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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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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2.
由于环境案件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特殊性,环境审判专门化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环境纠纷与日俱增但诉讼极少且无力救济公民权利,审判机制受到多方因素影响而无法正确审理案件。为了应对环境审判的紧迫形势,我国采取环保法庭的专门化审判模式进行试点,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体现出诸多的优越性。但作为一种新生的审判机制,环保法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当然,环保法庭并不是司法推动环保事业的唯一方式,深入探索设立环保法院或者利用现有专门法院等有益途径,可以进一步实现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目标。  相似文献   

3.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构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也饱受争议:质疑者或主张其存在脱法嫌疑,或认为可沿用传统司法框架而无甚必要,或以案源稀缺否定其可行性;赞同者则以环境纠纷增多与环境案件复杂作为正当性依据。这些论争不同程度上忽略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和内涵,即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诉讼程序的特别化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以应对环境侵害的交互性、扩散性与不确定性对环境诉讼的影响。条件成熟时应制度《环境诉讼特别程序法》,对环境诉讼的管辖、审理、执行和公益诉讼等特殊规则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4.
江苏常州“毒土地”案又被称作“天价诉讼费案”,两级法院对原告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不同认定,致使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结果出现巨大反差,这对研究环境公益诉讼中环境修复诉求性质的界定、证成和诉讼费用的承担机理非常典型。案件诉讼费的调控、引导、教育、衡平功能表达是司法资源优化、价值引领、行为规制和成本追溯的产物,合理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更是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和行为矫正作用,对促进环保事业发展意义重大。从成本—收益角度考量,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成本投入高、收益低、责任风险大,若用普通民事诉讼规则来调整和规制,激励性远远不够。基于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分摊制度设计便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案二审法院将环境修复诉求认定为非财产性案件且属优先诉求并据此计算案件受理费,将承担修复费用认定为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且在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的前提下,判决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一方的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用环境司法实践有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司法中体现出一定的创新性,但立法等层面仍有不足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5.
专门化审理是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趋势。但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制度过于散乱,甚至存在脱节和冲突,一些特殊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是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理的主要难题。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容纳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内容,为知识产权诉讼专门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改革的一种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6.
我国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现状表现为:环境权利纠纷解决诉讼渠道不畅、私权救济方式对环境权利损害救济不足。究其原因,既有因政治问题不可诉形成的政治难点,也有因环境权利立法缺失、宪法司法化不能、具体环境权利实现障碍所形成的法律难点。随着可诉性理论的成熟,将国家行为混同于政治问题的困境将逐渐化解,政治问题的司法化范围将随之扩大。破解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法律难点需要立法理念的提升。在制度设计上,宪法诉讼是我国环境权利可诉实现的根本路径,应通过行政法路径积极推动环境权利的宪法诉讼,同时通过私法有限度的实现环境权利的可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环境纠纷作为一种现代型社会矛盾需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机制与行政处理、民间救济等相比,具有鲜明的自身优势和特点.环境保护形势和环境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形需要加快推进环境案件的审判机构体系改革与发展,也催生了环保法庭在我国特定区域的创设与运行.但是,专业型、系统性、规范化的环境纠纷司法救济体制的建立尚需案件来源、诉讼管辖、因果关系和裁判执行等配套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本文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律师费用分配制度的"胜诉当事人模式"和"适当模式",立足本国实际情况,依照2015年1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律师费用分配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由于中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实行海陆双轨制度模式,在司法层面,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面临适格诉讼主体不清、管辖法院不明、适用法律模糊、难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海洋和陆域污染等诉讼障碍。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以陆海统筹战略为价值指引,打破海陆环境公益诉讼壁垒,建立起诉主体与案件管辖的衔接机制,使其能够在诉讼程序上将同一污染事件引发的海陆污染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对待,实现海陆交叉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主体的一致,扩大海事法院对交叉污染诉讼案件的管辖,促进海陆环境联动治理。  相似文献   

