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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内部控制是现实问题的客观要求,也是内部控制研究的新领域。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耦合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耦合部分即为公司治理控制。公司治理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是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双重代理问题和治理缺陷,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层面构建双重代理问题控制机制,不失为一种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内部控制是现实问题的客观要求,也是内部控制研究的新领域.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是耦合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耦合部分即为公司治理控制.公司治理控制是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是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鉴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双重代理问题和治理缺陷,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治理层面构建双重代理问题控制机制,不失为一种保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3.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不同于干股股东和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的产生有其经济、制度、社会等诸方面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进行多种分类;非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协商一致的合同法律关系;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有的是一种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4.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相似文献   

5.
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公信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利益,以鼓励投资;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和不变原则,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现代公司法的企业维持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上可认定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还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假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分公司外部和公司内部进行,在公司内部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的特性及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上市公司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越来越严重.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又缺乏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派生诉讼制度.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应尽快建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7.
公司股权分散的代理成本产生于经理人和所有股东之间;在以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为主要特征的公司,控股股东掠夺少数股东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尤其在没有法律或其他相关机制约束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必然发生,控股股东会采取有损少数股东利益的各种形式来使自己的私利最大化。本文运用公司所有权结构理论、非合作博弈论和效用函数具体分析了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8.
以真实案例出发,探讨股东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股东之间签订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中各股东的法律地位;二、承包金的性质以及该如何分配;三、股东协议对公司治理架构的影响范围;四、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往往会利用持股比例的优势,滥用资本多数决的权利,控制公司管理和经营事务,损害小股东的权益。法律应当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之间寻求平衡,建立有效的机制协调股东权益冲突,平衡其利益,促进公司的有效运行,实现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1.
公司债券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我国经济发展急需公司债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公司债制度的法律设计至为重要的是研究公司债的参与人,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本文试图说明公司债参与人中,公司债持有人与公司股东有着不同的利益冲突。本文首先介绍了传统的公司债持有人与股东利益冲突理论学说,然后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公司债持有人、股东的利益冲突,并辨析了双方的损益情况。本文借公司债持有人与公司股东利益之分析,以期为公司债法律平衡机制的设计提供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收购中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公司收购过程中,不论是收购方还是目标公司内部都存在控股股东和广大中小股东不同的利益诉求.相对于小股东来讲,大股东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的机率较高.因此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规则与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之间是息息相关的.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资本多数原则、表决权自由行使原则和有限责任理论的扬弃和修正.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基本要求是,当控股股东自身的利益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应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得实施对公司其他利益主体利益有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但仍为原则性的规定。通过分析该法条,文章得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基本架构,分为两个方面与四个维度。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立法思路上的选择,从抽象角度而言,是追求效率与注重公平之间的立法价值选择;从具体角度而言,是单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与保护公司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之间的立法理念判断。四个维度则体现在具体制度的构建,即法律维度、道德维度、人权维度、公共维度。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平衡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并从以上四个维度出发对具体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和监事会之间失去制衡关系,上市公司违背股东整体利益,总是只代表某一部分股东的利益问题。要改变这些问题的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条件和关键点是进行产权改革、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隐名股东,尤其是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发展,隐名股东更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而成为隐名股东,而有的人却因为改制的原因非自愿地成为隐名股东,后者往往是弱者,但利益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成为企业改制的牺牲品。文章针对这种现象探讨了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及其确认标准,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7.
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股东本位模式、董事本位模式以及利益相关者本位模式都有其立足的理论基础与实在法依据,但本位主义模式的狭隘思维逻辑及其在配置公司内部权力时所可能招致的种种现实弊端注定了它们均无法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最佳范式.股东"异质化"演进之现实和社会责任承担之需要已然推动着公司治理制度与实践在加强股东保护、变革董事会结构以及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多元维度上演绎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协同主义新路径.  相似文献   

18.
股东控制权是私法上的权力,本质上属于不平等的纵向支配公司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股权结构集中型公司正负价值并存,既拥有自身存在的比较优势,同时也产生诸多的负面效应。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原则、方式和程序。控制股东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要求做到权力制衡,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机制;控制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组织机关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职责,正常地运转;其行使控制权的底线是不得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最小化。  相似文献   

19.
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中,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股东等滥用控制权,擅自侵占公司资金,通过关联交易侵蚀公司利益等,法律加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明确规定了其民事赔偿责任,最明显的是完善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充分肯定了股东诉讼对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高法律实施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对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进行研究,为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20.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对公司的受信义务为现代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实践所通认,但在现
代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背景下,股东对公司只承担有限的受信义务。在封闭公
司中,少数股股东的投资、运作大多以信任为前提,多数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及少数股股东利益造成不当侵害时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不过多数股股东的这种受信义务应有合理的限制;同时,少数股股东在其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时也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受信义务。在对股东的受信义务进行法律规制时,过于苛刻和过于宽松都不利于公司的经营
运作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法律规制要做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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