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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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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两种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作者阐明这两种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规制这两种行为。  相似文献   

2.
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区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虽然知识产权不等于市场力量,但具有市场力量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维持现状或实现垄断目的,单方从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样种类繁多。反竞争意图是认定垄断与试图垄断行为非法的关键因素。从提起垄断诉讼的身份要求看,有着惰性的政府和难以组织起来的集团诉讼往往可能成为一个次优的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产生排除、妨碍市场竞争的效果,但现有实践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从类型化的角度来看,“二选一”行为可以区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和扮演“桥梁”角色的具有较大市场力量的经营者的“二选一”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从竞争环境维度、消费者维度、竞争者维度、平台经济的发展维度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效果。针对不同的情形,有必要通过增加规制方式与完善竞争法相关规范的适用实现相应的规制目标,包括运用非强制性综合治理手段,以及灵活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为传统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困难。多边市场构造及显著动态跨界竞争等特征放大了零定价商品市场上的商业模式的运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以价格要素为中心的相关市场界定测试方法的主导地位,现行的市场份额标准很难准确反映经营者在某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地位。为此,建议仍以相关商品的需求替代分析为主,同时,关注行业特征与核心商品功能定位的结合,融合横向维度的其他经营者供给替代的因素来整体评估用户转向难易度。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尝试引用反事实推演方法将实际效果作为评判经营者市场力量的逻辑结果,演绎推导在竞争行为未产生实际效果的场景下本应发生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结构及行为内容,以此优化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5.
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可以拒绝其他经营者使用其知识产权,但是这种拒绝许可行为不应当违反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基本立场。在知识产权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考察应当重点关注其行为所涉及的市场、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以及拒绝许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限制了进一步的创新等因素;在反垄断法的立场下,经营者拒绝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应当重点关注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许可双方之间的竞争关系等因素。据此,针对我国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解读,以实现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法秩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6.
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折扣是一种有效的、合法的竞争手段,通常与不正当竞争无关。我国现行法对折扣的规范并未揭示出这种经济现象的本质特征,尤其无法与非法的回扣相区别。折扣与回扣的实质区别,在于折扣的给付是事出有因的,而且折扣率是比较低的。中国竞争法宜借鉴德国的做法,对各类折扣规定一个最高比率。经营者违反最高折扣率的规定从事竞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7.
为辨析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这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区别,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a}立法和执法制度,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现状、电信市场的结构、电信业垄断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的概念比较、价格挤压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互联网接入市场价格挤压之国际案件。分析认为: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  相似文献   

8.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活动的核心。公平有序的竞争,是实现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最有效的途径。不正当竞争,不仅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要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首先就要弄清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地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0.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因为其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从依靠创新开辟市场,到使用"价格战"抢占市场,再到利用并购拓宽市场的过程.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因数字市场的特点存在反竞争风险,其中初创企业并购可能消除竞争和创新,而跨领域并购则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时存在着申报标准不合理、竞争效果评估困难和处罚力度过小等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性申报标准、推定互联网支配地位企业并购行为违法制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法,以完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1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两大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出于排斥竞争或者控制市场的目的,依赖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对相关市场的其他竞争者或者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交易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进行。腾讯公司强制性要求软件用户在360产品和QQ之间进行选择,其行为本身是一种限定用户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即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需要从完善现行立法与加强行业自律等两大方面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13.
1994年7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其中的部分条款已包含有反垄断内容。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用户竞争策略,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杠杆传导市场力量,因此,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  相似文献   

15.
企业可以利用主市场上的地位,取得附属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从而将支配地位从一个市场上扩大到另一市场。为限制这种行为的发生,竞争机构在评价市场竞争状况以及企业在该市场上的地位时,不得不考虑到相邻市场上的竞争状况,以及相邻市场间的影响,才能认定企业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就是反垄断法中的杠杆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的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研究杠杆原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制度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适当地甚至违法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的领域内实质性地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体包括掠夺性定价、瓶颈垄断、垄断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等具体类型,其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四个要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7.
如今数据已成为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富矿",围绕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便甚嚣尘上。国内喷发的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大多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进行认定,并从"竞争关系""商业道德""经营者利益"着手。诚然,在数据竞争规则孕育的背景下,其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但同时难免存在对竞争关系的认定拘泥于传统思维,片面强调经营者利益以及未对商业道德认定形成统一认识等误区。是故,在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建议在保留竞争关系认定要件的基础上理性调整竞争关系的认定地位,明确限定商业道德标准的适用界限和适用模式,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以整体利益为最终法益保护目标。  相似文献   

18.
单方拒绝交易被认为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支持反垄断法规制此类行为的"必要设施"理论是不充分的。规制单方拒绝交易行为和经营自主权有冲突,对经营者从事投资和创新的动机有负面影响,而且在救济措施方面也存在困难。美国反垄断法经过反复摸索已经放松了对拒绝交易行为的处理。中国反垄断法采取"过错推定"的做法,要求垄断经营者必须提供采取此类行为的正当理由,迫使垄断经营者承担了过多的法律风险,恰当的做法应当是"无罪推定"。  相似文献   

19.
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评价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程序。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扭转了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立场和作用,强调应将行为的反竞争效果评价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中心环节,具有正本清源的重要价值。我国反垄断法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无法忽视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但是降低相关市场界定的作用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执法模式以及违法标准的设计,美国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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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与主观恶意标准是网络不当干扰行为认定的两种思路。从学理与裁判双重角度视之,“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适用中遭遇了法律依据乏力、要件间逻辑关系颠倒、要素外延不当限缩、竞争政策精神背离等困境。司法实践长期未严格将主观恶意标准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个案考量亦是基于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认知,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法属性及其所保护的法益——公平竞争秩序。因此,在认定中,经营者“明知”应以行为对竞争秩序的损害为主,兼顾行为是否违背商业道德来推断经营者是否具有恶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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