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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广西土官民族成分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西土官民族成分问题不解决,存在一千多年的广西土官制度和自宋以后的广西壮汉民族关系的历史就得不到正确的阐述。为此,1963年我发表了《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初探》(《民族团结》1963年2、3月合刊),1981年又发表了《广西土官民族成分再探》(《学术论坛》1981年2期)。随后又发表了《广西土官制度的渊源》(《广西民族研究参考资料》,1982年2辑)和《过去土属地方修志应注意的问题》、(《广西地方志)1987年4期)两文,大量的史料说明广西西部的土官绝大部分都是“土酋”,是壮族的上层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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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官制度从宋代建立起,到民国初年全部改土归流,有一千年左右的历史。它对广西地方史和僮族史有相当大的影响,研究广西地方史和僮族史必须研究土官问题和当地土官的民族成分问题;而对广西土官民族成分,过去有如下不同的说法,迄未解决,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说广西土官有一部分是随狄青平侬智高而来的,是外省人,汉人。王守仁《泗城土府世系考》中之岑氏;《清文献通考》中泗城、利州、镇安之岑,向武之黄,都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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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涛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136-146
明代桂西土司地区的赋税之征有别于流官区,嘉靖以前,并无确切证据表明土司辖区如流官区般推行了里甲制。同时,桂西土司的内部组织结构亦有别于内地,其以"城头/村"作为基层单位,土官土目直接管领部民,部民亦兵亦民,当国家征调时,土官土目按"田"派兵,部民自备粮饷出征。朝廷对部民土兵无直接管理权,不过,却通过掌握土官官职的授予而有效地控制了土官,土官也愿意让渡兵力获取朝廷支持而稳固其统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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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刚刚从“土官”一词中衍生出来,使用次数很少,是明朝以来民间对于兵部或吏部所管辖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官机构或首领约定俗成的泛称.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往往与“土官”一词混用.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官”、“土司”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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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广西土司的置、废、改流及其历史特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明一代,中央王朝为了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直接统治,使各地土官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他们在承袭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为了钳制广西的少数民族,明王朝运用“抚”、“剿”两手,采取以流官辅佐土官,并废一些土府、州、县,在一些土府、州、县改土归流,甚至增设或复设一些土州、县、长官司、巡检司等多种手段,“相机而行,随宜而处”(于谦《议相机抚捕蛮夷疏》,见《粤西文载》卷.5),千方百计不失时机地进行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各种尝试,以实现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一统的“宏图”。虽然元、明、清、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在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均有实施,但由于时间上,地域上的差别,政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在具体实施、产生的影响与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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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瘴是一个历史性和区域性突出的现象,曾对南方少数民族及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肆虐,成为明朝经营和治理的主要困难,因此明朝在广西土司区采取了以土治土,倚重土官的策略。烟瘴,在一定程度上与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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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启昆,江西南康人,清乾嘉著名学者,长于史学及小学,曾供职史馆。其任广西巡抚期间,倡修之《广西通志》,为现存广西通志中最完备的一种。是书二百八十卷,体例精当,内容丰富,为研究古代广西历史的重要史书之一。该书卷五十九、六十(职官四十七、四十八),是《土司一、二》,专门记载广西由宋及清的土官世系。此两卷订正了林富、苏濬、金鉷三省志的部分错误,对研究广西土司制度有较大参考价值;然抄袭前志的讹误亦在不少。于此,征诸公私史书、碑刻、族谱,对谢志所载明代土司的年代、人名、世系传袭作了初步的考订。不当之处,望同志们予以教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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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明清时期反映颇多的土目生存形态进行初步探讨之后认为,家族村社之间械斗、土司武力扫荡和土民不满造成土目天生具有极强防范心理以及叛逆行为的表象,土司夫人与土目的性政治关系、土司之女与另一土司治下土目的政治婚姻、土舍与另一土司治下土目军政联络只是寻求政治归属一种必然反映,此种归属决定土舍集团并非为土司婚姻群体的唯一来源。政治利益驱使土目在对土司极尽讨好之能事的同时对土民采取压服的态度,土司区的封闭、淡漠科举制度致使土目难有仕进之机,所以废立土司、夺土司之印甚至取土司之位而代之就成了土目一生追求的最高价值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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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2年,国家民委转发的《湘鄂川黔四省边境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恢复土家族成份,主要是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在其周围的卫所地区和边缘地带也有这个问题。”湖南张家界地区在清代以前正是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湘西少数民族的统治,在元明清时期建立了土司机构,明清时期又新建了卫所机构。下面就元明清时期张家界地区土司及卫所机构作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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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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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何时,有的说始于唐或宋,有的主张成于元,有的则认为确立于明代。论者见解不一。本文据实分析了羁縻制与土司制各自的特点和相互区别,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它的确立,使土官治理区也就是土司成为元封建王朝的地方政权机构,确保了中华的一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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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9日,发现于广西平果市城区的清代广西百色直隶厅下旺土司韦成林亲供宗图册,让人们首次看到了广西右江流域土司亲供宗图册的格式与内容,既能补充清光绪《百色厅志》、今人龚荫《中国土司制度》所载下旺土司的世系和子嗣的缺漏,又保留了分袭的记录,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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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中,通过给予民族上层世官名号和世袭特权,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创始于元,兴盛于明,沿袭于清。土官世有其地,世有其民,类似小土邦。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土司,是明初归附的前元官吏和当地各部首领。其中陈子明归附最早,原为元淮南右丞,汉族,于洪武开国前即投降朱元璋,后奉调遣,前来青海,遂世居兹土,他是青海土司中仅有的汉族。祁贡哥星吉原为元甘肃理问所土官,蒙古族,世居西土,洪武元年归附,守备乐都,准予世袭,其后以祁为姓。李南哥原任两宁州同知,洪武四年以西宁州投降,授西宁卫指挥使,世袭。其余阿、汪、纳、朱、甘、辛等姓土司,都是洪武四年降明的少数民族头人。都授以卫所世袭武职、指挥使、同知、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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