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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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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界》2015,(7)
透明度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原则。基于不同制度基础,美国和欧盟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采用了各自不同的做法。美国和欧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方式的综合性、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和适用过程的政治影响性等显著特征。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我国应当结合现实国情,加紧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条例,尽快发布经营者集中指南,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程序,拓展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内容,公布经营者集中救济案件后续信息,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网络平台,不断提高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  相似文献   

2.
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反垄断审查的重要制度。通过对2009年我国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以及所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分析,反映出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在相关市场的界定、经营者集中申报资格、程序的细化、调查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的方面包括:以不同行业来定明经营者集中不同申报标准;强化基本控制标准的指引性,在实施条例或指南中细化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判断是否会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时应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因素;以20%-35%作为我国界定市场份额的安全港标准来考虑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以市场份额标准为主,辅以HHI标准并结合其他因素来计算市场集中度;还应从是否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人为壁垒,是否增加其他经营者的沉没成本,集中后的技术优势是否成为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重要因素来考量。  相似文献   

4.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规制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执法四年多来,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其中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统一性、权威性、能力建设(CapacityBuilding)等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5.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6.
程益群 《南方论刊》2007,(12):30-32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控制在反垄断立法中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集中是一把"双刃剑",既要对经营者集中过程中形成垄断的趋势加以控制,又要通过适度的"豁免制度"允许合理限度的经营者集中。我国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本文首先阐述了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豁免的含义及实质,论证了适用经营者集中的合理原则,并通过分析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探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豁免理由,并在总结各国豁免共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简要提出了构建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27-235
从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历史来看,美国较早地提出并建成了联邦与州两个层面的反托拉斯法执法体制机制。美国反垄断的执法经验表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不能仅靠中央层面执法机构的推动,还必须调动地方执法机构的积极性,使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紧密配合,才能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立法目的。我国反垄断法已实施十年,从整体来看,反垄断执法的案件数量不大,地方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为此,需明确地方执法机构的执法权,构建中央与地方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特定机制,确保反垄断法基本价值融入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行业经营者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不公平高价销售产品、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形式。自然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主要原因有垄断行业自律能力较弱、自然垄断企业立法目标错位、执法机构执法措施软弱、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不力、消费者对反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不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诉权等。治理措施包括完善自然垄断企业合规建设、增强企业自律、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合理界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构建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机制、细化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等。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垄断法在垄断行业实施,存在依据什么法来反垄断和谁来反垄断的双重难题。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厘清反垄断法与行业法的关系,建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协调制度,最终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执法,方能降低反垄断法实施的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与收益。  相似文献   

10.
中外反垄断法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各国反垄断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重要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若要担当起通过制止垄断行为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任,不仅应该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的,更应该提供权威有效的解决途径,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诉讼应该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反垄断的终极目的。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与数据隐私保护交叉重叠,二者并非简单的互补性关系。然而,是否要将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框架之中,是否将其作为竞争考虑因素,目前在学理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同时,对数据隐私保护相关的竞争问题,各国立法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数据隐私属于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同时,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数字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市场质量竞争的重要方面。此外,数据隐私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及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垄断行为中的用户数据隐私侵害难以全面保护。而在监管及立法上,反垄断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数据隐私保护法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局限。因此,数据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规制实属必要,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其在适用上也面临一系列挑战:反垄断法过度干预可能遏制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甚至降低用户体验;数据隐私因其主观性和隐蔽性而难以具体量化;传统的价格中心主义及假定的垄断者测试法在平台经济中无法适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隐私保护上专业性不足。对此,应保持反垄断法的谦抑性,避免过度干预;建立数据隐私损害分析工具,引入数据隐私保护“价格”分析机制;更新传统的理论工具,建立多边市场界定机制;创新监管模式,采用协作监管、激励监管和事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电信业重组和反垄断法实施的背景下,电信业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是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电信业的适用应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的原则,适用的重点是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有效规制,并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反垄断职权进行合理界定.  相似文献   

13.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4.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5.
英国2010年最新颁布的《合并指南》集中体现了2002年英国《企业法》实施以来,该国在企业合并控制领域的经验总结和最新发展,突出反映了合并反垄断控制的世界发展趋势.该《指南》所反映的反垄断分析标准、步骤、方法和独特的公共利益分析模式等,对于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控制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常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更是市场竞争秩序得以保障的关键环节。作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一种措施,宽恕政策以减免处罚鼓励卡特尔成员主动投案、揭发他人违法的垄断行为并积极协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是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活动中发现和打击卡特尔的重要举措。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也引进该政策。  相似文献   

17.
跨国公司在带领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同时,也在中国实施了一系列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虽然原则性地厘清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界限,并为在华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所涉及条文简单、缺乏明确界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继续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或制订配套规定,统一执法机构和加强执法的力度,培养执法人才和创新执法方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法庭并建立知识产权滥用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当前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建立立法后评估体系进行评估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确定评估目的和评估内容,使用“利益相关者”模式界定评估主体,根据国际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和历史演进路径选择合适的评估价值取向、标准、评估周期,从整体上提出了关于建构《反垄断法》立法后评估体系的意见和见解,同时指出评估参与者应在评估过程注意反垄断.  相似文献   

19.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竞争秩序的维护者,必须有高度专业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保证其实施。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都有着很高的规格和权威。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模式,具有中国的特色。但建立一个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来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是世界各国及我国立法的共同目标所在。  相似文献   

20.
目前全球在互联网领域刮起一场反垄断风暴。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客观上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差异,就要求我国必须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来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二选一限制、大数据杀熟、屏蔽链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市场竞争、社会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但当前的反垄断规制却难以有效应对挑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就成因来讲,有些系法律分工形成的固有局限,有些则是单部法律内在的设计不足等导致。据此,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需要重点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进行精准施策,重点抑制处于市场领导者地位的经营者通过经营者集中的方式进行继续扩张,但要继续审慎使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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