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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凌剑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3,23(1):69-71,83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最核心的争论在于运用的位阶上。而在逻辑上的争论又不断上升到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争论。刑法价值理念的争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存在着张力,二者之间的争论似乎永远存在。学者力求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但又因为社会的变化而显得难以把握。法律一方面要在公众的可预测范围内显现出一种刚性的法律结构,另一方面又要在正义与公平的价值观下富于柔性的人性关怀。然而,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在刚性与柔性中相互掺杂.但二者的争论目的都是为了得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2.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9-94
法律是一种不断解释性概念,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作为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的分歧集中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近年来,司法能动备受学者推崇,但也常被误读或曲解;实践中深受法官青睐,却多为之所滥用,甚至被异化为掠夺和扩张法律解释权的武器。当务之急,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尊重并认真对待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审慎地建构裁判规范。 相似文献
3.
卢天鸿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1-46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曾经进行得如火如荼,但仔细考察,则会发现双方的观点差异甚微。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均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均采纳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相结合,均受文义解释的约束且拒绝类推解释。双方在不同层面进行论战,存在诸多误解。应走出这种无意义的争论,认识到解释结论的差异源于每个解释者的信念体系和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不同。这种差异在疑难案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是刑法解释无法克服的,应诉诸刑法论证加以解决。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哲学根基有所不同,解决具体案件的思路也存在差异。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仅采用刑法解释就可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不必再动用刑法论证;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应结合刑法解释与刑法论证的方法,运用主体间性思维解决刑法适用的困境。 相似文献
4.
王霞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税收关系是建立在税法事实基础上的行政关系,而税法事实是民法事实经由税法评价后的结果。在民法事实转化为税法事实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民事行为的定性常引发纳税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征纳双方对于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认识不统一。从实践考察可以发现,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可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和经济实质三类。基于税收效率原则、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等理由,法律形式应当作为一般定性标准在税收征收程序中适用;为避免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侵害国家的财政利益,法律实质应当作为矫正标准在税务检查程序或在纳税人提出主张的情形中适用;经济实质作为裁量性最强的标准,应对接税法价值目标,有明确税法依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 相似文献
5.
王霞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税收关系是建立在税法事实基础上的行政关系,而税法事实是民法事实经由税法评价后的结果。在民法事实转化为税法事实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对民事行为的定性常引发纳税争议,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征纳双方对于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认识不统一。从实践考察可以发现,民事行为税务定性的标准可分为法律形式、法律实质和经济实质三类。基于税收效率原则、纳税人诚实推定权等理由,法律形式应当作为一般定性标准在税收征收程序中适用;为避免纳税人滥用法律形式侵害国家的财政利益,法律实质应当作为矫正标准在税务检查程序或在纳税人提出主张的情形中适用;经济实质作为裁量性最强的标准,应对接税法价值目标,有明确税法依据的前提下严格适用。 相似文献
6.
上官俊峰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1):25-29
在社会转型期,司法承担着调节主体利益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实现法律公正价值的职能。然而,当前的司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面临诸多难题,遭遇民众信任危机,已陷入某种程度的困境。法律推理是能动司法的重要方式,其中,形式法律推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形式理性,实质法律推理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质理性。借助能动司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来源和相关制度背景的考察,认为其前提是司法审查权的获得.同时指出,这一术语的语义语境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产生了至少三个方面的偏差和误解.从而认为真正意义上的能动主义哲学观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机关的哲学观,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解释的主体、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解释的情形等方面都不允许中国的法院或法官遵循司法能动主义的哲学观.文章最后指出,中国法院的司法哲学的可能走向就是严格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而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8.
庞凌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25-27
法律效力不应仅被理解为法律对其所规制的对象具有的基于强制压力下的约束力与保护力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效力。即法律为人们所认同并自觉遵守 ,它体现为主体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自觉的守法行为。法律实质效力是衡量法律是否真正具有效力的标志。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良法和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9.
任强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2(4):98-104
本文运用“制定法”、“判例”与“法律解释”三个范畴对中国古典文本中的法律形式的源流和演变进行了梳理,指出在古代中国,尽管三种法律形式的含义和作用不同,但是它们很早以来就是并存的。由于三种法律形式之间的互补,使中国传统法律维持了稳定性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0.
