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2 毫秒
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地位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振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3):52-53
由于我国民诉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 ,以致在理论和实务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的认识分歧较大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实施的统一 ,更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正确认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对其参加诉讼的程序加以理顺。 相似文献
2.
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关的上诉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信会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49(5):140-143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对于其能否在上诉阶段第一次介入诉讼,在上诉程序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均未规定。这种情况,就使得实践中对于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程序问题的处理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分析两大法系国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方法,我国应选择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不允许一审没有参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参加诉讼。二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3.
张培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55-59
由于我国立法及理论界是从实体请求权概念出发理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实务中难以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故应重新界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增加诈害防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明确"独立请求权"与本诉既有请求权之间的牵连性,才能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出正确判断。 相似文献
4.
王莉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6):178-180
本文通过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的剖析 ,提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一种预决关系 ,即主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对第三人与主诉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具有预决作用 ,从而为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供一种可行性的操作标准 相似文献
5.
余睿超 《今日湖北(理论)》2007,(4)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比较其他国家对于该制度的设立模式,依据当初设立该制度时的立法目的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的功能,提出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为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以此确定不同类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以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制度设置的目的是由法院将两个有牵连的诉合并审理 ,其追求的目的是诉讼经济和程序公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既可以根据其同本诉当事人之间某一法律关系直接起诉而加入已开始的本诉 ,也可以通过本诉当事人的起诉引入诉讼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处于狭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7.
汤维建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22,(4):76-104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维权功能、预防功能、解纷功能、民主功能、司法功能等诸多功能,有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程序价值之实现。但该制度在类型设置上缺乏原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类型,同时对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保护也规范不周,对于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制度运作上过于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作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未能获得应有体现和保障。为此,本文提出了确立原告型第三人制度、完善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规范辅助型第三人制度以及赋予相对方异议权制度等修法建言。 相似文献
8.
张文玲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107-110
在学者提出我国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同时,公司在代表诉讼中应处何种法律地位成为学者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股东代表诉讼与一般诉讼的不同,公司应有权选择自己参加或不参加诉讼,在选择参加时,对应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不应作为原告或被告出现,一般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中的辅助参加第三人或证人参与诉讼,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现在股东代表诉讼中。 相似文献
9.
黄新华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98-10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可以说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首创,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一些分析。在简要介绍海外类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论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第三人制度是以诉讼经济为宗旨的同案合并审理实体上关联的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便捷程序制度,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适用上都有实体上和程序上两个标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实体标准,它的核心内容应在于第三人的责任、义务相对于本案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受决定性,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经济性的根本所在。程序标准则主要是协调第三人同主管、管辖的关系,亦即仲裁协议、管辖协议和专属管辖对于成立第三人的阻却。建立第三人主体资格异议制度并赋予第三人管辖异议权,是完善第三人制度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化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民単诉讼第三人制度不管是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司法实践领域,其重要性是日益显著的。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尤其是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非常粗糙,难以应对复杂化多样化的法律纠纷,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对此相关问题仍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陈小平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6):74-77
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而仲裁是否能将原本是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和概念移植进来,即除了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第三人能否参加仲裁?是否应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这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作者从探讨比较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范围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各国和我国的立法实践中探讨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3.
黄学贤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8(1):118-124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立法文本规定上曾经历了些微变化。有的问题已经解决,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第三人的问题。而有的问题,如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依然没有完全解决。其中",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引发的相关问题,尤为值得关注。过于宽泛地认定第三人以及过于压缩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之范围,均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之维护,也无益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实质利害关系而没有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梳理行政诉讼第三人文本规定之演进的基础上,清晰厘定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之范围,不仅有利于明确法院的职责,更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有利于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同时也创建了我国民诉法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针对实践中乱列、错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行为,明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标准甚为必要.此外,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中很多条文都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进一步完善了该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王文红 《周末文汇学术导刊》2006,(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大制度完善了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是我国立法在当事人制度上的一大进步,符合民诉法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但是,目前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大制度还存在一些欠缺,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6.
湛洋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10-14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合同法》不排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适用,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应由当事人约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合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作了规定。该解释实质否定了合同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限缩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人的当事人适格的理论依据为"诉的利益"理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不应禁止,但应合并审理和裁判;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作适当限制,以平衡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8.
孙建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7(1):47-49
1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的 ,法院只需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确认 ,作裁决。但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产流转加快 ,人们交往范围扩大 ,提起诉讼的原告往往并不是权利的真正享有者 ,或者不是全部权利的享有者 ,因此 ,在民事诉讼中有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从而导致第三人参加诉讼。所谓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利益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 ,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的合同 ,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 ,参考国外立法例 ,我国应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20.
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建华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4):13-21
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恶意实施诉讼或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诉讼,利用司法程序获得法院裁判,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或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外关于恶意诉讼的规制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而我国则侧重于防范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惩罚恶意诉讼,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特别是缺乏对案外人的程序救济途径,其适用效果会比较有限。因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恶意诉讼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保障被侵害的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