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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欧健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2,(9)
伴随着日益增多的社会公益问题和一系列具有轰动效应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热潮。在这股研究热潮中,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讨论尤为激烈。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普通民众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是由特定的公益性团体和部分自治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笔者通过对以上观点的研究分析,发现上述三个主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分别具有其相应的优缺点,若决断地选择其中一个来作为原告又显得太过武断。但在目前的情况之下,三者相较之.还是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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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人居环境》2023,(12):20-21
<正>阅读提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并介绍行政公益诉讼有关工作进展。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展,从最初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扩展到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从办案效果看,6年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约804万亩,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113.6亿元,督促查处、回收假冒伪劣食品约199.1万千克,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约358亿元。此次是“两高”首次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联合发布案例。与以往不同,本次案例列出“检察监督”“法院裁判”模块,在突出不同诉讼环节法检作用的发挥、便于社会公众全面清晰解读案例的同时,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本期摘编其中两起案例,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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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视角下环保NGO公益诉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NGO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可以说是环境公益诉讼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问题及原因的分析,提出:由于新环保法相关条款的限制性规定、公益诉讼原告诉求保障不足、我国环保NGO自身能力较弱等原因,环保NGO在新环保法颁布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仍可能面临一定的阻力。应该完善新环保法相关公益诉讼条款、出台激励环保NGO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措施、加强环保NGO的能力建设,以促进新环保法的有效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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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件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12月3日《法制日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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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MCA上海青年会戏剧社是YMCA所属的一个白领团契(旨在增进相互分享和帮助的集体情谊的特定聚会,Y代表YOUNG“年轻”;M代表MAY,“可以”;C代表CREATIVE,创造;A代表ART,“艺术”)。YMCA戏剧社成立于2002年7月,其初衷是普及表演艺术知识,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使更多年轻朋友通过参与了解公益,奉献爱心,其宗旨是“戏剧传递温暖,爱心铸就非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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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4,(5)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也呼之欲出,去年我国人大审议的《民诉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如果该修正案通过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将有法可依,而短短的一句话并不能全面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所有相关问题,首先就是适合的原告问题,这也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重中之重。本文将针对《民诉修正案》(草案),从目前几类潜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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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什么人或什么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产生背景进行了分析,由此得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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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界的“国进民退”仍在继续,“社区之争’后,是“园区之争”。
2008年上海浦东公益服务园试运行,旋即掀起一股“园区热”,各种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园拔地而起。眼球经济时代,公益界同样奉行“关注度决定成功度”的原则,公益园区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和公益创业的“梦工厂”。为了成为园区第一批“房客”,官办与民办组织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进退攻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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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所指涉的公共利益呈现出鲜明的社会性、公共性特质,此特质对监督行政机关提出了现实要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功能共同塑造了此类公益诉讼的制度机理。因此,应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履职的制度功能,以此破解无障碍环境建设因主体交错而存在的责任判别困境,亦需要通过类型化拓展受案范围的方式,分类别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领域的重点工作,以保障日益多元的无障碍权益。此外,应考虑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等主体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允许公民通过无障碍私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以此回应“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立法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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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桥 《社会观察(上海)》2006,(7):21-21
据报道,也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犯、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2006年3月31日下午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个人贪污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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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诉番禺博朗五金厂违法排污导致水域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开庭公开宣判,法院合议庭采信该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与起诉一致,判决支持检察院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等一切破坏水域环境的行为,并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9500元以及负担案件的受理费.(<人民网>9月17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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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背离——透视俄罗斯产权制度变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唐朱昌 《社会观察(上海)》2005,(3):6-8
私有化争论:“激进改革派”占上风1991年末苏联解体,俄罗斯迈出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步伐,开始了声势浩大的产权革命。其实,在如何推行产权制度变革的问题上,俄罗斯一开始就有过激烈的争论。占主导地位的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是以盖达尔、丘拜斯为代表的“激进改革派”的意见,他们主张,把十月革命后实行国有化的私人企业和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彻底归还给原来的财产所有者,或实行财产补偿政策,把大规模私有化集中在所有权的分配上,以达到尽快改变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统治地位的目的;第二种是以阿巴尔金、契尔诺梅尔金为代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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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由西方“自然正义”原则发展演变而来,一向被视作维持司法公正性原则的首道保险。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不仅是诉讼公正性的有力保障,且能够促进诉讼高效性,提升执法者的职业素养,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