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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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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及在合同订立、履行等各个阶段适用的阐述 ,进一步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汪跃平 《理论界》2004,(5):107-108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尚余的其他义务如保密、协助、通知等义务。它是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附随义务。确立后合同义务制度在理论上意义重大,因为它拓宽了合同义务范围,在时间上,以合同生效为基点,确立先合同义务、合同中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等合同义务群,使合同法更加缜密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辩论主义缺陷的需要,是防治实务中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需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履行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事实阐明义务,禁止滥用诉权,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反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提醒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诚实信用这一“帝王条款”随着法律思想的迁延,由自由权本位时期仅作为道德规范存在过渡到社会权本位时期的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诚实信用是道德的法律化,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均有体现和规定。但是,尚有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我们希望诚实信用原则能从强制规定的法律条文中消失,使每个人都能自觉地遵守和执行,真正建立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  相似文献   

5.
先合同义务是合同生效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所负的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变更、撤销的,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6.
孙淼  刘红 《理论界》2005,(3):103-103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各国对后合同义务的立法规定不一。履行后合同义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给付效果,处理好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务。  相似文献   

7.
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要求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保险的制度特殊性决定了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最大” ,这种诚信要求最大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增加保险人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对人行使权利的期间  相似文献   

8.
蒋槟 《南方论刊》2006,(4):27-27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实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我国《合同法》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全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9.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陈平 《学术探索》2006,25(5):137-141
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为价值与道德的形式,是经济伦理的基本规范,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经济法律的基本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随着我国进入WTO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市场机制的最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1.
通说认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理由是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该原则的历史渊源性。于此,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加以修正的必要。但是,仔细分析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法律文本等诸多方面,可以看出通说具有极大地不合理性。结合法律的人性道德伦理标准以及大陆法系自身的立法特点,不难发现我国新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是合理的,其使得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合理校正与理性复归,主张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优点在于内容上的包容性更强、适用上的灵活度更大,完全可取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相似文献   

12.
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和变革以“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之间的张力为基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向。以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原则的合同义务到现代国家干预主义和以“社会本位”为中心的现代合同义务反映了合同义务走向道德化、理性化。  相似文献   

13.
王荣珍 《社会科学家》2005,4(6):103-106
先合同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责任。其与违约责任相衔接,对合同缔结、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履行阶段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给予了全面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未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而是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在缔约过失责任之上确立先合同责任。  相似文献   

14.
现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大部分还停留在理性的思辩上,而对于民法这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来说,它的指导原则也应当是具有实证性的。本文首先对诚实信用的含义进行了确定,使其从原本中文的语境中脱离出来,然后借用了法律经济分析的一些方法,尝试探求诚实信用的效率基础,并力求在民法实践中我国可以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更加客观的考量。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不仅在民事实体法中被奉为“帝王条款”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近代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中普遍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些制度与该原则本身存在某种契合,但并没有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6.
负担为赠与合同的附款,负担无效并不一概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负担与对待给付既有相似处,也有差异性,但从整体上看,宜将附负担赠与定性为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负担与解除条件存在巨大差异.由于赠与人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赠与人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唯有当附负担赠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时,该第三人才能成为请求受赠人履行负担的主体.只有当赠与人已为赠与,受赠人因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才能行使《合同法》第192条所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当赠与物有瑕疵时,赠与人应依《合同法》第153~158条有关买卖不完全给付责任的规定承担责任,而非依《合同法》第174条准用买卖的规定来承担责任.此际,赠与人的责任固然限于“附义务的限度内”,但仍存在例外,即当赠与物瑕疵造成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赔偿责任并无上限.当负担有瑕疵时,应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瑕疵的规定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相似文献   

17.
市场经济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诚实信用是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但是,市场经济对诚实信用原则又存在着负面影响,市场经济存在诱发违背诚实信用行为的经济根源。因此,市场经济不会自动实现诚实信用,诚实信用需要人们的积极建设和保障。  相似文献   

18.
论合同义务的特点及其影响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跃平 《理论界》2005,(1):102-104
合同是权利的产物。“合同自由”正是人们基本权利的体现。但合同本身的核心却是合同义务。合同义务的最基本特点在于它是自我强加性义务,这一点使之区别于侵权之债的义务和准合同义务。影响合同义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  相似文献   

19.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及合同无效时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好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20.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域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宪法中也有很强的适用性。它与宪政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规定宪法的基本矛盾,调整宪法的基本利益冲突,同时与宪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相互补充、彼此渗透。其适用性体现在立法公开、法的稳定性、法不溯及既往以及立法赔偿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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