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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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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特色公职律师制度是在律师管理体制重塑、全面实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宏观背景下展开试点的。公职律师制度的试点激活了我国政府体系内法治人才队伍的活力,但在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公职律师的职责划分、权利义务设定、履职保障、职级晋升等方面尚有可完善之处。建议通过公职律师的省级统管、设立公职律师专业技术职称序列、建立不同类型律师之间转换和流动的渠道等路径,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2.
马文高 《南都学坛》2005,25(2):86-87
律师职业独立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虽然律师职业已实现了从公职性向民间性的回归,但与律师职业独立的内在要求相比,无论在立法层次还是思想认识以及实践层面,我国都存在着诸多缺陷。通过与国外律师制度的比较研究,应从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实行律师行业自治和建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制度等方面加强对律师权利行使的保障,实现我国律师事务的独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律师体制是以专职律师为主体,以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为补充的律师体制。在这种律师体制下,全部律师都面向全社会服务,因而全部是社会律师。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政府内部法律顾问、军队内部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除了一部分因担任兼职律师从而成为律师以外,其余都不是律师。律师和法律顾问在沿着各自的轨道发展。在这种律师体制下,我国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面临严重的危机。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法律顾问的地位得不到明确的确认从而导致了相当的混乱,例如,就企业法律顾问来说,有的相当于经济师地位,有的则相当于一般干部,以至阻碍了法律顾问的健康发展:法律顾问因不受律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从而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高等等。另一方面表现在律师与法律顾问之间在法律服务方面的严重不协调,例如大部分企业、政府和军队单位的法律顾问远远不能满足企业、政府和军队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以至不得不聘请社会律师来担任自己单位的法律顾问,但社会律师因发展机制的阻碍以及本身的特点也远远不能满足企业、政府  相似文献   

4.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基本制度规定下来,这是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和进步,法律上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反映一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当然地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值班律师的应然定位应当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推动程序正义实现和促进诉讼效率提升的内在价值,还具有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短板、推动审前程序状态合理优化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好运行的外在价值。但是,值班律师依然存在一些现实困惑,对这些困惑、问题的破解,正是改善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进路。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当前,刑事辩护律师面临人员匮乏与案源不足的两难问题,刑事被追诉人面临自我辩护受限与专业能力不足的矛盾问题。这为我国构建备选律师制度提供了现实背景。美国备选律师制度是为了弥补自我辩护的缺陷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备选律师由法官指派,他们不能过分积极地参与诉讼,他们的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规则。我国应当在借鉴美国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其实践中的教训,在适用时间、适用情形、人员选任、职权定位等方面因地制宜,构建适应本国现实需要的刑事备选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6.
关于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将从公职律师制度的起源着手 ,对其概念、特征展开分析 ,依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特殊性 ,从一个崭新的角度 (经济学 )重点论证我国不应机械移植该制度的原因 ,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我国律师法诞生以后,律师制度有了很大发展,但不完善。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应当包括承认个体律师事务所并进行规范;大力促进律师专业化;加强执业律师人身权的保护;促成我国大陆律师制度与港澳台地区律师制度的对接。  相似文献   

8.
作为基层法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关键抓手,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遭遇诸多挑战。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践中,除了制度建设之外,还应该关注村(居)法律顾问这一关键行动者。在广东省G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成效不彰的原因在于村(居)法律顾问陷入了“角色混乱”,体现在“角色冲突”“角色妥协”与“角色失范”三个层面。“角色混乱”困境从根本上源于村(居)法律顾问制度逻辑的内在紧张性、国家“送法下乡”与基层“迎法下乡”的张力以及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体因素。因此,要使村(居)法律顾问制度运行有效,必须重视制度与行动者之间的互嵌,在优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简化村(居)法律顾问的“角色”并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获得感和认同度。  相似文献   

9.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合法化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不乏适格主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但它们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缺乏明确分工,且实践中各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契合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选择可以尝试采取两步走:现阶段通过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明确由政府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条件成熟后,可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0.
现代律师制度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蕴含在政治文明中的民主精神的一种外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种制度安排,它一经产生又反过来对政治文明的发展成熟起到了促进作用。律师制度及律师在政治文明建构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们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以及律师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衡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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