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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2.
论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聪 《理论界》2010,(1):88-90
无权处分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是民法理论界争议焦点。确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既是从立法价值选择、当事人利益保护、合同本质等方面得出的结论,也是基于《物权法》确定的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以及正确认识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两个概念的区分基础上得出的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中的"该合同有效"为处分行为有效,因为买卖合同与处分权无关。相对人善意情形下,买卖合同有效应属无异议,但相对人恶意下,买卖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恶意性质的不同来区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第139条既未明确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也未明确公告方式的实现程序和实现媒介。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还是从体系解释抑或历史解释的视角来看,不限制公告方式适用范围的观点都更具说服力;权威释义并未明确限制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域外规范很可能也无意限制之,不限制公告方式的适用范围并不会引发条文冲突。对于无相对人的情形,公告原则上无需专门设置适用条件;对于有相对人的情形,至少在我国大陆立法视角下,域外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的适用条件几无成就可能、缺乏典型例证且明显有失均衡,故应根据意思表示角色的不同确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主张公告方式须参照送达程序欠缺解释根据、违背既有立法且无视社会现实,不参照送达程序既不会引发条文冲突也不会导致利益失衡,更不会违背所谓惯例。关于公告方式的实现媒介,从基本属性上看,其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涵盖类型上看,其明显具有开放性;从具体认定上看,其同时具有相对性。  相似文献   

5.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第4款规定了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赔偿责任,但未明确赔偿范围。中国民法实行相对人中心模式,若严格依据文义,则过于偏重相对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人利益,会导致两极利益失衡。基于双向主体正当性原则的贯彻、域外法经验的对照、代理制度系统信任功能维护的需要,在解释时应当以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利益均衡为出发点,通过双方主观状态的考察来确定赔偿范围。具体而言,在相对人善意和非善意的规范构造逻辑下,应进一步以双方主观状态的对照与赔偿范围的联动关系进行类型化展开,由此,建构以相对人为中心的阶梯式赔偿责任结构,随着相对人主观状态从善意到非善意、行为人主观状态从恶意到非恶意的变化,赔偿责任由重到轻阶梯式递减。  相似文献   

7.
季伟明 《兰州学刊》2012,(7):188-192
《物权法》艰苦跋涉十余年,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成正果,但无论是第106条抑或第18章并未明确规定留置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理论界并未因立法的留白而停止对此论题之争议,其中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基于"诚信原则以及维护占有公示效力"分别引用法理与现行法作为论据进行阐述;而主张否定说的学者则寻求"留置权无善意取得适用之余地"作为基点进行反驳。鉴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是我国《物权法》制定时重要比较法参考资料,文章欲从比较法解释的角度入手,通过对留置权性质分析,基于其与善意取得构筑框架的不同、适用领域差异等几个理由,认为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51条所规范的无权处分制度犯有法律规范"以偏概全"和"体系违反"的错误,引起法律价值、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导致实践中的司法混乱。本文试图对我国无权处分制度进行类型化规范,即区分买受人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和不知道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不同情形,赋予无权处分的不同效力类型,从而达到无权处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制度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第十六条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强制性规定",其只具有拘束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而不具有拘束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公司违反了该条规定对外担保,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但为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司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其他债权人还可以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10.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具有以下三大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担保债权人形式审查决议、章程的义务,是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若债权人不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因代表人无权代表而无效;若债权人履行了审查义务,无论代表人是否有权缔约,担保合同有效.第二,在章程未明确规定决议机关的情形下,股东会、董事会均有权决议,但两者效力位阶不同.第三,另外,公司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使超出章程数额的担保有效.  相似文献   

11.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由于措辞简洁、内容概括而导致其法律性质不清晰,存在宣言、原则与规范的不同解说和争论.该条文所确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在文义上应解释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中表现形式,应当将其确定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且通过指引法律条文的解释、重构董事义务以及引入社会监督的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13.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相似文献   

14.
略论行政规章的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将行政规章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据此,行政规章便获得了“司法豁免”权。但笔者认为行政规章应当纳入司法审查之列,这样才能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有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实现行政法制化。一、行政规章自身特点决定了对其实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所谓行政规章,是指经合法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宪法》第90条第2款和地方组织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规章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国务院各部委…  相似文献   

15.
张跃辉  郭富锁 《南方论刊》2022,(12):69-71+81
《民法典》第986条是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第986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虽无实质变化,但其中的细微改动值得推敲。第986条旨在基于衡平理念和公平原则,对善意得利人予以必要优待,第986条与《民法典》第122条、第988条等存在密切联系。善意得利的成立,需要明确善意、得利不存在的判断基准。在善意得利的两层法律效果上,第986条的第一层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得利人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第二层法律效果则是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得利丧失抗辩及其限制问题,要着眼于双务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第986条与第157条的适用顺位上予以考量。举证分配上,善意得利人要对其不知且不应知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情况进行举证,如果得利不存在的,还要证明得利不存在的事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似文献   

16.
试论我国的仲裁裁决撤销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审查《仲裁法》第 5 8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中包括两项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即第 4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 5项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根据《仲裁法》第 70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裁定撤销。而《民事诉讼法》第 2 60条第 1款所列举的情形诸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庭…  相似文献   

17.
《民法总则》第10条在学界引起了对于我国法源位阶体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该条文的案例"上诉率"也较高,其原因是对于该条文建立的法源位阶体系理解上的偏差。该条文可以通过法释义学解释将原则、法理等纳入其中,但本质上仍是确立了我国二位阶的法源体系,而在判决文书中,一些涉及到已通过法条明确的法律原则,应当直接引用,对于一般性法律原则和习惯等,才需要通过引用《民法总则》第10条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8.
明月 《理论界》2005,(3):106-106
竞业禁止起源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旨在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竞业禁止义务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但对具体的处理却规定得过于原则,不适应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主要从法定竞业禁止的角度,通过与《德国商法典》和《德国股份公司法》比较分析我国《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对担保功能合同的确立,为非典型担保的创设和物权化提供了立法依据和法律适用空间。但是,中国担保立法理念长期以来对于静态交易安全的注重,使得谨慎的规制态度仍旧缠绕着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旺盛的生命力,源自其能在增强市场主体融资信用的同时,契合市场交易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作为典型担保的补充性替代,非典型担保以私法自治的契约自由原则为制度创设的理论基础,以商事理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的依托。因此,法律对于非典型担保之交易设计的效力审查,应当秉持意思自治的理念,而不是着重强调“父爱主义”的管制。就买卖型担保而言,基于备案登记的良好公示效果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应当赋予已备案登记的买卖型担保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401条类推适用的结果,应当是在允许买卖型担保流质的同时负有必要的清算义务。  相似文献   

20.
2019年,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排名首度跻身全球前40,各项指标均有提升,唯独"获得信贷"指标持续走低.就让与担保而言,尽管其应用甚广,且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然因欠缺成文法,其一直成为失分项.在统一担保理念下,让与担保可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获得法律认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明确了其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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