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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违约责任论     
违约责任比合同债务多含有一种国家强制性,是法律对过错违约的否定性评价。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原则上是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的、可由当事人约定的民事责任。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每种责任方式各有自己的构成要件,相互间并不相同,“四要件说”颠倒了一般和个别的关系。在免责条款的效力上,本文以违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标准,提出了新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住客与旅店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 ,住客在旅店内其人身、财产遇到第三人的侵害 ,旅店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旅店业疏于注意的这种不作为行为 ,实际上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的原因 ,在责任的承担上属于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预约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约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定预约的适用范围无法适应预约立法的普遍化趋势 ,扩大或开放预约的适用范围是当今时代预约立法的主流。预约是一种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对于市场经济中交易机会的固定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预约合同才可成立生效。预约生效 ,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缔约的义务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有免责事由除外 )。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情况。我国应在制订民法典时增加预约规定以完善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理论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分歧比较严重,焦点是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意指对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确定、承担或者分配与过错无关,不考虑是否存在过错。其逻辑是,只要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为构成要件,网络服务商是否有过错与责任无关。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具备电子法人地位,在特定领域内实施自主交易行为,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形成真实的意思表示,具备行为合法有效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超越特定领域的行为效力待定,需由法定代表人代为或者追认,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工智能自主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上,存在预期违约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类型,原则上以拥有独立财产的人工智能自身为责任承担主体。因为人工智能的技术特点,除了财产赔偿方式,还可以针对人工智能本身设置修正程序、删除数据、强制销毁等专属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其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造成对方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及被撤销几种情形。在实践中应注意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区分,正确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7.
一、过错违约形式的划分及其意义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说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违约方只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过错程度的区分,主要集中在故意和过失的划分上。承认过错程度对违反合同责任的影响,应该说是过错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过错程度与违约责任大小之间具有一种对应关系。 首先,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免除有意义。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承认,故意违约是一种较过失违约为严重的违反合同行为,法律都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前免除”。这就是说,对于过失违约,法律一般是允许当事人事先免除责任的,而对于故意则不然。  相似文献   

8.
杜文聪 《江汉论坛》2004,(7):135-137
缔约过失责任是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了规定。它是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理论基础应是诚实信用原则。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调整范围以外的先合同义务的漏洞。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合同法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是由合同债务未得到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它是充分保护受害方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也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违约责任形式。任何人在因为他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遭受实际损害时,都有请求他人赔偿的权利。违约责任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实务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就本质和分工而言,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在出发点、着眼点、目的及功能方面不同,应分属两项法律制度。但在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不利益的分配并非总是按照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违约责任可能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事人一方有过错、风险转移于他(它)的情况下,某些"风险负担"蜕变为"违约责任的承担"。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租赁物灭失的风险负担遵循天灾由所有权人负担的思想,租赁物毁损、部分灭失场合的风险负担应结合承租人的目的落空与否、承租人是否继续承租等因素综合判断;承揽合同中材料的风险负担原则是由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工作成果于其完成时即归定作人享有所有权的,风险由定作人负担,否则,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技术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奉行合理分担主义。  相似文献   

11.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及合同无效时缔约双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义务。始于德国法学家耶林(VonJhering)提出的"缔约上过失"的先合同义务理论,虽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发展各不相同,但两大法系都注意到合同订立前的预备性协议阶段,认为基于信赖应该赋予当事人一定的义务,即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正好反映了合同法本身的根本变革。  相似文献   

12.
强制缔约制度是现代契约法为践行契约正义而对契约自由进行的归位性限制,其存在领域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并不具有对应性,民生依赖和公共政策需要才是产生该制度的直接动因。在实务和学理认识中,应将强制缔约和其他性质法律关系的区别予以澄清,对强制缔约的学术分类进行科学认识有助于准确司法。  相似文献   

13.
学校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规范学校事故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不是一种监护关系,也不是一种准行政关系,更不是一种可以大而化之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这种关系不应因学校性质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且不排除学校和学生或其监护人的合法约定。  相似文献   

14.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现代合同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合同解除制度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十分重要。而合同解除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又是争议颇多、困扰人们的论题。本文试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产生这两个问题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5.
从比较法的视角论独占合同交涉权的实效性与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占合同交涉权的合意,是对合同交涉自助原则的制约,也是一种期待利益的表现,它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制独占合同交涉权的依据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异的,但在独占交涉义务合同条款中注意设置技术性和合理性,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涉、缔结乃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  相似文献   

16.
宋鹏 《云梦学刊》2013,(4):100-103
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  相似文献   

17.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18.
易在成  彭岳 《社会科学》2012,(5):117-122
就如何维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这一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方案,即扩大合同成立的可能性、认定存在先合同义务以及扩大保险人的侵权责任范围.通过合同法或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来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均有可能侵蚀合同自由原则.相对而言,先合同义务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理性平衡裁判术,在类型化的限制之下,既可维护合同自由,又可实现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19.
周友军 《社会科学》2012,(8):98-106
除了我国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会计师个人也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负责。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就因果关系认定,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但就证券市场而言,应当借鉴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会计师过错的认定应以会计师行业的普通一员为标准,遵循了执业准则不能作为其尽到注意义务的抗辩。在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中,应采合理信赖标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应认可会计师免责声明的效力,并且通过补充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方式对会计师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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