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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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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文献、地理和地质构造,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评判,其领土主权皆属中国。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最早出现钓鱼屿名字的文献是1403年前后成书的《顺风相送》。之后,钓鱼岛列屿便不断在中国文献中出现。例如1534年明朝出使琉球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以及随后的多部册封使录,1556年奉使日本的宣谕使郑舜功所著的《日本一鉴》,防倭抗倭的史地学家郑若曾的《郑开阳杂著》等史籍,都明确指出钓鱼岛列屿就在福建沿海海域。根据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出版的《筹海图编》,包括今之澎湖列岛(澎湖澳)、台湾岛(小琉球)、彭佳山、钓鱼屿、黄尾屿(黄毛山)、赤尾屿(赤屿)等,皆纳入福建沿海军事防卫区域,在中国政府有效控制的领土版图内。钓鱼岛列屿主权归属中国的史实,载诸典籍,斑斑可考。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文献与琉球权威史书均证明,钓鱼岛及其相关海上航线是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占有并利用的。中国隋朝的相关记载有待进一步考证。明朝初年,中国与琉球国建立册封与朝贡关系后,钓鱼岛就由中方巡航、利用和有效占有。《顺风相送》一书的记载很可能与郑和奉命赴东洋、下西洋的两洋航海有关,其最终成书时间并不影响中国最早发现、命名钓鱼岛的确凿事实。琉球国大学者程顺则于1798年撰著的《指南广义》也清楚、详细地就此作出记载。即便按照日本有关国际法先占原则的解释,最早有效占有钓鱼岛的也是中国,钓鱼岛从来不是所谓的"无主地"。  相似文献   

3.
1895年之前,钓鱼岛一直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根本不是无主地,也从来不属于琉球国。甲午战争时,日本通过征服、割让,从中国窃取了钓鱼岛。"二战"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恢复对钓鱼岛的主权。美国在对琉球群岛施政期间,擅自扩大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纳入其中,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美国将琉球群岛"施政权"归还日本时将中国钓鱼岛交给日本,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粗暴侵犯。日本不能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施政而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相似文献   

4.
明清两代琉球册封使所撰写的出使报告是记载钓鱼岛主权属我的最丰富、最集中的文献。从明朝嘉靖十四年(1535)陈侃的《使琉球录》到清朝同治五年(1866)赵新的《续琉球国志略》,十三部官方正式出使奏报连续不断地记载了中琉航线上的钓鱼列岛是在我国的海疆之内,起"镇山""界山"作用的赤尾屿位于中琉自然疆域分界的"落漈""黑水沟"以西,属中国所有,而姑米山乃琉球王国西南极限,是进入其国境之门户,琉球所辖的三十六岛不包括钓鱼列屿。除递呈朝廷的出使报告外,在琉球册封使的饯别诗文、使团成员所著的文集甚至与使节相关的家谱、墓志铭等传世、出土文献中,都留有较多的钓鱼岛相关记载,它们再次有力地证明了钓鱼岛属于中国确凿无疑。  相似文献   

5.
在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琉球托管问题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但常常为人忽视的地位.美国“二战”后托管琉球并于20世纪70年代将琉球“返还”日本,并将钓鱼岛非法划入“归还领土”之列,这成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的重要一环.本文另辟蹊径,围绕琉球托管问题和钓鱼岛争端的关联,在挖掘中日间琉球交涉及此后美国托管琉球的历史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托管制度,论证美国托管琉球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的非法性,为我国反驳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提供有力论据.  相似文献   

6.
日本窃取钓鱼岛的图谋由来已久,因“二战”战败而未得逞.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主权争端始于1970年前后,主要是因为美日在“归还”琉球的谈判过程中私相授受,擅自宣布将钓鱼岛划入“归还领土”之列,引起中国政府的强烈不满,并提出了强烈的抗议.而美国政府则以所谓“主权”与“治权”分离的立场巧妙地成为“第三方”,并依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对中日两国进行牵制和平衡.  相似文献   

7.
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领土权的论据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海麟 《太平洋学报》2011,19(7):93-104
自从上世纪70年代初中日钓鱼岛之争事起以来,日本声称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论据,大都出自1970年9月17日以琉球政府官方名义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声明。之后,日本外务省根据该“声明”的精神,于1972年3月8日发表“尖阁列岛分明是日本领土”的官方见解,坚称钓鱼岛归属日本。“声明”和“见解”出笼后,成为日本历次官方发言人用来与中国交涉钓鱼岛主权的持论依据。尽管日方在申述自己的主张时提出许多理由和证据,但大致可归结为两点:一是经纬线划界法;二是无主地先占法。因此,本文在弄清日方所谓主张和论据的同时,对其“经纬线划界法”和“无主地先占法”的辩词,一并加以驳斥。  相似文献   

8.
国际法视域下钓鱼岛主权的历史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钓鱼岛虽只是弹丸小岛,却是两岸四地、海内外华人以致中、日政府纠缠难解的一个心结。史实证明,中国至迟于15世纪初,便取得了钓鱼岛的原始主权权利。19世纪末,清政府甲午战败,日本通过《马关条约》实现了其侵吞中国钓鱼岛的目的。二战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三个条约完全恢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权利。日本对《旧金山合约》第三条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谬解,与现代国际法理相背离,根据《冲绳归还协定》归还给日本的领土自然不包括中国的钓鱼岛。因此,中、日在钓鱼岛已不存在主权争议,钓鱼岛属于中国固有之领土。  相似文献   

9.
钓鱼岛列岛最早是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和利用的.明代郑舜功的《日本一鉴》明确将其归入台湾附属岛屿之列;及至郑若曾编《筹海图编》,又将其划入福建省版图,列入海防区域.钓鱼岛列岛属中国领地的事实,在日本史地学家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中亦得到验证,并且成为国家间的共识.18、19世纪欧美国家出版的许多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岛标示为中国领土,不但采用中国命名,而且用的是福建话注音.这是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中国的最有力的证据.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探讨和平解决钓鱼岛问题为研究线索,探讨了安倍内阁的态度及钓鱼岛领土纠纷的成因和历史背景.并以此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了和平解决钓鱼岛领土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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