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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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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在评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新刑法第四条的理解的基础上, 提出新刑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实质上是罪刑平等原则。文章重点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罪刑平等原则的五点建议: 定罪上的平等; 量刑上的平等; 行刑上的平等;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道德水平; 加强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法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作者在考察了西方刑法学中法益的产生和沿革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刑法法益进行分析,指出在对犯罪本质乃至犯罪客体的概括上,用“法益侵害说”取代传统的“社会关系侵害说”等观点,更具有全面性和直接性;认为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作用,它是刑事立法的指导形象,同时在刑法的解释论上也始终体现着刑法法益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作者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应当重视对刑法法益及其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通过明文规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和其他定罪量刑原则以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条款,较好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还不够突出;死刑条款较多,与现代刑法应有的人权保障机能之要求尚存较大差距;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存虚置现象。在人权入宪的新形势下,为了强化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对刑法总则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内容;对刑法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逐步削减死刑条款;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之外的综合补强措施,包括推进刑法宪法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程序保障及调整刑事政策等。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88条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的相关条文相比,一定程度上恶化了被告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刑法第12条对新刑法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判断是否应当追诉,肯定了第四章第八节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第88条的规定,即使依照旧刑法,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禁止事后法的原则相违背,因而司法解释采取了二分法的解释,限制此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层面上,《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条文规定的“发行”行为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销售”行为的含义具有等同性,“复制发行”的应有含义为“复制且发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刑法》第217条中“复制发行”的解释错误地理解了该词在刑法中的真实含义。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处于特别法地位,后者处于一般法地位。  相似文献   

6.
再论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如何理解新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重点。本文认为, 该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情节加重犯;在适用范围上只限于因过失导致先前交通事故或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 人死亡的情况。依此结论,实践中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将会变得明朗化。  相似文献   

7.
刑法中针对敏感信息建构同意规则的突破口在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敏感信息二元同意规则的刑法构造具备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二元同意规则以对信息法益属性的准确厘定为前提,在信息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结合一般恐惧理论对敏感信息敏感等级进行划分,最终得出针对敏感程度极高的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结论。刑法对于高度敏感信息同意无效的情形还涉及到后续保障问题的探讨,这又可以细分为司法及立法上的双重启示。司法上的启示主要以对《刑法》第253条之一“情节严重”的解释为切入点,即对侵犯高度敏感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判断不应当再局限于“量”的标准。立法上的启示主要以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为切入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参照进一步细化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最终拟提出增设“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想。  相似文献   

8.
“帮信罪”与诈骗罪竞合前罪优先适用的结论,面临论证前提是否可靠、论据是否详实、因果论证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质疑。虽然理论界对法条竞合的种类存在一定的分歧,但从法条竞合的各种特殊关系来看,可以将其分为立法上的竞合和评价上的竞合。“帮信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不仅具有可靠的前提、详实的论据,而且论据与结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是认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一般性规定的特别规定,两者是包容性重合关系;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解决了同一网络帮助行为“帮信罪”与诈骗罪不同定性造成的罪刑不均衡问题,与《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契合。在适用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不能唯重罪定罪量刑,需要依据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刑法学教学必须将“四个自信”深植学生内心,其中,道路自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是刑事法治的人间正道;理论自信为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刑法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制度自信为“管用”是我国刑法的 底气;文化自信为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在现行刑法中的再现是文化自信的源泉。教师应当不断挖掘、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在课 堂教学中,在法条文义解释、立法目的阐释、刑法史追溯、案例讨论等各个环节,以各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思想,将“课 程思政”的要求落实落细!  相似文献   

10.
再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应当修改为“可以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条款,而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条款;对毒品再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条款有三个,即第16条、第17条和第18条。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第16、第17和第18条规定的主观因素情况,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即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本文分析指出,刑法总则第17、18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刑法总则只规定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必要条件(即第16条关于“不是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从定义、分类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对危害结果可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论是“四分法”、“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可以成立,不能以一种主张排斥或否定另一种主张;一切犯罪都有危害结果,但并非每种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法律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共同要件。  相似文献   

14.
酌定不起诉具有将刑事制度稳定性与刑事政策应变性融于一体的特性,具有包括刑法第37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在内的其他刑事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程序性出罪功能,是实现规模化出罪的基本刑事法律制度。大幅度提升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并使其长期稳定在合理的水准,最关键的现实方案,是从根本上解除实体规范对起诉裁量制度的不当束缚,消除违背起诉便宜原则实质精神的实体障碍。《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独立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实质意义为“根据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公诉和裁判,所适用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际控制标准,具有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酌定不起诉是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独立前置条件。轻微犯罪规模化出罪时代的刑罚替代措施,应以附加适用为原则,以不附加适用为例外,对“免罪免刑”的酌定不起诉,应尽可能扩张附加适用刑罚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15.
本文围绕对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探讨。阐述了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新刑法较旧刑法关于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更具科学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舍;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了一种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构罪前提条件的受贿犯罪样态,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斡旋受贿成罪之客观要件要素“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含义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制约说”与“非制约说”之争,有学者甚至提出“彻底取消”该构罪要件要素[。1](P43)而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认定也存在分歧与争议,往往致使刑法第388条形同虚设,甚至混淆罪与非罪之界限,也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必要探寻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9.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20.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7条对刑法第163条作了修改: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解释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针对裴显鼎先生关于“这一修正案的施行,为国有医院的普通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按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定企业人员受贿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的解释,笔者认为,普通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既不能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企业人员受贿罪;裴显鼎先生的观点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是自相矛盾的,违背了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不适用类推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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