张传新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8(2):28-34
从宏观角度论述法律推理的一般理论,通过对推理性质、特点的分析,阐明推理之所以能够根据前提推出结论是因为存在一个实质依据或者形式依据,通过对法律推理的形式和实质的分析,得出在我国法治尚不发达,普遍缺乏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的情境下,法律推理应优先适用形式推理而非实质推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李鑫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3,(3):71-77
法律方法对于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案正义的实现。虽然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都要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但是由于不同的立场对于何谓法治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司法克制主义推崇形式法治的立场,而司法能动主义则坚持实质法治的立场。因此基于不同的法治立场对于法律方法的适用可能会对法治的实现在实质上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有害的作用。基于新形式法治理论,我国现阶段法律方法的适用应该坚持统合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关照之下的法治立场,因为这两种立场本身都是为了维护法治这个目的和立场的,没有必要非此即彼,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限度,而这个限度则是由形式法治的立场所决定的。这种法治立场并不是一种泛泛而谈的纯粹理论性的研究,而是一种面向司法过程的法治立场,是我们运用法律方法的原则问题。法律方法的法治立场的确立,有利于我们在司法操作的层面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与政治或是国家意义上的法治立场是不同的,是一种面向司法实践的法治立场。 相似文献
12.
贾平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3)
本文介绍了司法解释的含义及功能,认为传统的学术观念应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归纳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的特点,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解释权力的异化、解释主体的泛化、解释内容的分散化、解释效力的矛盾化等问题。目前,"两高"发布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但从应然性的角度看,刑法司法解释最终将还原成为一种司法技术。 相似文献
14.
刑法解释远非一种单纯探寻刑法文本含义的学究式思维游戏,而且刑法解释的依据不应当是刑法文本.刑法解释本身是一种利益衡量的活动.在这个利益衡量游戏中,无论是刑法有权解释还是刑法适用解释,刑事政策通过各种组织化的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罗晓静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7(3):68-73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但近现代以来,物权法和债权法出现了融合,尤其表现为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我国物权立法的定位和制度设计应在坚持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立、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前提下,针对二者融合的趋势作出立法上的调整. 相似文献
16.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规律和形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安启念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是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从自己的实践需要出发对马克思恩格斯哲学思想的能动选择与运用,是文本与诠释者的互动。实践性和缺少全面详细地阐述自己基本观点的文本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重要特点,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和它的中国化。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进程中,从客观方面看,中国人是以苏联哲学为中介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著作的;从主观方面看,中国的国情、革命的实践需要、革命领袖的个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都起了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经历了四个阶段,形成了三种形态。五四新文化运动到1927年,中国的进步知识分子选择了马克思主义;1927—1949 年,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实事求是为基本精神;1949—1978年,在两种思想的斗争中“左”的思想日渐占据上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表现出唯意志论的特点;1979年以后,以实践唯物主义为特征的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正在形成之中。 相似文献
17.
李晓霞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41-43
《立法法》中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文章认为《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等同于立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界当下的关注点不应再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存疑,而应将重心放在如何合法行使司法解释权上。 相似文献
18.
宫宝芝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33-35
司法解释与成文法之间存在一种微妙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解释的价值在于弥补成文法自身不能克服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制定法的权威地位,某些司法解释甚至有侵犯立法权的嫌疑。司法解释的发布必须遵循如下规则:以法律文本的存在为前提;与具体案件相结合;遵循法律文本的最根本原则;选择适当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19.
刘海瑛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51-54
口译材料的选择是英语专业口译课开设的关键之一。口译有一定的时效性,口译教学绝不能仅仅局限于使用一本现成的教材,还必须以培养、提高语言能力为核心,采用符合时代需要,有现实意义的补充材料,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就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振亮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3):15-21
司法解释体制的建立是司法解释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但不合理的司法解释体制会成为司法解释规范化的内生性障碍。在对司法解释界定的基础上,从制度、体制的层面上就现行司法解释的运作方式和过程进行反思,探讨了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存在的弊端及原因,对我国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与科学、理性的司法解释体制的建构等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