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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有关商誉权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誉权是商主体对其所创造的商誉所事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权.商誉对于商主体而言是追逐超额利润的手段,具有工具价值,不同于名誉权对于自然人的目的性价值,因此商誉权异于名誉权而具有无形财产权性质.在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状况下,商誉侵权主体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仅造成对于商誉权的保护不力,更易导致商誉权法律性质的混乱,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相关法律制度.我国对商誉侵权形式仅规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不能够有力地保护商誉权,应规定更宽泛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信用制度的民事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主体基于信用享有权利,但守信也是其基本义务,因而信用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由于信用为广义上的商誉所包含,其权利内容难以把握,故信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基于信用所产生的权利可纳入商誉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民法典应规定商誉权,对信用权宜采用间接保护方式。对欺诈、恶意的不履行合同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以惩戒失信行为。信用被侵害常使受害人遭受间接损失,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以充分保护信用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浅析商誉权     
商誉权作为商誉主体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属于知识产权。商誉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制定《民法典》时,应在知识产权章节中,增加商誉权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网络时代,诋毁商誉的侵权主体更加隐蔽、分散,且损害后果非常严重.侵害商誉权的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且存在责任几率的问题.诋毁商誉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要能够恢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更重要的是要能够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可以实现上述目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参考侵权行为人过错的性质、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动机、手段、持续期间以及责任几率确定.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商誉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商誉、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做了分析研究,认为,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由此所生之商誉权为无形财产权,它有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通过对我国目前有关商誉保护的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足的分析,就我国商誉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设想:改我国对商誉的间接保护方式为直接保护方式,建立并形成商誉保护较为完整的法律网络体系。  相似文献   

6.
域名、经营者的建筑物外观、店面设计和内部装潢、统一的工作服装、声音、单一颜色成为除商标、商号之外商誉的新型载体,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商号等法律制度以保护载体为立法取向,无法将这些新载体涵盖其中,其他主体通过对这些载体的不正当使用,盗用他人商誉的行为得不到规制。论文分析了这些新载体的法律保护现状,提出了通过明确商誉权对所有商誉载体进行一体化保护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商誉是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人格性是其本质属性。由于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商誉亦具有浓厚的财产性。基于此,商誉权是一种以人格权为基础,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双重属性的商事主体人格权,即商事主体所享有的、用以维护其人格中的包含经济利益内涵、能够进行商业利用的商事人格利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和负商誉辨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创商誉、外购商誉和负商誉与特定的会计主体相联系,自创商誉是对任何一主体而言的,而外购商誉和负商誉是伴随并购行为产生的,是就实施并购的企业而言的。对于任何一个会计主体,如果没有实施并购行为,它只可能拥有自创商誉,只有在实施并购行为时,才可能产生外购商誉或负商誉。目前,真正意义上的商誉(即自创商誉)尚未纳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反映对象,通过会计报表确认的商誉本质上只是企业正的合并价差,即外购商誉。  相似文献   

9.
商誉只有置于交易中,才能够理解其本质.顾客对经营者的经营要素的评价生成经营者名誉,经营者的好名誉产生商誉即优势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商誉与商誉载体得以区分.商誉载体有层级性,经营者名誉是商誉的抽象载体;经营要素是商誉的具体载体,且有形式载体和来源载体之分.侵害经营要素可能共存必须区分的多种性质侵权,害及经营要素名誉且导致交易机会或条件不利益的,才构成侵害商誉.  相似文献   

10.
企业将超过被购并企业的净资产部分认作是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且将这部分商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称为"购买商誉".本文通过分析认为 "购买商誉" 根本不是商誉,"购买商誉"的概念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它会引起严重的误导,建议取消这一概念,采用直接计量购并企业主体商誉的变动.  相似文献   

