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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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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面临“电车难题”困境时能否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存在讨论空间。基于对“生命价值不可衡量”的通说观点的质疑,提出生命价值的相对性以及在自动驾驶中对生命避险的适用空间。在对生命实施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的选择上,纯粹的功利主义和社会团结义务都存在无法避免的缺陷,实际适用范围有限。修正的功利主义理论承认一般意义上“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地位,但特殊情况下不同生命主体的值得保护性存在差异,在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对生命进行衡量。在该理论指导下,通过对自动驾驶不同场景下的碰撞情形进行具象化的分析,得出系列运行规则用于程序设计中的算法指导,在检视自动驾驶程序设计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后实现其阻却违法的出罪目的。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的相当性要件是国外相关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指避险行为应当符合一个社会所承认的一般或共同的价值观念。避险行为的相当性应该成为紧急避险中的独立要件。通过避险相当性要件在"强制采血事例""脏器摘除事例"以及"雨伞事例"中的具体适用分析,避险行为的相当性要件具有独特的功能,一定程度上能限制法益权衡要件的适用。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保全的法益价值大于其行为侵犯的法益价值,也不必然就能承认紧急避险。在避险行为缺乏相当性要件时,由于其也存在违法性的减少和责任程度的降低,因此,对其可以准用避险过当的从宽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3.
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是指存在紧急避险之客观情状,但行为人主观上却存有利用此情状以达犯罪目的之意思的情形。以“类电车难题”为例,根据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得出无罪结论,根据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导出有罪结论。违法性的判断,结果无价值更具优势。据此,紧急避险阻却犯罪或者是因为行为的违法性阻却或者是行为人的责任阻却,而偶然避险阻却犯罪只能是行为的违法性阻却;在符合紧急避险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造成了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并不阻却违法,而且行为人有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本身没有造成生命法益侵犯的后果,只是造成财产法益或身体法益的侵害,在仍然满足优势利益的条件下,则阻却违法性。行为人故意引起危险,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事例,其违法性的认定在于法益侵犯事实可以归属于前行为,此认定思路与利用紧急避险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又略有不同。  相似文献   

4.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在对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行为进行规制时,法院是否定了这样一种对白招危险进行的紧急避险的成立。但是,法院对这种紧急避险成立的否认,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以及成立条件。而且,我国刑法中也并没有规定对已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不可以紧急避险。所以,我们在让行为人对违反刑法的白招行为承担责任时,是不应当否定其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但是,如此归责势必与“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相冲突,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相似文献   

6.
尽管我国《刑法》并未规定通奸罪,但在一般观念中存在着与军人配偶通奸构成犯罪的认识,这种认识起源于破坏军婚罪规范涵摄过程的暧昧不明。既有讨论对此现象的忽略,不利于刑法学理论基于本土素材向纵深发展。破坏军婚罪的保护法益既非家庭关系也非伦理道德,从制度沿革与规制目的出发,本罪是保护国防利益的抽象危险犯。遵循实质解释并不意味着本罪的构成要件类型包括“明知是军人配偶仍与之通奸”,后者仅仅是构成要件涵摄过程中小前提的下位事实,需同时结合其他在案事实共同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还应将单纯的“通奸”、不符合因果关联以及不具备可谴责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最终从整体上描摹出本罪的基本形象。  相似文献   

7.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8.
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预备行为之所以能入罪的原因,预备行为实行性转化是此罪预备行为转化为彼罪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不符合此罪犯罪构成的要求,不构成此罪。实行性转化后的预备行为已经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中所描述的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构成彼罪,按照彼罪定罪处罚。预备行为入罪,行为人不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预备性负责,而是对自己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负责。认清预备行为的实行性转化,有利于正确认识犯罪预备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源。  相似文献   

9.
制售“瘦肉精”“含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等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增设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虽不失为一种思路,但由于这类非食品原料往往具有正当合法的用途,完全予以禁止也存在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等行为,只有实际售出,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既遂,故生产而未销售以及购入而未销售的,不成立相关犯罪的既遂。销售假药等金额巨大,由于其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致人死亡”不具有危害相当性,根据同类解释规则,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等相关犯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相似文献   

