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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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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我国的提存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提存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应根据其目的和功能进行全面地认识和总结。提存源于罗马法,是大陆法上的制度,目前在我国立法上也已有所体现。提存是国家为了协助合同履行,以帮助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和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特殊的公法关系。它的功能在于,提供一种法律手段,在法律关系进行中出现偏离的因素时,用以弥补或替代,以使法律关系的目的得以正常实现,因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提存制度存在很多缺点,应进行多方面的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2.
目前探讨提存的法律性质有两个视角:一是从广义上探讨提存是属于公法或私法,二是从狭义上探讨提存属于债之消灭或债之担保.本文从狭义上探讨了提存的法律性质.在传统法上,提存仅仅作为债之消灭原因之一而存在.在我国立法中,对于提存法律性质的定位并不统一.本文认同合同法将提存的法律性质定位于债之消灭,认为提存没有必要也不宜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这不仅有助于债法体系的完整统一,而且有助于同国际社会规范接轨.  相似文献   

3.
提存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提存含义的界定必须明确:提存不仅限于以债务清偿为目的,还必须包括以债的担保为目的。提存在本质上属于公法性质,但是必须从民法角度考察其法律效果。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作为提存的标的。我国现有提存制度存在着“散”、“缺”、“乱”的弊端。提存立法应考虑建立以法院设立提存所为核心的提存制度。  相似文献   

4.
关于《合同法》中的提存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法规定的提存制度,对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提存并非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合同法规定了提存的必备条件。即使具备了提存条件,目前仍未进入规范的操作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债务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存;应遵循哪些步骤;是否需要由专门的机关认定等。为便于提存制度实施,确定提存的确认机关和保存提存物的机关或部门,确定提存的必要的法律程序,明确不当提存的法律责任等,都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似文献   

5.
保管合同起源于罗马时期的寄存合同.传统的寄存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这种无偿性决定了接受寄存不是一种交换正义而是慷慨行为.因为单纯的施惠性允诺不应当具有强制性,所以保管合同以寄存物的交付作为成立方式.我国的保管合同已经不再具有无偿性,但民法典仍然规定它为要物合同.为了使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就需要通过灵活地解释将要物方式与无偿性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6.
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合同的无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都认为任何人可以主张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或者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合同无效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不需要主张和确认,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无效产生争议时,才需要对合同的无效进行确认.  相似文献   

7.
政府合同治理的风险分析:委托-代理理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一种融入了更多市场精神的治理工具,合同制被当代政府在公共服务中广泛运用,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然而,政府合同治理并非万能.由于存在着信息非对称、信息不完全、机会主义和合同内在不完备等因素,以及合同的市场化逻辑与政府的公共属性之间存在必然冲突,政府合同治理将产生一系列委托-代理风险问题.理性思考如何应对政府合同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对于提高政府治理的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可能产生.但在合同有效时也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合同的有效时,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可能存在,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应存在.  相似文献   

9.
1931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提存风潮有着复杂的国内外背景。提存风潮使上海银行存款减少,暴露了其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促使其不断调整经营方针。危机中,上海银行力辟谣言,安定人心,厚积准备,以应提存;实力雄厚的中国、中央、交通三行基于上海银行根基稳固,信用昭著,担心风波扩大,危及整个金融市场,出于公私情谊而出手相助;本国商业银行和钱庄实力不济,自顾不暇;而外商银行却操纵中国金融市场,乘机牟利。对于这一风潮,南京国民政府漠然视之,日本政府则乘机散布谣言,企图扰乱中国金融市场。此次风潮不仅揭示了私营商业银行创业艰难,命运多舛,而且反映出中央银行制度不健全、币制落后、私营商业银行间缺乏有效的联合。  相似文献   