11.
陆岷峰  张惠 《南都学坛》2010,30(4):120-125
现行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构建组织体系重视不够、组织架构仍不健全、职责界定尚不明晰、战略落实部门分散、声誉风险管理方面专业人才较少、信息系统尚不畅通、基层分支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组织缺位等。构建体现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特定要求的组织体系,要坚持一定的内在性原则:全覆盖原则、独立性原则、资源共享性原则、一致性与权威性相结合原则、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统一原则等。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除了通过一系列的管理程序和处理办法实施以外,还要依照国际惯例与国内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内部组织体系设置上有合理的安排,并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独具的特殊性以及在组织体系构建上的个性化要求: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战略性作用;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组织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深化现行的商业银行声誉管理组织体系改革,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矩阵模式的组织管理体系;积极培育声誉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构建高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强化与完善基层分支机构声誉风险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2.
生存权不仅仅包含生物式生存的权利,还包含着社会性和文化性的权利。发展权是谋求人的全面发展的权利,尤其强调发展的机会均等。生存权的实现离不开发展权的实施,发展权的实现又以生存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离开生存权谈发展权或者离开发展权谈生存权,都不具有现实意义。国家对生存权进行法律保护所承担的乃是一种直接责任,对发展权的保护承担的是一种间接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是一个既保护生存权又保护发展权的系统的救助工程。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把生存权具体化为最低生活保障权,使贫困人口拥有法律上的请求权,对于发展权的保护还是主要要依靠政策来实现,这些政策当然要逐步的实现法律化。  相似文献   

13.
现行我国民生立法存在以下不足:立法数量较少,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内容陈旧、理念滞后,一些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个别法律与实际脱节。完善我国民生立法,应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原则上,应确立特惠性与普遍性相结合、权利保护、基本保障、强化政府责任和前瞻性原则。其次,在立法内容上,应加快法律的立、改、废进程,健全民生立法体系,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第三,应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民生立法的先进经验。第四,在立法技术上,应注重“宜细不宜粗”。   相似文献   

14.
气候资源具有动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公共资源的社会属性,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用的物资,中国现行法律疏漏气候资源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特点,在民法与宪法中均未区分公共自然资源与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气候资源的权属亦无规定。因此,在共生理论背景下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保护气候资源,建议中国现行立法应该明确全人类共同享有气候资源和平等使用的权利,增强国家对气候资源的管理义务,防止气候资源国产化。  相似文献   

15.
关于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健康权的立法问题,首先应该对这一问题所涉及到相关法律概念做出清晰的界定,并对立法保障低收入群体健康权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有具体的把握;其次应该明确立法时实体正义高于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结合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公民健康权的规定,在总体上确立低收入群体健康权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相似文献   

16.
当权利受到侵害而现行法律又没有对之做出明确规定时,人们就会认为立法不完善,进而要推动立法,性骚扰所引发的社会反响就具体体现了上述思路.单凭立法果真能对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提供有效的救济么?法律在面对性骚扰这个特殊问题时,需要的不仅仅是道德义愤,不仅仅是权利呼唤,而更应该是现实的多方位考量.  相似文献   

17.
陪审制度是中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陪审制度政治色彩浓厚、陪审员结构不合理、陪审员的作用得不到发挥、陪审员责任不明确。要解决这些问题 ,应加强立法 ,明确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陪审员的责任 ,从而完善陪审制度 ,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商标资源有限性假设难于成立,现行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易诱导对他人创意的攫取及对他人商誉的侵占,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该制度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合理性,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以通过在商标续展制度中增加使用审查程序,或者通过收取商标维持费的办法,来实现淘汰停止使用的商标,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从解释论的角度看,修法之前应当通过对"使用"和"正当理由"的宽泛解释,来弱化该制度。  相似文献   

19.
把荣誉权与人格权、人身权、名誉权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荣誉权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为人身权或人格权,也不能笼统地说荣誉权是名誉权的特殊情形。因为"特殊"一词有多种含义:"一般"和"超出一般常态的例外"间的并列关系中的特殊;"整体"和"特殊的局部"间的包容关系中的特殊;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关系中的特殊等。名誉权和荣誉权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哲学意义上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在民法中荣誉权应是名誉权下位阶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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