10.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相似文献   

11.
危险作业罪作为积极刑法观背景下新增轻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生产、作业中”的外延勘定不明、“现实危险”的认定因素混乱、类案刑种的选择与裁量偏差过大等问题。基于预防重罪机能与限制入罪机能的考量,适宜将危险作业罪认定为业务过失具体危险犯。立足于实体与程序协同的治理立场对该罪进行限制,一方面需要采取实质理性的刑法解释对该罪的三种危险行为(侵害类行为、不作为类行为、未经许可或批准类行为)与现实危险状态进行实体法维度的限制,另一方面需要创设既独立于当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区别于当前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微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该罪运行进行程序法维度的过滤。  相似文献   

12.
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具有犯罪主体新颖、犯罪方式独特、犯罪情节复杂的特点。刑法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以及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使得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我国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大多形成于网络云端技术诞生之前,网络云端技术的出现给网络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带来了新问题。在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则尚未作出更新性应对之前,应当积极发挥司法的自我适应功能,对于网络云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基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在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复制发行”、“以营利为目的”、“犯罪主观”等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重大分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论者未能立基于本罪系基本犯罪为具体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误将行为人对“严重后果”而非基本犯罪的具体危险的心理态度作为认定罪过形式的依据,自然难以得出本罪实为故意犯罪的合理结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基本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而无需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既遂.因为:罪过认定依据不能脱离立法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罪过认定应以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基准;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证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主观罪过应是指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险的危害后果的罪过心理态度.此种罪过心理只能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但不能为过失.  相似文献   

14.
对危险驾驶罪共犯问题的理解涉及到对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认定问题,应当慎重对待。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行为包含两种行为类型: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由于这两种行为类型具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应当对其行为主体分别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15.

危险作业罪是立法活跃化背景下的轻罪增设范例,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背景下并未导致案件数量的不合理膨胀。从大量实务案件出发反思理论研究,本罪的基本性质、主观罪过等相关争议都可以消弭。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本罪出罪的重要路径,属于法教义学上的盲目“嫁接”。可识别的“中间危险结果”能够作为“现实危险”判断的重要依据;危险促进因素越突出或危险防止因素越弱化,越容易说明“现实危险”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视作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针对某危险化学品,行为人既存在危险驾驶罪的“运输”行为,又存在危险作业罪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宜认定为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无罪经营成品油的案件在本罪增设后,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正确适用本罪能够合理限缩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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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破解生命冲突时紧急避险的难题,找到恰当的伦理基础至关重要。以功利主义思想为伦理基础,违背了"生命至高无上不能量化比较"的命题;以依托于罗尔斯式正义论的社会团结义务理论为伦理基础,将正义独立于善,又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而以内置于善的正义观为伦理基础,强调正义须以善为根本,不仅与社会一般观念相符,且能与刑法理论相契合,可以系统性地解决难题。据此,在纯粹利他的攻击型紧急避险、在防御型和竞合型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行为都有正当化的可能;在纯粹自利的攻击型紧急避险中,避险人的行为并不能被正当化,原则上只能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出罪。  相似文献   

17.
虐童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以外的成人实施的、侵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身体与心理健康、虽然不构成轻伤以上但危害较大的各类行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体系完整性以及刑事政策等角度看,虐童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在虐童行为入罪的路径选择上,新设虐童罪论与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论都并非妥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虐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通过刑法解释将虐童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对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予以反击的行为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在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只有采取主观违法性论才能保持理论的严谨和一贯;紧急避险的对象并非仅限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反击无责任能力人之侵害的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在理论上更为圆满;行为人在无法知道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人时所实施的反击属于意外事件型的假想防卫;作为正当防卫对象所必须具备的责任能力并非刑事责任能力,而是民事侵权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9.
正当化事由的正当化根据,是理论界错综复杂的一大难题,借日德刑法学界的视角对比分析正当化事由原理性学说的法益衡量说、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法益衡量说有客观归责之嫌,难以界分正当防卫杀人和故意杀人的区别.目的说又过分强调主观,不能说明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入罪的情形.社会相当性说,糅合法益衡量说和目的说,做到主客观一致,符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2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置性条件,对其性质和地位的正确把握,是确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重要依据。在本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仅仅是为提示违法性而存在,而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个人生活的安宁,而不是所谓的信息自决权。在本罪司法认定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两个层面的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后,通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提示违法性功能,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即法律上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责任评价阶段,通过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评价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有无、错误的可避免性,进而作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可归责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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