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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利平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3):57-60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刘廷华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3):137-141
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基于精神损害专属于侵权法、防止滥诉、难以量化、违反可预见性以及带有惩罚性等理由,目前的通说仍持反对意见。但以上理由无一成立。相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它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鼓励交易;而且,英、美、德、法等很多国家的立法例都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承认。因此,我国也应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3.
刘树春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5-10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明确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4.
刘廷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现行违约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在制订民法典时,应对强制实际履行进行必要的限制;明确预期违约情形下减损义务的产生时间;允许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承认惩罚性违约金;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相似文献
5.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不同观点,文章认为违约金应为惩罚性,是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和损害赔偿的一种惩罚性违约责任形式,并通过其法律特征的分析来进一步论证之。最后,在立法上进行了违约金制度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舒媛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6-40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我国现行法律已明确将该制度纳入产品责任当中,以更好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权利人保护的立法理念与之具有很多相似性,而现实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是颇为紧迫与棘手,本文试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立法学等方法,侧重探寻将惩罚性损害赔偿纳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法理动因与基础,认为纳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并对建设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海俊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3):79-83
违约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方式,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但由于我国分析法学的不发达,加上对民事责任性质与功能的认识不清,造成了理论上的模糊。本文分析了违约 金的民事责任属性,并指出其根本特性在于其预定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违约金的功能,指出惩罚性和补偿性也 不是违约金独有的功能,而是一般民事责任的功能。违约金的功能除了补偿非违约方、惩罚违约方以外,还具有体 现效率原则的更加明显的预防违约的功能。最后,笔者对立法和司法中对于违约金应采取的态度与做法提出了建 议。 相似文献
8.
翁建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6)
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它们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明晰的体现。物质损害赔偿仅具有补偿性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抚慰性,附带有惩罚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和惩罚性,含有一定的抚慰性。惩罚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不可互相代替或冲抵。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
高浩严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4):173-174
在我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属于创新的制度,目前仍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依靠传统补偿性损害赔偿已经不能对被害人的损害予以充分的合理的救济。特别是在我国《反垄断法》业已出台的大背景下,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汪德理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0):88-91
惩罚性赔偿金系英美普通法的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在近些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中国现行只有屈指可数的几部法条法规有该制度的缩影,但数量有限,尚不能解决社会上广泛存在的问题。因而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要件出发,探讨惩罚性损害性赔偿在中国确立一般规则的适用备件,尤其是广受争议的主观要件,则将对该制度的建立和适用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4):296-305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12.
13.
14.
于朝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64-69
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沿袭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世纪60年代末,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有着明显的不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实际生活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美国最高法院开始从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着手规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16.
简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符琪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3):43-46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当然 ,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国际社会采取四种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1.较高的证明标准 ;2 .分离原则 ;3.最高数额限制 ;4 .征收税收。鉴于中国有关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本文就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自罗马法以来就已经形成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并有不同的区分标准,二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传统的法律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5-8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