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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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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经商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
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  相似文献   

4.
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晋劳办字〔1996〕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是指: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后,再次实施气前次违法行为同样性质的行为.但对于用人单位实施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在其行为终了时,计算为一  相似文献   

5.
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现将《集体合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休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相似文献   

6.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  相似文献   

8.
来信照登     
拜读了《中国劳动》2005年第10期有问有答栏目的第一问:此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应该受理?笔者认为浙江省潘哲峰同志的观点值得商椎。第一,此案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就是竞业限制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该受理。根据《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  相似文献   

9.
政策规定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矿山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反《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条例》所称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重伤事故和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第四条矿山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逾期拒不改进的,可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一)劳动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相似文献   

10.
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相似文献   

11.
现将《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  相似文献   

12.
为规范本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供在监察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保证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行政决定合法、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厅对在成都市武侯、成华、锦江、金牛、青羊和高新区的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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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14.
咨询台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应如何确定根据劳办发〔1995〕50号文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下简称246号文)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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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和请帮手带学徒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均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了保障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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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劳发【1996】12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为了更好地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促进就业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劳动部《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就业、持证上岗(本实施意见所指技术等级证书,均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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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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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2004,(10):i016-i016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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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5]234号函我院已收悉。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和《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工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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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关于授权《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公开发布四川省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日经劳动和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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