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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8)
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上公平原则的体现,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民法典编纂视阙下,对于显失公平制度的构建,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存在极大的争议。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重构显失公平制度,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完善立法,我国显失公平制度应借鉴域外立法,结合实务经验,细化主客观要件的评判标准,缓和举证难题,以便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法律救济,彰显契约自由与正义。 相似文献
2.
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某一方有权提起仲裁,而没有相应赋予另外一方提起仲裁的权利,法院在判断这种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往往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认定其无效,学界也有学者持这种主张,然而,这种理由表面肤浅,显失公平何以体现,司法实践和理论都没有深入充分的阐述。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这种条款应该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3.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尹田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29(2)
古罗马帝政时期的后期,罗马法上的"短少逾半规则"仅适用于土地买卖;法国民法中的合同损害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严格限制,且长期存在理论分歧,而乘人之危在理论和实务上则被视为胁迫行为之一种;德国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规定的暴利行为中,乘人之危为产生此种行为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单独规定为法律行为无效的两种法定事由,使缺乏前提或者限制性条件的"显失公平"规则背离民法的公平理念.鉴于"乘人之危"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与显失公平同为导致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事由,故应将之重新回归暴利行为的发生原因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论消费者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良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7-55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是指对已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效的作业。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法律适用方法应遵循从具体规则到抽象原则的逻辑顺序,依次为黑名单和灰名单制度、强制性规范、显失公平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若合同条款与黑名单相符,则无效;落入灰名单者则须经法院评价,并非必然无效。显失公平规则是规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规则,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公序良俗一般适用于合同的"内容控制",诚实信用专司"行使控制";而在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方面,主流法域已以诚实信用取代了公序良俗。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在合同法中引进欧盟的黑名单、灰名单制度,改进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技术,明确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确立诚信原则在审查格式条款公平性中的一般条款地位,并采取一般条款加黑名单、灰名单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5.
吴逸越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2):66-70
中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制度与《德国民法典》中的暴利制度相类似却又不尽相同.我国的相关立法在逻辑上存在问题,在体系定位上也不甚恰当,从而导致法律规定的混乱和难以适用.通过比较研究,应当借鉴德国法上的暴利制度来对我国民法上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进行重新定位,构建我国民法中的暴利行为制度,以解决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朱颖俐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2(6):75-80
我国现行显失公平制度在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认定标准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存在问题。借鉴法国、德国等国家的类似制度,可将显失公平实体要件的认定标准调整为"缔约时交换物对双方的效用明显不对等",将程序要件的认定标准调整为"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利用对方的弱点,令对方当事人不能做出有意义的选择",以此重构我国的显失公平制度,完善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7.
曾霞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58-60
显失公平是指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原则,对保障交易的公平性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制度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足,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在美国合同法的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素被分为程序性的显失公平和实体上的显失公平。这是一种人为的割裂,暗含将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的嫌疑。其合理性及科学性有待商榷。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不宜采纳这种划分。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应当遵循立体化的标准,综合考虑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势,从而做出客观的判断。 相似文献
9.
张良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1(6):79-82
显失公平是一个无法定义的抽象概念,主要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显失公平规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修正。其构成要件包括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前者指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后者指受损害方无法做出有意义的选择。这两种要件都存在进一步细化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王金玉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8(4):155-160
海上拖航较高的风险导致了承拖方在拖航合同中多将本应承担的拖航责任转移给被拖方,使被拖方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为承拖方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的垄断性,导致接受服务的被拖方若急于将被拖物拖至另一地进行装货或修理,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迫接受承拖方关于对被拖物的拖航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些承拖方免责的条款是否违反我国民法领域的公平原则,还是公平原则适用的一种例外,以及这些免责的条款在21世纪是否有存在的必要,都需要深入分析和定性。由于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和海事特别法律没有对显失公平条款的标准进行界定,在海上拖航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产生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我国海事立法是否应制定一个严格的海上拖航合同显失公平条款界定标准,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和立法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1.
王诗涵 《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70-74
本文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定义及特征、撤销权的主体、可撤销事由的分类、可撤销的方式及后果入手,通过与国外民法典有关方面的借鉴和比对,浅析我国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提出建议,提出应明确规定撤销权主体、有关重大误解的立法建议、显失公平应考虑和注意的问题、撤销权消灭的起算以及最长期限,这样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 相似文献
12.
刘建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3):47-50
我国现行教育显失公平的主要表现是:东西地域教育发展的不平等、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等、民族之间教育发展的不平等、男女性别教育发展的不平等.这些现象是历史形成的,并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有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3.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永双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2)
本文主要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应具备的条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关系消灭前,情事变更必须是客观事实,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能预料并有不能预料的性质,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显失公平,此时,由当事人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14.
唐英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11,(1):105-109
探讨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对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比较,厘清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暴利行为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程宗璋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4):6-10
"显失公平”的法律认定,可以以资源配置是否最优或是否趋于最优为标准,从而使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能按经济规律,合理、正确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仅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符合经济运作的要求,体现了给付与对等给付的等值性.以上结论可从以资源配置效率为研究对象的福利经济学基本原理推导而出.[ 相似文献
16.
孙学致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45-49
以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为典型的公平规范的根本功能,在于为非自由状态下理性不足的缔约人设置契约退出机制,并非以结果不公平为救济基础。公平规范实为保障契约自由实现的制度条件,而非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相似文献
17.
格式合同纠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显失公平,偏离协议管辖制度本意.在认定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方面,有类推适用实体法、修订现行法和加强行政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在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应将该格式合同争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18.
19.
情势变更原则若干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金发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8(2):42-46
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解决我国法律与WTO规则及国际通行情势变更原则规定的衔接工作,已经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理论沿革和理论依据的探究,结合国内外现实情况,对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与若干法律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并对相关民事立法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武正潇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78-82
虽然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合同撤销的立法规定各异,但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是立法趋势。立足于中国国情,我国应当设立行政合同撤销制度解决实践中的行政合同效力瑕疵问题,这是行政合同合同性和行政性的要求,有利于完善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行为撤销制度。行政合同的可撤销情形为:私法中规定的部分合同可撤销因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当事人主体资格有瑕疵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行政合同订立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可导致行政合同撤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