10.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环境污染评估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比其他类案件执行更具特殊性。构建专门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平衡审判中立与司法能动性、完善执行财产归属制度、建立三位一体的环境污染修复的事后监督机制、完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相比,环境民事诉讼具有诉讼主体广泛、损失计算复杂、诉讼时效长等特点。美国和日本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都比较成功。我国在环境民事诉讼方面还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主体范围狭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赔偿范围小等不足。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环境民事诉讼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环境权诉讼属于现代型诉讼的范畴,具有不同于传统型诉讼的特点,其调整的环境法律纠纷大多属于价值确认型纠纷。环境权诉讼大多属于预防性诉讼或禁止性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与领域,可以采取复合诉讼的形式,原告资格往往作扩大化解释。在环境权诉讼中要求法官进行能动性的、创造性的司法。  相似文献   

13.
政府环境责任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而承担的环境义务,其实现的保障就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问责机制,这其中加强社会公众的问责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问责具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优势,其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最佳方式是诉讼,从社会公众对政府是否履行环境责任进行问责的现实需要来看,强化和完善环境行政审判是其要旨所在。  相似文献   

14.
改革引发了巨大而深刻的社会变迁,市民社会的兴起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更是这一变化的重要内容和总体特征。“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应该是建构中国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的正确选择。社会变迁呼唤立法转型。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之下的理想的立法模式应该是:保障公民立法参与以保证立法民主;实行立法听证,构筑博弈平台以实现充分的利益博弈;立法主体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积极介入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经济“新常态”的提出,必将迎来环境立法新的活跃期。提高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因此,环境立法的科学性研究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实现环境科学立法首先要克服已有环境立法的弊端,完成环境立法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引导的转变。其次,环境立法要避免盲目移植国外立法即“移植立法”。最后,不能忽视立法需要花费的时间成本,要减少“突击立法”。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意味着环境立法不再是以前被动的、填填补补的立法,而是一种主动的、有目的的、系统的、引导性的、具有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要克服已有立法的弊端,建立和强化环境科学立法,不仅要树立环境立法的时空观,注意环境立法的内部性协调和外部性协调,强化环境立法的协调观,还要重视环境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16.
虽然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它的正义性,正义在诉讼领域的意义始终带有根本性,但诉讼对正义的实现却是相对的。诉讼正义相对性的原理认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应当是多元的。同时,从诉讼自身来看,诉讼制度的建构还必须考虑到诉讼正义相对性的特点,做到理想正义与现实正义的结合。  相似文献   

17.
环境法的生态系统整体保护原则,要求对环境要素进行综合管理与保护,并注重各环境要素分别管理之间的协调性。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流域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资源管理,制定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在改革我国部门立法体制的前提下对现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18.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环境法上具有丰富的内涵。在环境法调整范围方面,重新解读了生命共同体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价值观方面,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在环境主体性方面,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应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上升为我国环境法的理念,甚至作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要求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9.
六年琱生簋铭文中“公厥稟贝”应读为“公缺廪贝”,是指公室仓库中钱贝缺失了,因此导致“告庆”、“刺为伯”的狱讼案件.并非一般学术界学者所说为土地讼诉案或家族财产分配而导致的族内讼诉案.在这一案件中,召伯虎是原告人,被告人是名庆的“为伯”,琱生应是以宰官的身份为这次诉讼案提供法典并宣判的主判官吏,此案由司寇类“有司”初审结束后由召伯虎向琱生报告,琱生提供法典并判罚被告出玉璧偿还而结案.琱生因召伯虎仓廪缺贝案诉讼成功结案而作器祭祀烈祖召公.  相似文献   

20.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在环境法上具有丰富的内涵。在环境法调整范围方面,重新解读了生命共同体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法价值观方面,提倡整体主义的生态价值观;在环境主体性方面,承认自然的主体地位。应将“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上升为我国环境法的理念,甚至作为我国环境法的立法原则。“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提出,要求人们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同时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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