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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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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人自治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思想根基.私人自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组织原则的事实是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制度产生的根本因素之一.法律行为旨在实践交换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自治基本上就能满足法律行为伦的要求.由实行私人自治原则所致,以法律行为制度为其独特且主要内容的私法必然是形式主义的,从而呈现出形式主义的品格.认为法律行为成立是事实判断的通说有误,此种定性使自我约束不彰,从而亦断送了私人自治(自我决定)的生机.现行正面规定有效要件的立法模式欠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不仅可建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亦也可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无论是强制性规范“有效要件”还是公序良俗“有效要件”,均为概括条款,司法适用时应慎之又慎,以免过度戕害私人自治.  相似文献   

2.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真意保留是意思表示不真实之一种 ,然而我国的民事立法却未对其含义及效力予以规定 ,立法上的缺漏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某些裁判有悖于民法精神和原则 ,亟待加强研究和完善立法。在我国起草和制定民法典时 ,应借鉴和汲取世界民法关于真意保留的成功立法经验和健全的制度 ,以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赵小鸣 《东岳论丛》2003,(3):120-122
由于无效法律行为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 ,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不是独立的法律事实 ,其有转化为有效法律行为或无效法律行为之可能 ,所以不能把这三种行为作为法律行为 ,因而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仅是表意行为是错误的。由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存在 ,从而持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之说失之准确 ,笔者认为应确立民事法律行为是依法行为的观念。  相似文献   

4.
孙鹏 《甘肃社会科学》2006,56(2):165-167
传统的"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仅以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为规制对象,将效果意思形成前的诸因素排斥在法律评价之外,不利于表意人保护并有违正义与衡平.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将民事法律行为归结为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深层意思的三层构造,非常合理地确定了动机、前提事实、行为基础等深层意思内容对法律行为之影响力,不仅有效地克服了"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之理论缺陷,而且极大地发展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论特别是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5.
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理论上的一个失误,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了逻辑规则。应该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重新认识。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必备要素和成立要件,只能把合法性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对待。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阶段,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激发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而取消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人类认识发展相统一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6.
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首先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产生的,因而民事主体的意志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础或前提。这里所指的“意志”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将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经济纠纷的发生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上的争执。为此,深入地、系统地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行为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对此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界定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意思表示与合法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并用意思表示构成理论分析了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法律行为是对具体法律行为即契约和遗嘱的抽象,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具有约束力。根据形式、内容和效力上与法律的共性,可以称之为“立法”,二者的差异又把它限定在当事人之间。民事交往从思想和物质的角度可以分为民事关系的制定和履行两个阶段。法律行为就是前者,它的直接后果是民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这样理解才能破解“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的错误理解。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10.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同样是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对法律行为不同效力来源的看法不仅涉及到自然法、实证法的立场,而且暗含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理解。虽然,理性自然法的意志决定论影响深远,但随着休谟问题的提出、自然法的没落和实在法的兴起,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以往将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简单地归结于实在法或公权力,是对实证观念的粗糙理解。本文运用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重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并探讨法律行为推定生效的思想根源。  相似文献   

11.
论信赖规则的逻辑结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私法上的信赖规则,旨在保护交易中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整个社会的交易安全,但以牺牲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信赖规则作为法律规则,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其假定条件是,受表意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或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并有信赖损害的发生,表意人或本人对外观要件事实具有可归责的原因等。一旦当事人之间的情形具备了这些要件,便发生具有生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汪渊智 《晋阳学刊》2014,(1):122-129
代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只不过代理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表达了要为他人的意思,因此法律才将其后果归属于本人。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因而区别于传达。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不受代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意定代理人无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代理行为因意思表示的瑕疵或是否知情而受有影响时,应以代理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但是,如果该行为是受被代理人指示的意思而为时,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为判断。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法行为制度的问题及争论久已存在 ,在我国已经入世与制订民法典之际 ,有必要对此加以澄清。本文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可撤销三种法定化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制度化的法律行为模式两种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构成交叉互动关系 ,从而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理解。本文观点相对于我国民法与传统民法的说法 ,可谓“综合说”。  相似文献   

14.
不论是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还是侵权行为法甚至是刑法,都对欺诈这一客观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评价.民法中将其称为欺诈行为,刑法中将其称为诈骗行为.法律行为制度关于意思表示行为效力的规定应当起到对各类虚假表示人束以合同法拘束力并保护受欺诈人意思自由的作用;侵权行为法上的规定则着眼于令欺诈人承担赔偿责任,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至于刑法制度则偏重于对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施以惩罚性制裁.民法法律行为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对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与违法性评价.而同时,效力性评价并不影响违法性评价,民法上被评价为有效的行为并不影响其被刑法评价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行为本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是贯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础之一 ,是建立在高度抽象基础之上 ,联结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纽带 ,在民法学理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 ,我国民法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界定为合法性。这给民法理论研究造成了认识上的混乱。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应是意思表示 ,而非其他。一、对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质疑传统民法理论认为 ,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为合法行为。然而 ,这种说法却存在着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首先 ,无论是从语言逻辑还是从法理逻辑的角度来说 ,…  相似文献   

16.
一、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近代以来,私法均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其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法律之所以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果,主要是因为表示将意思做了无误的表达②。  相似文献   

17.
法人意思的表现形式为法人的决议,包括社团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法人意思的形成与表达以其成员的自然人意思为基础,效力必然受自然人意思状态的影响.对法人受胁迫予以考察的结果表明:胁迫是施加于表意人的,而胁迫又只能对有心理活动的自然人起作用,因此法人只能是自然人意思表示的承受者,不可能成为表意人.法人机关是自然人的集合,它与机关成员个体均可作表意人,其地位为法人的法定代理人,依照代理人的意思归属与知情归属原则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本质拟制说即揭示了法人行为的现实,又保全了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而实在说不仅欠缺逻辑的自洽性,更脱离了法人制度运作的实际.现行立法受法人本质实在说和表示主义影响,未将法人成员意思表示瑕疵作为法人决议瑕疵的影响因素,故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相似文献   

19.
公序良俗是民法控制私人自治、判断当事人法律行为之效力的最低尺度,它使私人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不背离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然而,公序良俗概念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它可能被法官滥用,以致于侵害了私人自治,使立法层面上所保障的私人自治(个人自由)在司法层面上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鸟有.因此,法官在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为理由而否定私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受到三个要件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合同法》的颁布 ,正式区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不同概念。但受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影响 ,对二者之间的效力 ,学者们仍存有歧异 ,大多数学者坚持了区分原则 ,也有少数学者坚持两者的效力同一性的观点。本文在坚持区分原则的基础上 ,主要探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期间的效力 ,并涉及有关合同生效与成立的认定。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  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历史的角度看 ,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定源于罗马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在罗马法中 ,除特殊的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外 ,法律行为在原则上只要有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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