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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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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须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处罚的裁决,超过法定期限就不能再作出处罚决定的制度.“杜宝良案”充分揭示了在我国建立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和迟延作为而言,不可或缺,是程序及时原则的要求,它也是通过处罚程序使处罚结果获得普遍认同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裁决时效制度作为时效的一种,应包括法律事实、期限、法律后果三个部分.行政处罚裁决时效的期限应该根据不同的处罚程序分别设置,应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上限规定,并允许单行法律法规在其上限规定之下作出变通规定.裁决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应是行政主体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而不是立案之日,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行政主体不及时立案,而实际上否定了裁决时效制度的作用.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
《行政处罚法》是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由于行政处罚种类单一、地方立法权限不足、"不抵触"原则把握不精准等原因,导致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出现重复立法、突破《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创设权限以及对处罚种类的运用不平衡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在修法时,应围绕变更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达方式,适度扩大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和厘清"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三方面对其相关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行政许可设定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了从根本上规范行政许可、实现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统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设定主体、设定权限、设定文件的形式、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定应遵循的原则等。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质上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立法制度。现行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基本遵循了法治原则、人权原则和公权力配置的比例原则,但仍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处罚法》在有关行政处罚种类及其设定上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处罚种类划分不科学,基本处罚种类和其他处罚种类的失衡,行政处罚种类的设定存在着如基本处罚种类在设定上不尽合理因素、不适应地方立法的需要等。对应以上问题建议采取:正确划分行政处罚种类;建立行政处罚种类与形式的属种体系;控制行政处罚种类及主要处罚形式的设定;平衡行政处罚种类及形式设定的限制与地方立法的需要等。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划分与设定,从而推进我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  相似文献   

5.
行政处罚的授权与委托,是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两种权力转移方式。对行政处罚的授权与委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它们具有不同的规则。在实践中这两种制度还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这种对超标、超量排污加倍征税模式不具有法律上的可税性:一是它混淆了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概念,将违反环保法规定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规定在税法的义务性条款中,与立法技术不符,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二是它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且导致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与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处罚法律的相互矛盾和冲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我们应取消《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征税的规定,代之以在环境保护单行法律中具体规定超标、超量排污的罚款处罚幅度,以使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真正实现公平、效率的财政税制目标。  相似文献   

7.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多次行政处罚."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似文献   

8.
行政处罚的协商履行制度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处罚理念,强调行政主体在依自由裁量权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与相对人对话、沟通、协商,最后以协商结果为基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减少处罚过程中的对抗与冲突,避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加速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该制度未得到我国法律承认,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但在行政实务中却普遍应用。  相似文献   

9.
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强制措施.作为强制措施之一的罚款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其规定过于简单、立法理念偏差、救济方式不合理、强制措施行政化与审判权中立性的矛盾等原因,出现了罚款措施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存在不当情形,罚款金额标准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等问题.对此,应当改变罚款作出方式,统一救济途径,将罚款的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在罚款处罚与审判权的行使主体上进行分化,建立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12.
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以及中国对法治文明的不断探求,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的理论确信和实践运转日显重要。基于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理论的丰富和刑罚内涵的拓展,刑事制裁的框架在中国形成以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和单纯宣告有罪共同构成的刑事制裁体系。犯罪经济学原理奠定了刑罚处罚之外刑事制裁方法的理论基础,其运用是实现刑法谦抑的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3.
通过定量化的方法对比《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颁布前后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中环境行政处罚体系的基本构成、主要种类、处罚力度与幅度、整体分布等数据,可以发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九务对于“按日计罚”的规定及其引发的后续连锁立法动向将会造成中国大陆地区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事实上的重心迁移。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形式,对传统的特定种类应科以金钱罚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与幅度骤然加大,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大的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在此意义上,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谨慎行为义务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注意义务被强化。基于这种社会背景,与先前环境行政执法实效疲敝松弛的状况相比,这种迁移重新引发了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中一度显赫的裁量正义问题的勃兴,并且以人的实践理性为基石的环境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与加强。  相似文献   

14.
中日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对日本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我国对水污染犯罪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独立的罪名,而且具有处罚范围狭窄,刑事处罚不力等弊端,从而影响到对水污染犯罪的刑事制裁。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水污染刑事立法加以完善: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罪;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明确水污染刑事制裁范围,并设置水污染罪危险犯;加大水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理清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二者的衔接关系,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法律适用的制胜法宝。当一行为触犯行政处罚,又触犯刑罚规范的,若不严谨执法,可能会出现“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的乱象,轻则损害刑法的权威,重则国家公权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处罚竞合的衔接上,首先是依据立法指导原则确定二者在衔接上的优先级,以明确处罚规则;其次是加强处罚竞合的实质审查,强化对处罚竞合的监督;再者要在处罚竞合视域下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衔接机制,保证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16.
绑架罪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其较高的法定刑设置而在于既遂标准的界定。视绑架罪为目的犯,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索取财物等不法意图下的控制人质的行为就既遂的观点,必然导致绑架罪的法定刑过高,以及不能合理地解决绑架罪的未遂、中止等一系列问题,而《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也将是治标不治本。从法条的应有含义、绑架罪的历史沿革、绑架罪的法定刑设置,尤其从刑罚的根据可以得知,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幼儿),并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包括索取财物)时,绑架罪才既遂。  相似文献   

17.
减轻处罚包括刑种和刑期的减轻,减轻处罚的对象应当涵括附加刑,但应依法适用。对于数罪的情况,应分别对所犯数罪予以减轻处罚,然后再行合并处罚;对于减轻情节的科学量化以及主刑如何减至附加刑等,均应在立法中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8.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对罚金刑的大量制定与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之间的矛盾日渐显著,研究罚金刑的传统范式(工具理性)在面对上述矛盾时并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关罚金刑的价值理性应当引起重视,以刑罚价值的视角对罚金刑进行考量是一条有益的理路.研究表明,对罚金刑进行刑罚价值层面的研究给立法抑或司法都会带来新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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