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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虽在2005年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并未引入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本文期待在对各国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孙天全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31-33
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之处。在公司存在设立瑕疵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事实公司以及禁反言公司是对公司人格的有条件承认,大陆法系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则是通过诉讼方式否认公司人格。我国应该在公司法中确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承认公司人格。 相似文献
3.
尽管瑕疵公司的存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如果对其法律人格一味的给予否认,将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继而阻碍社会资本的进一步流通。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放弃了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做法,转而寻求其它方法以允许瑕疵公司的继续存在。对于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增长期的我国来说,对瑕疵公司采取"原则有效,例外否认"的态度更加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刘蔚文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9(2):125-129
两大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制有逐步融合的趋势,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性原则已经得到普遍的确认。我国现有法律对公司瑕疵设立仅做了一些简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有的司法解释背离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理念,需要进一步的反思。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确立一般有效性原则;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和公司瑕疵补正制度;完善行政撤销程序和制度内容;明确公司瑕疵设立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瑕疵公司的存在对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而关于其效力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均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规定却显得片面而抽象。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清德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7(4):40-45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一种处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的法律制度。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有必要厘清其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设立撤销制度和公司设立失败以及公司的解散等制度或现象的关系。同时,在考虑适用该制度时,必须重点考查下列相关因素:瑕疵设立事由,原告是否适格,原告的起诉期间,原告权利的主张方式,瑕疵能否补正等等。 相似文献
7.
对投票委托书瑕疵,国外有诉讼救济和诉前禁令等救济方式,而我国对此无规范的救济方式。通过比较研究方法,认为我国应针对投票委托书瑕疵的具体情况分别建立救济机制:如果瑕疵征集尚未结束,被征集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禁止征集的继续进行;如果瑕疵征集已结束,则被征集者可通过撤销或确认无效之诉来阻止决议的执行。 相似文献
8.
汪青松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82-88
中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决议瑕疵所构建的内容—程序类型化框架无法对应股东会法定流程,无法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更容易导致对瑕疵决议所影响利益的忽略。常见情形有:未通知特定股东参会;伪造会议记录上的股东签名等。这些情形具有程序性瑕疵的外观和侵害股东权的实质,在适用现有的决议效力之诉时却会在瑕疵定性、诉由选择、法律适用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面临困境。德国公司法所采取的以瑕疵严重程度为区分的类型化方式以及英国公司法上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极富借鉴价值。未来可以立足于公司决议之诉框架本身以及从更广泛的民商事救济来开展,如明确将侵权性瑕疵决议纳入到无效情形或决议不成立情形之中,优化损害救济等。 相似文献
9.
魏强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公司设立制度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主要包括两者的立法主义上分别是许可主义和准则主义、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上分别是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 ,而且在股东人数和资格、公司章程规定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各有特色。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公司设立无效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胡岩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6):60-63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市场经济的简要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借鉴外国公司法制度,设计我国未来《公司法》中应规定的宣布公司设立无效的主要情形,同时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公司法》的修改提出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翁孙哲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4):92-97
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影响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各国或地区往往采用事前或事后的方法对瑕疵设立进行规制.由于产权缺位与模糊导致的诚信缺失、实质审查制的低效运行和权力寻租、机会主义的泛化和深化、股东有限责任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机制设计无法实现激励相容以及背离公司设立制度变迁路径六个方面的原因,事前规制无法有效抑制公司瑕疵设立的发生.要抑制公司瑕疵设立,不仅要放松对公司进入的管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更重要的是完善产权制度,塑造社会诚信的氛围. 相似文献
12.
内地与港澳地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邝燕平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2):18-21
澳门民法以其独具特色的成文法规定对胎儿利益给予了较全面的保护;香港则凭借判例法的灵活性为胎儿利益的保护创设其独特的原则、规范。内地民法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利益有所涉及外,其他方面几乎一片空白。 相似文献
13.
莫静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1)
强制缔约义务是一种由法律明文规定或者通过法律的解释方法推演出来的法定义务,它存在强制要约和强制承诺两种实现方式.强制缔约责任是对强制缔约义务违反的一种制裁,其性质可归为一种信赖责任.基于理论的探讨与各国的实证分析,可以对强制缔约请求权基础下的信赖责任制度进行类型化塑造. 相似文献
14.
许方钱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2(1)
我国的律师收费制度从成立至今,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英国的律师收费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通过与英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历程、收费方式、律师收费的合理性标准、律师费用的承担以及律师费用纠纷的解决进行比较研究,可对我国改革政府指导价模式、确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完善风险收费和健全律师费用纠纷的解决与预防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孙晶晶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6-20
中日两国几乎同一时期制定陪审员制度,但在陪审员制度适用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选任、陪审员权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通过中日陪审员制度以及该制度实践的比较,分析归纳日本陪审员制度的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正当程序理念是英美法系法律思想、法律传统的体现,是公民个人所享有公平的最低限度标准,也是人类对正义理想的追求。从正当程序角度审视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务中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的适用情形,说明在立法和司法上对正当程序的偏离,进而回归瑕疵证据本身,以后来看其对正当程序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18.
陈界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3):50-56
公司成立前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股东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公司成立后认缴注册资本的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股东协议拘束缔约人,公司章程拘束签署股东和公司以及未曾签署的董事、监事等。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协议并不被公司章程取代,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之前,股东协议的效力并不自然终止。在个案诉讼中,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存在以哪个为准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