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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进行了系统分析和论证。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有利于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有利于避免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诸多问题,表现为引导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立法机关组织公众参与的约束机制有待规范、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和有效保障机制亟需健全。应该通过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从而保证行政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立法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仍显不足.中国应加强行政立法起草的科学性,大力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确保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在程序设计时还必须关注立法草案的公布制度、立法主体的理由说明制度和立法审查的责任机制.中国拟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应该将行政立法纳入其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3.
张鲁萍 《南都学坛》2013,33(1):110-114
在关注公众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如何实现参与的有效性。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在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为:行政决策机关民主意识淡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能力不强,相关的制度设计不完善。只有在树立客观务实的理念、推进制度环境建设的基础之上,通过合理设置参与之范围与限度、有效选择参与之公众、优化参与之程序、完善参与之信息公开、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方能逐步实现公众有效参与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公众立法参与权利的实现和公众立法参与行为的真实有效都需要完善的立法参与制度来保障。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运行由一系列行为规则、规范和具体制度维系支撑。代议制民主制度、授权立法制度、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等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提供了制度基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体系由程序性参与制度、非程序性参与制度、基础性制度等三个层面构成。建构完善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需要明确制度目标,科学定位制度功能,要有利于发挥不同主体立法参与作用。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是一种典型的集体行动,其效果取于行政立法机关与公众两个方面。运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分析了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困境,认为只有通过"有选择的激励"来约束行政立法机关依法组织并激励公众积极参与,才能实现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目标。  相似文献   

6.
保护个体权利,限制公共权力是公众参与的法理学基础。个体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公共权力的运作,而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若没有权利的参与,极易发生权力异化而侵害个体权利。行政立法因现代行政的转型而兴起,代议制民主不足以为行政立法提供正当性依据,参与式民主作为一种补充,呼唤公众参与的实践。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而言,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更需要公众参与来弥补国家环境管理权运行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既有的理论上,权力本位观念同尊重、对话、协商与合作的行政亲和性理念始终在制度、心理层面上做着顽固的对抗.对行政效率的盲目追求,行政民主的根基不牢,权力制约文化的动力不足,共同催生出行政立法、执法中公众参与、对话、协商机制的缺失.行政主体和公众之间合作的困难反过来又加剧了这种机制缺失的任性.  相似文献   

8.
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正义。对于公众参与法律法规等虽有明文规定,但由于许多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致使其规范密度不足而无法达到立法旨意。面对这一现状,在对环评中影响公众参与的相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细节规定;对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和环保团体等人群的参加可以不受"存在利害关系"或受项目直接影响标准的限制;强化环评机关主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功能;将公众参与这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调整公众在风险决策中的地位,增进公众的实质参与。  相似文献   

9.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构的基础和重点,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公众参与旨在通过公众平等参与的理性协商、对话过程而形成科学、公正的决策。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属于公众参与中的一个类别,既具有公众参与的一般性,也具有环境行政的特殊性。公众参与过程作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对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决策初期,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末端参与;决策中期,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单一,行政机关主导,缺少各方利益群体的论辩与质证环节;决策末期,公众参与的结果难以得到及时反馈,公众积极参与决策过程的信心以及政府的公信力被严重削弱。因此,在思路上,以“事前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事中环境行政决策过程的细节性完善以及事后必要的评估与审查机制”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构建的着眼点,以“拓宽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环境行政决策参与形式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对环境行政决策结果的反馈机制”入手,构建公众参与的相关具体制度,使我国环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得到量与质的同步提升,从而增强我国环境领域的法治与民主建设,为今后拓宽我国环境市场的发展空间提供理论上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10.
在传送带模式及专家模式理论下,行政权正当性来源于立法明确授权及行政机关本身拥有的人才与专业资源,使得法院主要审查环评审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高度专业性质事务上采取自制的态度而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面对高度专业性的环评审批,立法授权无法遏止,科技理性招致质疑,唯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参与权,方可赋予行政决定实质正当性。面对行政权正当性理论的变化,法院亦应对环评审批司法审查原告资格的赋予及审查标准进行反思,恰当回应行政权从参与模式对程序理性及公民参与的追求来证成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同时实现对环评审批权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1.
保障公众理性地参与转基因监管,有助于提升转基因立法、行政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也是《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对欧盟和我国等缔约方规定的义务.通过总结欧盟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梳理欧盟转基因立法框架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发现,欧盟现有立法赋予公众参与转基因立法、授权和政策决策过程的权利,并为该权利的行使设置了具体的制度.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经验,在转基因立法中增加公众参与条款,确保公众能够获取信息、参与决策和寻求司法救济,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参与转基因监管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社会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具体反映。公众参与立法主要体现在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草案提出、起草、审议阶段,法律公布之后实施阶段。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正在朝着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良性发展,但是,在公众参与立法的标准、过程、反馈机制、现实效果方面还存在着问题。解决以上问题,必须着力完善立法公开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而言的一种政府形态或政府模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增强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尊重民意决策,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与政府共治、个体与社会、公民与政府和谐,实现科学发展。  相似文献   

14.
危及公共健康的专利的存在,让专利的合理性及合法性颇受质疑,强化伦理审查是提高专利道德合理性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专利伦理审查面临多重挑战,致使伦理审查流于形式:意识层面上,面临“去伦理化”主张的挑战;立法层面上,立法不完善,缺乏审查依据和标准;实践层面上,审查主体、公众参与及反馈机制不健全。目前可通过厘清观念误区、健全法律体系、引入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多种举措来完善专利伦理审查及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不同于常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需在实定法的立法意图推断和法治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中寻求合法性源流。在行政应急行为司法审查的实体性问题上,应当拓展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合理性审查标准、明确应急管理规范的适用地位、规定复合型和多元化的证明责任及标准。在程序性问题上,应当明确行政应急行为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各方主体资格、构建公私利益兼顾的诉讼时间和时效、扩展"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在确保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公共危机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应急过程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行政立法的生态化要求行政立法必须以生态文明观和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 ,行政立法的依法立法原则、协调统一原则必须赋予新的内涵 ,立法民主原则应当转化为公众参与原则 ,同时吸收比例原则、公平原则 ,尤其要注重代际公平。  相似文献   

17.
行政立法裁量为自成一格之独立的特殊裁量类型,正是行政立法裁量不同于立法裁量和行政裁量的特殊性决定了对行政立法裁量及其司法审查标准的探讨的必要性.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的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分别代表了个案衡量和类型化的倾向,这些都能为中国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提供有益的借鉴.行政立法的裁量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立法的裁量应适用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18.
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解决日益严重的行政立法冲突的唯一途径。这种机制之正当性则渊源于正义论等原理和法制等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议会审查、司法审查和专门审查等三种合法性审查体制,就我国而言,建立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专门审查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和行政性,但行政性更加突出;行政立法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应当是审查的内容。根据《宪法》《立法法》和相关法律,行政立法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以行政立法"抵触"上位法为由对行政立法提起审查,有权机关对抵触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和不适当的行政规章行使审查权、改撤权;而《立法法》第96条规定,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违反法定程序和规章不适当都是改变、撤销行政立法的理由,两类法条之间规定不一致。应对《立法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完善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并且做到行政立法审查的权责统一。  相似文献   

20.
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之合法性审查机制是解决日益严重的行政立法冲突的唯一途径。这种机制之正当性则渊源于正义论等原理和法制等原则。目前,世界上存在议会审查、司法审查和专门审查等三种合法性审查体制,就我国而言,建立全国人大领导下的专门审查机制具有较强的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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