10.
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相应地,它们的证明责任分配也不同.合同成立证明责任分配,要区分不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确定其证明责任承担,当一项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是承诺还是反要约发生争议时,由表意人承担证明责任.合同有效证明责任分配,存在合同有效法律推定.合同生效证明责任分配,限制合同生效的三种情形中,仅有附条件合同情形才存在证明责任承担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1句,没有涉及合同有效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且其关于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合同中,实体法的选择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一条决定实体法的法律选择条款似乎不大可能.然而,这类事却屡见不鲜.造成这一情形主要有两种可能:一是当事人只注重合同中的商事条款,认为订合同是为了做生意,又不是为了打官司,对选择可适用法律问题掉以轻心;二是当事人来自于经济和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对对方国家的法律既不熟悉又不信任,于是先行订立合同,把法律选择问题搁置  相似文献   

12.
排污单位可以与污染治理单位签订合同,由污染治理单位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排污单位支付费用.污染治理服务合同以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为原则,合同当事人是排污单位和污染治理单位,合同内容包括必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污染治理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治理标准而产生的损害,应当由排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污染治理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污染治理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13.
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用户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存在障碍,需要厘清用户任意解除权的构造以维护用户权益,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用户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存在两种正当性基础:一种源自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作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用户享有《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任意解除权;另一种是存在固定期限时,基于产业政策考量而设置的用户任意解除权.据此,用户任意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携号转网)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上,商主体需要预告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在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上,当解除仅向未来发生会导致已经履行的合同出现给付与对待给付不均衡的例外情形时,解除部分溯及既往.若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个别给付与合同总目的存在牵连性,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以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均衡回复为限.  相似文献   

14.
定式合同并非于交易之际由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个别、具体的磋商而成立,它与一般合同之成立,显然有所不同;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与一般合同解释也必然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对定式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相对人这一原则,以规制定式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条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契约正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未成立和无效均当作无效合同处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增设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效力的条款,完善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制度,但对某些情况究竟属于未成立、不生效还是无效,存在不同理解,以致归责不当.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探讨合同成立与未成立、有效与无效的要件,以期促进理论的发展和司法的公平.  相似文献   

16.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并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却否定了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既不利于司法操作,又有悖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如果在明显增加债务人的履行难度、风险或费用的情况下,法律应规定债务人有拒绝转让的权利.第189条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切实际.  相似文献   

17.
本文基于“行政合同说”与“劳动合同说”两种不同的合同性质,分析了高校聘用合同中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等问题的法理原因,提出了建构相关制度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的建议与思考.  相似文献   

18.
合同自由原则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其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是人类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高度概括,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哲学历史原因.然而,绝对的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产生了不公平的现象,限制合同自由成为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实践合同正义.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历经曲折后,最终为合同法所确定.  相似文献   

19.
应用于交易领域的智能合约融入区块链技术,以代码形式表现,可实现合同履行的自动化和不可逆,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模式.自助行为说、代理说将智能合约视为对合同过程的外部增强,是侧面功能的法律阐释,并未完全捕捉到实质.智能合约并不一定跨越整个合同过程,也可仅是合同过程某个方面或某个阶段.法律意义上的智能合约不是合同新类型,而是合同关系形式的新发展,即当事人缔结和履行合同的新形式,合同性质未发生实质变化.智能合约满足特定要件构成特殊的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自动履行"功能的特质.民事主体通过智能合约形式订立合同应遵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则,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与生效.智能合约不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认定其效力应结合智能合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分析.从立法上确认智能合约,在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政策基础上编写和应用,实现形式的合法化、内容的规范化是该技术谋求长远发展的保障.技术起步的现阶段,纸质合同、一般电子合同与智能合约在不同方面发挥协作作用,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民事交往、商业交易的主要状态.  相似文献   

20.
行政合同是以合同方式规范行政主体与相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新型制度.它有助于明确行政权限和责任,是国家行政管理从单纯统治模式发展到为社会服务模式,由管理模式向治理模式发展的一种具体表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单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公共管理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行政合同形式必将成为政府对公共管理的重要手段.从行政合同的概念、识别标准,以及行政合同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私权救济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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