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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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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其法律管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限制性商业惯例包含两类行为,一是企业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从而阻碍经济正常发展,扭曲贸易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行为;二是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采取这种行为的企业的目的是否在于垄断市场或限制竞争,只要其行为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就属于限制性的商业惯例,也就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对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界定。经常被认定的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搭售、回授条款、限制技术受方对引进技术改进和发展、权利不争、限制技术受方使用技术的地域或者销售产品的市场。对于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管制,以行为是否损害技术受方利益作为判定依据。  相似文献   

2.
支配企业的拒绝交易并非本身违法,支配企业有权从事以市场表现为基础的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构成<欧共体条约>82条(b)的违反.欧盟特别关注支配企业通过上游市场的拒绝交易封锁下游市场竞争的行为.可能受到竞争法干预的拒绝交易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支配企业拒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对于下游市场进行有效竞争具有客观必要性;拒绝供货可能消灭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拒绝供货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福利.  相似文献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4.
郝静 《南方论刊》2007,(8):32-32,34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规制滥用行为立法中解决。  相似文献   

5.
丁国峰 《江淮论坛》2012,(3):132-137
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次针对大型公用企业实施的反垄断调查问题,其结果将直接对垄断性公用企业的反垄断产生深远影响。电信业互联网接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分析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要素在于对电信联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应对电信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具体合理的规制措施,以消除互联网接人市场的反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6.
陈兵  赵青 《江汉论坛》2023,(7):114-121
在反垄断法下判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行为的违法性,需遵循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般方法,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行为效果。界定相关市场需以涉案行为为导向,以一般理性需求者对替代性的认识为标准,结合平台特征进行个案分析。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合理选取市场份额计算指标,重视平台企业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并厘清控制必需设施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分析行为效果需着眼市场竞争秩序而并非个别竞争者的利益得失。可以将竞争者的具体损失视为评价限制竞争效果的一个因素,在此基础上考察受影响的竞争者范围、程度,涉案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创新等所能造成的影响。通过对正反两方面效果进行比较衡量,最终判断涉案“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7.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8.
由于公用企业经营目标的双重性,使得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业必然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导致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性福利损失。要对公用事业价格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就有必要科学界定公用企业的内涵和特征,建立统一价格管制机构,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行为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9.
双边市场是正确认识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理论基础,市场公共性决定了平台企业必须承担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义务.竞争利益是认定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要素,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限制用户使用替代产品、恶意破坏对手合法商业模式及流量劫持是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类型.履行权利保护义务、保护大众利益及基于商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是排除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考量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相关条款对互联网平台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0.
曹阳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8):174-183
近年来,国内频现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于上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的竞争优势,裹挟进行强制不兼容的行为,对行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方合法权益均造成严重损害,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互联网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诸多有别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特质,对该行为认定的范式应有所更新,其中依赖性认定是关键;认定重点应置于对相关主体间依赖性及滥用行为的考察上。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尚不完善,宜采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行业监管法为辅的规制方法;而且要在将该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上,考察互联网迥异于传统领域的诸多全新特质,多维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合协调好不同条文间的关系,以使规制效果最优化。  相似文献   

11.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2022,(2):88-10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在跨边网络效应的影响下,还可能侵害到平台内经营者乃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危害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秩序,由此引发了反垄断法关注。认定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以涉案行为为导向,着眼于现在或行为发生当时的市场情况来界定相关市场,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评价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可以用户是否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程度享有选择权为判断标准。立足于平台多边市场的特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强制收集非必要用户信息的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具有排他倾向的非纯粹剥削性滥用,在对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竞争者等多元合法利益进行比较衡量的过程中,应当增加对个人信息自决能力及实现程度的考量权重。  相似文献   

12.
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明显的危害性,而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对该行为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因此,在互联网领域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的理论与方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此外,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法律规制理论在互联网领域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不仅能够有效契合互联网市场特性,还能减轻原告方的举证责任,从而显著改善对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效果.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需要明确立法模式,准确设立“相对优势地位”的认定标准,适当减轻交易相对人的举证责任,科学设置互联网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3.
当垄断企业滥用专利申请程序故意营建不确定性、追求远超保护创新所需的低价值排他权、设置比例明显失衡的外围专利防御网时,会致使其他经营者延迟或放弃进入市场,启动反垄断审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Boehringer案和Astra Zeneca案中,欧盟竞争监管者明确专利法下的申请行为可能构成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垄断法早期介入产生的事前威慑能督促大企业审慎、诚信申请,尽可能减少申请机会主义行为。不过遵循谦抑理念的反垄断法内嵌严密的滥用构成要件体系,只有符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竞争损害、通过垄断意图测试等限制性要件,申请者才会遭受反垄断处罚,由此确保将反垄断干预限于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14.
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力量,但其拥有和行使却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扭曲了竞争秩序并减损消费者福利而应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在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等违法认定原则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适用和推广一元序列的判定模式,对具体之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分层次考察,使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相容于一个单一的分析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15.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也称行政垄断。其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 ,其本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它对我国统一、自由、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危害极大。近年来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面广量大 ,形式多样 ,成为当前最为严重的市场障碍之一。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已将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规则范围 ,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限制竞争行为的重点一直放在企业上 ,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则放松或放弃不管 ,从而导致了工商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能无法到位 ,极大地削弱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能。而企业 ,在从事产…  相似文献   

16.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市场资源,数据能够为经营者提供竞争优势,潜在竞争者难以承受数据运营递增的成本,这些构成了数据垄断产生的缘由。因数据权属模糊、算法应用隐蔽多样以及数据作用具有多边性,现行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与以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标准的市场竞争力量评价方法已无法有效适用于数据垄断。通过对国内外数据垄断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可利用数据共享机制与算法结合来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利用数据优势实施歧视性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以数据整合为目的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现行反垄断法对于这些新型垄断行为并未形成有效规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设立以共同共有划定数据权属、禁止以格式条款获取用户数据、数据处理过程公开以及数据爬虫协议应以获得用户个人授权为基础等遏制数据滥用的条款,以反事实推演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增设滥用市场相对支配地位条款,在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等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相关规定中,增设以数据集中度作为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与以数据壁垒、限制创新等来判断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的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规制经营者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垄断行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7.
关于反垄断若干理论问题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少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主体为了谋取超额利润,依据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市场上产品供给、价格及其生产要素实行控制或操纵,并从实质上限制了一定市场领域内竞争的行为。垄断既指一种市场形态,也指一种市场行为,法律上的反垄断应包括这二者。对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需作出法定推断,一般可从其行为后果来认定。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二者的根本目的是共同的,即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二者的不同在于: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对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手段不同  相似文献   

18.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被各国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在反垄断的立法进程中也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作为重中之重。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其法律规制,要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内涵、认定标准,这是法律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国外一些较为完善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值得借鉴;我国现有的法律包括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9.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为对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尤显关键。然而,现有立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尚存缺憾,从而造成法律实务中欠缺可操作性和统一性。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可效仿欧盟、美国等做法,引入合理的可替代性和需求交叉弹性这两个经济指标,并效仿使用“SSNIP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对直接性推定指标作出定义性界定,并可借鉴德国做法,在反垄断主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间建立与市场份额相关的数据信息的义务性联系;判定“滥用行为”时,借助一般性评判标准并明确采用合理原则,同时,对列举的六种常见表现形式加以细化解释。  相似文献   

20.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权威的反垄断法十分必要。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禁止行政垄断;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领域,但可以采取个别豁免;反垄断法应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应具有很大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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