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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关于非法演绎作品,各国版权法多持不保护论,认为它们虽然有原创性,但毕竟属于侵权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演绎作者不享有该作品的版权。非法演绎作品的不保护论,既不利于保护原作者利益,也造成了对演绎作者的不公,是过度保护原作者演绎权的表现。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版权并不相同,原作者的授权不应成为演绎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为激励演绎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版权法有必要保护非法演绎作品,肯定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在该作品上的双重版权。  相似文献   

2.
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被明确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不过,基于我国实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应对其施行前的创作行为发生效力,但其效力不应及于施行前的演绎行为。即创作完成于该法施行前的演绎作品,不应因未经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演绎作品。原作品著作权人控制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是基于演绎者的演绎行为,即前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后者行为的后果。而该类演绎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前,改变新法施行前发生的演绎行为的法律后果,构成不正当溯及既往。因此,该类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在不侵犯原作者著作人身权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其作品,但应将获取的经济利益,按照适当比例分配给原作品著作权人。  相似文献   

3.
原创性是演绎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为判断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法院发展出"超过微小变化"标准和"两分法"标准。由于演绎权是作者创作演绎作品或授权他人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因此,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演绎权的侵权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要求非法演绎作品具有原创性,才构成对作者演绎权的侵犯。就作者演绎权而言,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两分法"标准使演绎作者的版权依附于原作者的演绎权;另一方面,"超过微小变化"标准又将创作"微小变化"作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迅猛发展呼唤法律保护。目前存在解释现有著作权法规则、制定特殊著作权保护规则以及著作权法外采取保护措施三种保护模式。我国不少学者建议采用单位作品制度进行调整,不过采用邻接权保护更合理。邻接权保护需要注意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借助计算机创作的情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标记。适度降低保护水平,排除人格权和演绎权保护,缩短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5.
不同于其他作品,各国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固定性要求有采双重标准之嫌:一方面它要求演绎作品在受版权保护时,必须具备固定性;另一方面,在认定演绎权被侵犯时,它又否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立法上的这种二重标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判决,产生司法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这种双重要求,既不符合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态度宜回归单一,在肯定合法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同时,也肯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相似文献   

6.
服装作品版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服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服装本身也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相比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服装作品版权保护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对国内外服装保护现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服装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作为普遍适用于所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模式,著作权制度的适用空间有限.作为著作权法下位规范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条例应当与著作权法衔接,并使用统一定义的概念.对作为例外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应当采取著作权框架外的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特殊版权”并不可行.可以利用和适当改造现有的著作权制度,调整基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其衍生作品的传承、演绎、利用、传播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的适用空间,寻找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变通路径.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一概念表明了作品的三个基本特征:第一,著作权法保护对象限于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第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加以体现。第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9.
以韩国的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为中心,对韩国的字体保护进行研究和论述.在韩国,对于字体和字库软件的保护是区分开来的,目前,韩国著作权法否认字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却肯定字库软件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另外,通过外观设计保护法对字体设计行保护.字体的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智力与资金,字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为止,中国关于字体保护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国在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正的时候能够参考韩国关于字体保护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0.
对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问题,随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学界对此已经基本上形成定论,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思想内容.这也就是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法"问题.但笔者认为,思想内容也应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内容,至少在一定情况下应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即作品的表现形式和思想内容应同为其保护对象.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非作者的思想内容。而作品情节既体现了作者的思想内容,又兼具作品的表达方式两种属性。所以,作品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作品情节要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由作者独立创作和满足最低程度的创造性。  相似文献   

12.
同人二次创作作品作为原作品的二次衍生作品,一向处于著作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一方面,二次创作作品被认为是对原作品及作者权利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此种认知,使作品的价值无法得到确认,更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对同人二次创作作品的构成进行分析,并对赋予同人二次创作作品著作权的正当性及其保护价值进行了探讨,最终确认其应当受到著作权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网上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课题。由于网上作品著作权较之传统著作权在作品表现形式、著作权权利内容以及作品权利人方面存在其特殊性,因此,网上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应扩大网上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扩大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扩大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增加著作权人的作品利用方式以及重视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同时须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进行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14.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重要组成要素,也是非字面侵权的主要“受害者”,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既有以复制权和演绎权为中心展开的理论基础,也有中外各国司法判例的支持。情节要切实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应考虑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是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不同类型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不同,在通过实质性相似认定判断是否侵权时,认定的主体标准也会随之不同:事实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高,应按照敏感性读者标准进行实质性相似认定;虚构情节的独创性要求程度较低,则由一般性读者标准进行认定。同时,相较于部分比较法的“切割”,整体比较法能够在保证情节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认定。依此标准和方法,可以确定文学作品情节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使其获得应有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发的目的。在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已基本与世界接轨之际,商标法保护范围以外的未注册商标,在不破坏我国现有的商标法保护体系下,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修改,从而达到更合理和有效的保护。必须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补充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和中国大陆的各种观点,阐述了占有的含义、非法占有目的之规范结构、非法占有目的之心理构造、所有权能的组成和财产犯罪保护现状等。非法占有目的指向应是占有的本身,占有之下对财物的所有、使用和收益是比占有更深层的类似发起目的的心理动机,不属于占有目的的范畴。占有的本体事实和占有之下对财物更进一步处分的价值评价结合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含义。  相似文献   

17.
从作品标题保护的现实案例出发,阐述了作品标题的概念与特征。对于作品标题,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在国外,有的采用著作权保护,有的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有的则用商标法予以保护。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的作品标题保护制度的完善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纳入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实用艺术品必须符合作品的条件 ,并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 ,其独创性艺术表达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其实用性外观设计为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仅限于能够脱离产品的实用性而独立存在的艺术性表达 ,不延及该物品所表达的思想观念、制作工艺和实际功能。实用艺术品往往具有工业制造属性 ,手工及“一品制作”不属于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判断中必须考察的条件  相似文献   

19.
临摹本质是事实行为,其本身是追求与原作品高度相似,其行为本身不应当成为判断其结果的依据,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是否给予保护的连接点也是以结果来进行判断。因而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是判断作品是受到保护的唯一标准,即使作者付出了大量努力,但作品本身没有独创性,也不应当给予保护。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体育赛事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与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立法缺位是首要的原因。无论是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及卢梭的社会公认理论,还是结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等基本属性来分析,体育赛事节目都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立法者应借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其连同电影作品、以类似于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一起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从源头上杜绝体育赛事节目“盗播”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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