罪和竞合论中的真正竞合,判决书应当对其宣告数罪。即便承认牵连犯概念、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也应肯定轻罪主刑最低刑的封锁作用乃至并处轻罪的附加刑。中国学理、实务承认牵连犯概念的做法缺乏充分根据。中国刑法总则不规定牵连犯,因此,只要刑法分则不对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犯罪如何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时候就不能因有牵连关系而对数罪不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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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均规定了犯罪中止制度,两部刑法对中止犯规定相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立法精神上和表现形式上,相异之处主要表现在处罚原则上和成立条件上,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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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胜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1,(4):148-161
为了惩处非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受贿的行为,中国刑法反腐败体系先后经历了以共同犯罪模式处罚到以单独犯罪模式处罚,以及由司法解释探索处罚规则到由刑法典直接规定罪刑规范的转变。司法解释格外关注对与公职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非公职人员的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为解决司法解释产生的刑法真空而设,但是又出现了新的法律障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一般化应是今后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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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的理论定位,学者们一直争议不断.产生争议的原因首先是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关系;其次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各种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犯罪构成上的特点.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犯罪成立理论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完全不同于德日法系三段论的犯罪成立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利用犯罪构成理论是完全能够区分一个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中国的犯罪论体系中应当内在于犯罪构成之中,其理论地位不应当被质疑和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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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犯罪 ,它与传统的个人责任基础的刑法理论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如何将单位犯罪纳入刑法体系中 ,各国采用的方式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是在刑法总则中将刑法上的人 ,解释为个人及各种形态的法人或团体 ,使所有的刑事法律条文 ,原则上既适用于自然人 ,也适用于单位 ,如加拿大刑法。有的国家是在刑法中具体规定构成单位犯罪的根据和条件 ,而且还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根据和条件 ,并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和单位成员的身份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美国刑法典。有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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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我国刑法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之一是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文试就新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进行分析、评论,以利于对新刑法关于自首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一、关于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1979年制定的我国刑法原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J’这条规定.用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的自首制度,对揭发犯罪、改造犯罪分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原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存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原刑法关于自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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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们对规定自首这一刑罚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在认识上并没有分歧。问题在于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成立的条件如何掌握未免存在着分歧。笔者试图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人司法和教学实践,就当前认定自首的条件中的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谈点看法。我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典仅就不同情节的自首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而对自首的条件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因此,对自首成立的条件的理解就不同。有的主张自首应具备三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和裁判。也有主张自首只须具备第一、二两个条件即可,认为第一、二个条件已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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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唯一的定罪标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也应构成犯罪。对于多次敲诈行为应当理解为一年以内三次敲诈勒索,且均未达到较大数额的情形。作为加重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如何理解,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应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因素进行认定,并避免重复评价。对于性质上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累犯、共犯的情况,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不宜作为本罪的加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设罚金刑的规定,兼顾了刑罚衡平性要求与犯罪预防功能的发挥,具有合理性。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仍需进一步加重,使之提高到与盗窃、抢劫等犯罪相当的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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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罪化现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出罪权的“过程性”配置规律、定性与定量性相结合的犯罪认定机制以及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犯罪案件的先行管辖事实,决定了行政非罪化具有合理性和必然性。行政非罪化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以及行为欠缺刑罚必要性。原则上,行政非罪化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当然,法律明确行政处理前置的案件则可以突破情节轻微的条件限制,并且,在对案件非罪化处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给予行为人与其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性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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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本质的特征。这是一个公认的刑法原理。但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它的一般要素包含有哪些内容,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大多只是根据刑法条文作了一些解释性的论述而已。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作一初步的探讨,就教于法学界。任何一部刑法所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本要素的。这一要素决定着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或者犯罪的轻重程度。所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乃是指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为了理解这一定义的方便起见,我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人的行为属性问题。我们知道,人的行为属性包括人的行为的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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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危险驾驶行为所可能导致的风险,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涵盖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模式的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形态上讲,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并且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具有情节犯的特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理论上应当是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即告既遂,但基于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的指导和制约功能,其还是应当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初衷排除了适用缓刑的可能,而缓刑制度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又可以适用缓刑,二者之间呈现出二律背反的现象,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还是应当对其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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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结合体.我国刑法中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可以借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规定,辅之以刑事司法实务需要的标准来判断.暴力性犯罪是指以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根据暴力是否作为构成犯罪的唯一手段,暴力性犯罪可以区分为纯正暴力犯罪和不纯正暴力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有组织的犯罪和暴力性犯罪撮合在一起的立法技术存在一定质疑,这未能准确反映当前刑法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暴力性犯罪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应当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将其与暴力性犯罪并列作为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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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和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紧急行为,但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应当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为前提解释刑法与民法有关紧急行为的规定.此外,虽然日本刑法与民法未有自救行为的规定,但自救行为如合乎一定的条件,也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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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为了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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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刑法第219条的立法疏漏。但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入罪并不妨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与刑事处罚的谦抑性原则不相抵触;不会造成我国刑法关于经济犯罪基本上限于故意犯罪的立法格局失衡,且不与我国刑法奉行的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精神相背离;国际立法例也不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过失行为可入罪。因此,可增设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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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本身与责任主义原则难以协调,且与刑法法理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相容性。应通过设置独立的自陷行为罪赋予原因行为实行行为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