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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实务中出现了证明责任分配混乱、证据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难以准确把握的窘境。对此,应以规范说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由主张积极事实或者积极权利的一方,承担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结果意义层面的证明责任,明确区分“抗辩”与“否认”。在真实性的认定上引入直接认定、间接认定、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规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在合法性的认定上注重运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关联性则要求电子证据与借贷法律关系之间存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关联性。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着重考察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复制件的认定不必恪守原件标准。  相似文献   

2.
视听资料作为独立证据形式引入刑事诉讼,顺应了当代科技的发展趋势。然而,以往对视听资料的定义、基本特征、分类及其审查判断方法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只有从视听资料的记录方式上而不是从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上认识视听资料,并把记录方式作为分类标准才能较为科学地解决视听资料一系列问题,并真正发挥视听资料在诉讼实践中独立证据形式的独特作用。  相似文献   

3.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随着生活中短视频交友平台的兴起,人们使用视频进行信息传递的频率大幅上升,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与律师使用视频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频率也有所上升。目前,因视频电子证据本身所具备的高技术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加上剪辑加工视频软件的不断优化,篡改视频电子证据的成本也有所下降,司法实践中对于视频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验证困难重重。在法治层面上,需要完善视频电子证据的有关立法,对视频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审查判断标准进行细化规范。对于现在所面对的种种难题,结合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探讨改善方式,从而实现视频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对已有的诉讼证据定义的评析 ,对诉讼证据本质属性的揭示 ,以及对诉讼证据分类的探讨 ,为诉讼证据下了一个简短明确的定义 :诉讼证据 ,是指含有证明案件事实或证明与处理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重要的客观事实。可供法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6.
依据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开放性、脆弱性等特征,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采纳,并且基于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就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制定一系列收集、审查、认证的程序和规则。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适用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对此,笔者从“新的证据”的界定、法律规定的不严谨以及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两种证明标准并存于同一法律中等三方面,探究了导致“新的证据”适用混乱的深层原因,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提高司法裁判水平略尽绵薄。  相似文献   

8.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签名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交易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以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分类为起点,阐述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形式和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签名的三个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探讨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应用程序,其包括对电子签名证据的举示、对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和司法机关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等三个问题,以促进电子签名证据规则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间接证据作为民事诉讼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其依据经验法则和推理构成间接证明方式,该方式是民事诉讼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间接证据因为证明对象多元化、证明力不确定和证明事实方式复杂化,使得法院对其采取了谨慎、怀疑甚至是排斥的态度,法院对其运用或是简单滥用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较小规则将其排除,或是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直接适用证明责任规则裁判定案,使得原本能够认定的事实得不到科学证明。因此,对于间接证据,首先应明确法院仅能依据宽松的证据能力制度对其作有限排除,同时应限制常识性的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和真实性规则滥用以及要求法院对矛盾间接证据证明力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更重要的是,在间接证明分为证据环、证据链等几种具体类型基础上,应明确间接证明对推定基础的经验法则之要求,确定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多样化模式,并且赋予间接证据在证明欺诈、胁迫等主观事实方面的重要作用。然后法院面对间接证据时才能依赖自由心证来认定事实,使民事裁判建立在规范、严谨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证据法定形式只有八种,诉讼中证据只能以这八种法定形式存在,不能再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法定形式存在三个深层次问题:一是证据法定形式呈现封闭性,很多证据无法归入八种限定的法定形式;二是法定证据定义阙如,各证据法定形式内涵外延不确定;三是证据法定形式划分标准混乱,各证据法定形式相互交叉叠床架屋。这种不合理的立法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证据法定形式形同虚设。因此,对现行的证据法定形式进行批判,着力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无论是证据关联性的界定还是判定,都应当立足证据的基本功能是证明的根据。证据关联性包括形式关联和实质关联两个层次,它们分别影响着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证据关联性的判定依据其自身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而有不同的方法,基本的规则体现为现代自由心证。  相似文献   

12.
审计犯罪证据形式比较单一、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且多是间接证据。在搜集和固定审计犯罪证据时必须依据审计犯罪证据的特点进行。审计犯罪证据在司法中适用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被采用。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直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难点之一,而证据问题,则是家庭暴力认定中的难中之难。据此,在未来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证据制度中,我们应在家庭暴力民事案件诉讼的证明标准上采用“盖然性优势原则”;在举证责任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此外,司法机关在证据的认定中应重视间接证据的运用。  相似文献   

14.
数字电子证据的定性与归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电子证据的出现和普遍地被适用几乎颠覆了人们关于司法证据系统整体性的传统认识。现阶段,人们惯常地将数字电子证据纳入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类型中加以规制和判定,这显然既不符合逻辑也有悖于事实,直接导致我国现阶段数字电子证据类型化实践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客观上阻碍了我国整个证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为此,必须认真地甄别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以及电子证据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和本质差异性,其中首先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科学合理的界定数字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归类。在法理和逻辑上,数字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应并列隶属于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和独立的证据类别,电子证据宜成为我国法定证据类型中的“第七类”,亟待立法予以规定或确认。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再审新证据的立法层次不高,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司法人员理解差异较大,适用时掌握标准不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差异,有损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司法实践中应当适度从宽掌握认定新证据的标准,科学合理地界定再审新证据。  相似文献   

16.
从逻辑思考方法的角度,在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的层面上对如何运用证据,特别是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主要事实(主要是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判定证据充分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证据收集的角度对非法证据进行了界定,将非法证据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另一种是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但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的证据。因此,不同于其他国家以人权保障为要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期待,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必然会推动执法意识、程序规则、侦查体制等多方面的变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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